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一個案子,一審法院以司法解釋不是法律為由,拒絕适用,二審維持,但并未給出更多解釋。為了解惑,筆者對相關法律及權威意見做了考察,結果是令人震驚的。
一、法律對司法解釋的規定:
1.《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年)第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于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2.《立法法》(2015年)第一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二、司法解釋是不是法律?
1.誰有權回答這個問題?也就是說,誰的回答是有效的?我想法律本身是可以回答的,但是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回答。那麼,人大參與立法的人員有沒有資格回答?答案是不知道。最高院有沒有資格回答,答案也是不知道。因此,即使他們回答了,法官也可以不認可。事實上,他們都回避了這個問題。
2.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參與立法人員提出了這個問題,即:“'法律’的範圍,即法律是否包括法律解釋、...等;...”;但回避了解答這個問題,即:“這裡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也不排除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
3.最高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也說了法律的範圍,與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參與立法人員的說法基本相同,還增加了“公法中所涉及的民事規範”“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甚至專門談了“司法解釋的适用”,但也沒有說法律是否包括司法解釋。
4.據以上理由,我傾向于認為,司法解釋是否法律,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審判法官說是就是,說不是就不是。但我更沒有資格回答這個問題,所以,我的回答當然也是不作數的,之所以給出一個回答,隻是為了抛磚引玉。
三、司法解釋能否作為裁判依據?
1.根據法律對司法解釋的規定,司法解釋顯然不是習慣。根據民法典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适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司法解釋要想成為裁判依據,就必須是法律。
2.而司法解釋是否法律,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範圍,因此,法官可以認為司法解釋是法律并适用,也可以認為司法解釋不是法律并拒絕适用。
3.司法實踐中情況也确實如此。有些法院或法官認可并适用司法解釋,有些法院或法官以司法解釋不是法律為由,拒絕适用司法解釋。
主要參考文獻:
1. 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上)第28~30頁。
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适用》(上)第84~91頁。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