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良好的财務工作秩序,規範出納業務操作水平,确保資金管理符合内部的控制要求,逐步實現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标準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适用于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的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的收付、移轉、存管及賬表的登記、編制等活動。
第三條 根據《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中小企業内部控制管理規範》等法規規定,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财務部必須設置獨立的資金管理部門或出納崗位,領導不得兼任,會計不得替代。
第二章 出納業務職責
第四條 出納業務職責: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具體内容如下:
1.嚴格遵守現金開支範圍,非現金結算範圍不得用現金收付;
2.遵守庫存現金限額,不得超過公司核定限額,超過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不得以“白條”、有價證券充抵庫存現金,更不得任意挪用、坐支現金;
3.現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結,賬面餘額與庫存現金必須相符;
4.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餘額要及時核對,對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月末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必須相符;
5.對于特殊或重大項目開支,必須經過公司領導批示,會計主管人員或公司領導審核、審批後方可辦理;
6.收付款後要在收付款憑證上簽章,并蓋“收訖'、“付訖”戳記。
(二)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業務時,要嚴格審核有關原始憑證,再據此編制收付款憑證,并據收付款憑證按規定序時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日結出餘額;
(三)按照國家外彙管理和對購彙制度的規定及有關批件辦理外彙出納業務;
(四)掌握銀行存款餘額,以防止出現銀行透支現象。每日及時編制公司資金日報表上報公司、财務總監和财務經理;
(五)嚴禁将銀行賬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
(六)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債券、股票等)的安全與完整。對日常往來的現金以及當日的庫存現金和保管的各種有價證券應确保安全和完整無缺。要保守保險櫃密碼,保管好鑰匙,不得任意轉交他人代為保管;
(七)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發票)。對所管的印章必須妥善保管,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用途使用。對空白收據(發票)專設登記簿登記管理,按規定手續辦理領用、注銷手續;
(八)出納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簿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第三章 出納日常業務管理
第五條 嚴格遵守公司财務管理制度,按照支出的審批程序,根據經審核、批準的原始憑證支付現金或辦理銀行結算。
第六條 在實際業務中出納對現金送款單、進賬單、收款、收據等自制原始憑證的填制應注意以下要點: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首先辨認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是否有稅務局、财政局、軍委後勤保障部财務局監制章,紙質發票監制章是否符合要求,電子發票按規定審查;
3.是否有出具原始憑證單位的發票專用章、财務章或公章;
4.有無固定的特殊公認标志,如車船票、飛機票等;
5.自制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财務報銷要求;
6.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須加蓋本公司财務專用章、發票章或公章;
7.對外開出的一式多聯的原始憑證,必須用雙面複寫紙複寫,并連續編号,要求加蓋财務章或人名章的,原始憑證章要蓋齊;
8.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需持有實物驗收單;
9.支付款項的原始證明需有收款單位的正式收款證明,不能用白條入賬;
10.職工因工出差需填寫正式借款單,作為記賬依據;
11.職工出差回來報賬時,借款單不再退還給借款人,由借款人重新填制差旅費報銷單用以銷賬;
12.若出現多借款項退回,由收款出納另開收據作為入賬證明;
13.指定專門人員保管重要的空白原始憑證;
14.領用空白原始憑證須辦理領用手續,注明用途、領用單位、領取人,領取憑證的起止日期,用完後要用存根銷号;
15.對于發生頻率高、性質、内容相同,隻是金額不同的原始憑證,可以編制原始憑證彙總表;
16.原始憑證彙總表應具備以下内容:彙總原始憑證編号、填制日期、經濟業務内容、數量、單價、稅金、制證人、審核人、收款人、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等;
17.彙總表如同流水賬賬單,按經濟業務發生的先後順序登記,最後進行合計彙總;
18.少數原始憑證可以附在彙總表後面,數量大的原始憑證應單獨編号裝訂,妥善保管。
第七條 出納應對受理的原始憑證進行認真複核,對内容不真實、不完整、手續不齊全、書寫不清楚、計算有差錯的原始憑證堅決予以退回、更正,複核原始憑證時要注意事項:
(一)真實性複核注意事項:
(1)原始憑證上注明的業務内容是否和原來的業務内容一樣;
