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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條款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是民法典的一項基本原則。在民法典中,涉及公序良俗的共有12個條款。

民法典第十條規定了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即請求權基礎。法官、仲裁員、調解員等裁判者,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适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适用習慣處理民事糾紛應當注意三點:1、法律沒有規定;2、該習慣不違背公序良俗;3、當事人主張存在某種習慣時,應負擔舉證義務。

另外,關于最高法院的指導性案例,隻具有準司法解釋的效力,指導性案例不屬于法律淵源,不應作為裁判文書判決部分的法律依據來援引,但是可以作為裁判文書說理部分的重要理由引述。

劉柯妤訴劉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7期)
裁判要旨 父母出資購房将産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具有贈與性質。子女應努力讓父母安甯、愉快地生活。子女對父母贈與的房屋行使物權,要求其父母轉讓财産份額将損害父母生活的,與善良風俗、傳統美德的要求不符,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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