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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實施條例典型案例—指定管轄的運用

指定管轄的運用

案例:李某某,A市B縣某局局長,長期在B縣任職,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A市紀委監委指定,該案由A市C縣紀委監委管轄(C縣紀委監委辦案力量強,且距離本市留置場所較近)。後查明李某某涉嫌職務犯罪。

實踐中,對于此案的審理和處置工作,一般存在以下兩種做法。

第一種為“從下至上”。C縣紀委監委在履行審理程序并集體審議後,将案件移送審查起訴;B縣紀委監委也履行審理程序并集體審議後,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如果B縣和C縣審理意見協商不一緻,則報請A市紀委監委審核研究。該做法最為普遍,但也存在雙方審理意見不一緻,還需先行溝通,繼而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決定的情況,一定程度上會導緻案件查辦周期延長。

第二種為“從上至下”。C縣紀委監委在履行審理程序并集體審議後,報請A市紀委監委審核,依據A市審核意見,C縣紀委監委移送審查起訴,B縣紀委監委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決定。該做法的現實基礎是部分地市為保證職務犯罪案件質量,對縣(區、市)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全部上提一級審核把關。該做法能夠更好地保證案件質量,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工作量增加以及報批、備案案件重複審議的情況。

《條例》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吸納了上述兩種做法,以第一種做法為主,以第二種做法為補充。為提高審核處置效率,《條例》還規定,經協商,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在被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審理階段可以提前閱卷,溝通了解情況。

解讀:《條例》對監察法指定管轄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完善了指定管轄案件的範圍、手續以及審核處置程序,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監察法規層面,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指定管轄規定的空白。

明确指定管轄案件的範圍。此前,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上級機關可以指定管轄,但實踐中,對哪些案件可以指定管轄并不明确,部分地區存在指定管轄案件擴大化、任意化的問題。根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由其他下級監察機關管轄更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給其他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一)管轄有争議的;(二)指定管轄有利于案件公正處理的;(三)下級監察機關報請指定管轄的;(四)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轄的。此四種情形屬原則性規定,按照有關規定,指定管轄需要綜合考慮被調查人的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主要發生地、主要任職地、出生地、成長地、主要涉案單位和涉案人所在地以及被指定的監察機關辦案力量、辦案場所、留置場所、交通條件等因素,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此案中,A市紀委監委綜合考量李某某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主要發生地、任職地以及本市各縣紀委監委的辦案力量等因素,指定C縣紀委監委管轄,有助于案件順利辦理。

明确指定管轄案件的程序。一是規範指定管轄的審批。紀檢監察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報本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對于同級黨委管理的幹部,确需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設區的市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報省級監察委員會批準;省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向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本案中,李某某系B縣管理幹部,但如果李某某是A市管理的幹部,那麼A市紀委監委在指定C縣管轄前,應報省紀委監委批準。此外,為保證指定管轄案件的查辦質量,《條例》還專門規定,對于上級監察機關指定管轄的,被指定的下級監察機關未經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批準,不得将案件再行指定管轄。

二是規範指定管轄的文書。《條例》規定,上級監察機關需要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應當依規出具《指定管轄決定書》,由其辦理立案手續。拟撤銷案件的,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應當向上級監察機關報送《撤銷案件意見書》及相關材料;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同意撤銷案件的,下級監察機關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

三是不得任意擴大管轄範圍。根據《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監察機關辦理案件中涉及無隸屬關系的其他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認為需要立案調查的,且由其一并調查更為适宜的,可以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指定管轄。本案中,C縣紀委監委在辦案中若發現存在其他需要追究紀法責任的B縣管理幹部,應當先商請B縣紀委監委立案;認為一并審查調查更為适宜的,應當報請A市紀委監委再行指定。

四是規範指定管轄的審理。按照《條例》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要求,指定管轄案件實行“雙審理、雙審議”的模式。此案中,B縣和C縣紀委監委均需要進行審理,經協商,B縣可以在C縣案件調查結束移送審理階段提前閱卷。B縣和C縣紀委監委分别進行集體審議達成一緻意見後,由B縣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并履行相應的報批、備案程序,由C縣移送審查起訴。(作者:河南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孟祥璟 李鑫)

zy讀後感:孟主任的這篇文章寫得好,讀了以後很舒服的那種感覺,還略帶D老師的風格呢。指定管轄雙審理本号2017年曾發文()提出,現已為《實施條例》所确認。對于“從上至下”的模式,如果文章能進一步探讨《實施條例》第一百九十九條第四款“上級監察機關審核同意”的實務操作就更加好了,即上級監察機關哪個部門來受理,要不要審理,要不要上會等。從孟主任文中與“報批、備案案件重複”的表述,zy初步思考,應是要由上級監察機關審理部門審核的,但應該不用上會,否則下級直接執行就可以了,就不需要“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集體審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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