(2)不得掩蓋、歪曲和篡改原始情況;
(3)經營雙方當事人和單位、時間、地點、内容、數量、金額等是否真實;
(4)業務人員是否在原始憑證上簽章;
(5)了解該項業務的主管人員應簽章,由會計主管審核。
(二)完整性複核注意事項:
(1)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已填寫完整,是否有本公司經辦人、财務經理、總經理等授權簽批人的有效簽字;
(2)對于需要附明細的原始憑證,若原始憑證不齊,則視為手續不齊全;
(3)如為購貨發票應附有購貨名稱、規格、數量明細、銷貨單的出庫證明單或本公司入庫單;
(4)不需入庫的物品,發票上應有使用人、行政部門證明人的簽名。
(三)合法性複核注意要點:
(1)增值稅發票的查驗;
(2)原始發票為真,但不屬于公司報銷範圍之内的;
(3)在會計處理時要注意公司報銷中允許報銷私人消費品,這種情況視同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有些費用招待費雖能報銷,但對報銷的比例或金額有規定限制。
第八條 對遺失原始憑證的處理:
(一)如果當事人或原始憑證保管人員由于不慎将原始憑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具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号碼、金額和内容等(或原銷貨單位發票存根複印件),經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公司領導批準後,才能代替遺失的原始憑證;
(二)如果确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票、輪船票、飛機票等憑證,則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公司領導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
第九條 現金(含庫存現金及銀行存款)使用标準、範圍、程序
(一)員工工資、津貼、獎金及慰問費、撫恤費的發放
1.未随工資發放的獎金(一般大會上發放的庫存現金獎勵),應按扣除個人所得稅金額發放;
2.慰問、撫恤等性質的庫存現金發放,以專項審批表(單)或彙總審批表的形式;
3.工資發放表編制後,經申報個稅後,由工資表編制人、财務會計、财務負責人、總經理審批後,由出納人員依據發放表進行發放至員工相應的銀行賬戶中。
第十條 零星采購借款(備用金)程序和标準如下:
1.由采購人員做出書面采購計劃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
2.财務部門以簽批後的采購計劃作為采購請款的借款依據;
3.一般零星購物借款限額為1000元-5000元,1000元以下個人使用公務卡或信用卡墊付;
4.需要采購領取定額借款(備用金)的人員,定額标準由公司各部門據實拟訂,經财務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後報公司計劃财務部備案;
5.對領用備用金的部門、個人定期(不定期)報銷,逾期未還.不報者;财務部發送《報銷催辦單》通知當事人,仍未改進者則将情況據實上報公司領導,并采取扣除工資等措施予以清欠處理。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程序如下:
1.需借支差旅費時,應填寫《出差申報單》,注明出差事由和預借金額;
2.《出差申報單》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後到财務部領款;
3.财務部以《出差申報單》為借款、報銷差旅費的審核依據;
4.對出差人員,在返回公司5天内報銷差旅費。對逾期不報者,停止再次借款,同時扣除工資還款處理。
第十二條 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50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除上款規定外,其他項目支出均應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不得使用現金。如确因特殊情況需現金結算,限額5000元以内的須經公司财務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後支付現金;限額5000元以上的報公司财務總監簽批後方可支付。
第十三條 出納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但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确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總經理、财務經理和财務總監批準。
第十四條 出納從銀行提取現金, 應當填寫《銀行現金提取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經财務經理、财務總監、總經理批準後到銀行提取。
第十四條 對于退還客戶個人交付的定金, 定金退還的結算方式視客戶初始交款方式而定(交現金退現金,交支票退支票),退還給客戶的款項要由客戶本人或授權委托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等證明親自領取,公司内部人員不可代領,同時收回公司開出的收款收據(收據要有相關領導和客戶簽字作為财務處理的依據;如果客戶收據丢失,則應查找收據存根聯,以複印件簽字替代)。
第四章 收款業務流程規範
第十五條 收款業務流程
(1)收受時,資金管理部門人員對收入款項,須當面點清,并實時登記。如該款項依規定應送銀行的,應填具繳款書,如數解庫,并将相關憑證傳送會計人員登賬;
(2)資金管理部門人員依規定應收納的款項,應發先行收納開具發票,并于當日或次日上午前傳送會計人員。
(3)收入票據,應審查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擡頭、金額、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
(4)委托銀行代收票據,應先登錄台賬,等銀行通知後,再行列收,如有延誤,應即洽商。
(5)款項收妥後,及時在傳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人私章。
