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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異地施工如何繳納個稅?

最近經常有小夥伴們糾結建築企業異地施工繳納個稅的問題,到底是按開票金額申報還是按異地施工人員申報?基于這個問題,鐵蛋老師專門寫個文章讨論一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規定:2015年9月1日起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文件中規定的施工管理人員,不分正式員工和勞務派遣員工。如果是勞務派遣的員工,需要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的個稅應該是所在項目所有管理人員工工資,如果這部分人員在機構所在地已經由總機構全員申報了,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隻要在總機構已經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不能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這部分人員在機構所在沒有全員全額申報繳納,那麼就應該在項目所在繳納,在項目所在申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回到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不需要再申報繳納這部分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應該留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

鐵蛋相信今天說完,所有的小夥伴應該都清楚了,異地施工管理人員的個稅怎麼交,交了之後機構所在地還需不需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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