(6)出納對收入款項,應随時按順序登賬。
第十六條 收納各種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一律使用發票。 由各業務部門向保管部門領取自行出納款項統一發票,按編号順序領用,另設收納款項發票記錄卡,并依照各聯别規定按收入項目名稱分别辦理,如因填寫錯誤,辦理銷号手續。已使用的發票及收款書存根聯,應存在各業務部門,依類别加裝封面,按号次裝訂成冊妥慎保留,以備抽查。
第五章 付款業務流程規範
第十七條 付款作業
(一)可直接以票據、彙撥或劃撥方式支付收款人者,應立即簽發,并通知收款人。
(二)收到會計編制的付款憑單,應立即辦理支付。其屬于收款人自領方式附有現金支票或轉賬支票,則通知收款人領取。
(三)款項付訖後, 即在結算憑證上加蓋付訖戳記及經付人員章或簽名。
(四)辦理對公付款時,應檢查核驗所附憑證,是否與支出票據的印鑒相符。
出納收到會計開具的支出憑單(證),其款項屬于在專戶存管款項支付者,應立即簽發,通知受款人領取。
第六章 出納工作交接
第十八條 出納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交接要按照《會計法》、《公司财務管理規定》《公司财務人員交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會計人員交接要求進行,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使出納工作前後銜接,防止賬目不清、财務混亂,從而分清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的經濟責任。
第十九條 出納因事休假、請假離開工作崗位超過15個工作日的,應按調動工作或離職交接要求,辦理财務(出納)人員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出納交接基本要求:
一是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要辦清手續;
二是交接過程中由主管會計負責監交。
第二十一條 交接要求進行财産清理, 做到賬賬核對、賬款核對,交接清理後要填寫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編制詳細的移交清冊,按冊向接交人點清,然後由交、接、監三方簽字蓋章,移交表應存入會計檔案。
第二十二條 出納交接流程
(一)第一階段是交接準備。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将已受理的經濟業務處理完畢;
2.将尚未登記的賬目登記完畢,結出餘額,并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名章;
3.整理應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
4.編制“移交清冊”,将要辦理移交的賬簿、憑證、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 發票、文件資料、印鑒和其它物品的具體名稱和數量等内容列清;
5.對于使用的财務軟件,移交人員還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财務軟件的授權、密碼及數據備份盤等内容;
6.對于使用的銀行網銀,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網銀帳号、授權、密碼和密鑰;
7.出納賬與現金、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相符,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一緻,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無誤;
8.在出納賬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并加蓋名章。
(二)第二階段是交接過程。出納員離職前必須将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1.庫存現金要根據日記賬餘額當面點交,不得短缺;
2.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出納帳和備查賬簿餘額進行點收,接交人員發現庫存現金和日記賬餘額不一緻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應在規定的期限内負責清查;
3.接交人應核對出納帳與總賬、出納賬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賬單的餘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注明,并負責處理;
4.若出現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緻時,要按賬面金額交接;
5.出納帳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6.接交人按移交清冊點收公章(主要包括财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或法人印章)和其它實物。
7.接交人辦理接收後,應在出納帳啟用表上填寫接收時間,并簽名蓋章。
(三)第三階段是交接後有關事宜:
1.出納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
2.出納工作交接完畢,要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3.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内容完整,接交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
4.移交清冊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由公司财務部負責解釋并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經總經理辦公審議後由總經理簽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