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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案例——我賣的價格高,讓公司賺得更多,憑啥還查我?

這是一個真實審計案例,也是與被審計單位沖突最嚴重的一次!

背景

一家房企,老闆基本不參與公司治理,日常業務由新上任的集團總經理負責。

新上任總經理看似“職業經理人”,實則是大老闆小老闆權力交接的受益者,是“小老闆親信”。

新官上任後,開始出現銷售價格上的“任性”,無數“優惠政策”被授權!

之前,價格管理都歸大老闆親自過問,優惠政策控制也非常嚴格,一切還算有序。

新集團總經理上任後,價格方案全歸他簽批,而且他與營銷中心總經理的關系非常親近。

之所以會引發審計部門與被審計部門的沖突,主要原因有2個。

一個原因是:審計人員對營銷的不信任,因為之前審計出多項營銷人員舞弊先例,所以堅持提出舞弊風險。(理論上,審計人員是不能先入為主的,損害客觀性)

另一個原因是:營銷價格确實存在很大的舞弊風險,優惠釋放過于“任性”。

但是,營銷部門認為:我們申請的優惠多,但我并沒釋放,甚至賣的價格更高,憑什麼還查我們?

對營銷人員的印象

雖然審計人員應該保持客觀性,不應該對人有偏見,但審計人員也是人,是人都有喜惡傾向,如果非要說一個最讨厭的部門,那肯定是:營銷。

讨厭的原因有很多,比如:

(1)營銷部門一直不願意完善自己的制度和流程,有制度也不願意遵守;

(2)你查出他們管理問題或舞弊問題,無理也要狡辯;

(3)找各種理由不配合整改,經常用大帽子壓人,比如影響銷售,影響公司回款;或者口頭答應的好好的,轉臉就忘了!

(4)經常會哭自己很累很忙,用苦勞來掩蓋自己的管理缺陷;

(5)嫌自己拿的提成少,經常對比行業内提成最高的企業;

(6)将營銷任務壓給其他部門,也就是“全員營銷的概念”,全員營銷沒問題,關鍵還要綁定其他部門的業績,最重要的是,員工推薦的客戶,因為營銷部門所得的提成少,對員工推薦的客戶服務态度極差,更過份的是,員工推薦的客戶給的優惠特别少,經常引起客戶不滿;

(7)最大的舞弊點,分銷公司推薦的客戶優惠特别多(分銷并沒有單獨優惠),雖然我們懷疑分銷公司給王九有“回扣”,但查不到實證。審計人員也覺得受到羞辱!

(8)本就是個完全向“錢”看的部門,偏偏口口聲聲講“奉獻”。

(9)明明是最沒有大局觀的部門,偏偏要求其他部門有大局觀。

還有其它的就不一一數落,這些不止是我的印象,其他人也經常這樣抱怨。

營銷總經理

我對營銷人員的不好印象,充分體現在本次案例的主角身上!

他是營銷中心總經理,姓王,40歲的男人,暫且以“王九”(王八的弟弟)稱之吧!

王九約165CM的個頭,油頭粉面,打扮看似乎精緻,遠看像二十歲的小夥兒,但一近看,臉上褶子就會出賣他的年齡。

關鍵是有一點确實是惡心到我了,男人臉上用化妝品,甚至塗粉也不至于有多惡心。

但是,王九卻把眉毛全剃光,然後紋個假眉毛!

你紋成假的也行,倒是紋成黑色的啊?讓人分不出真假!

他卻将眉毛紋成青褐色的,很多女人會這樣紋會,顯得更妩媚,但一個老男人這樣紋,連“嬌媚”都算不上!

近處看,讓人作嘔!

審計案例——我賣的價格高,讓公司賺得更多,憑啥還查我?

營銷價格審計

自從新任集團總經理上台後,各類價格政策或優惠文件層出不窮,價格執行也越來越亂,客戶投訴也不斷。

我們就進行了一次專項審計。

審計程序很簡單,

抽檢幾個項目,将近來所有的價格文件和優惠政策全部梳理出來,然後,查閱已銷售房源的價格。

将發現的管理缺陷和舞弊風險都寫入審計報告。

審計發現問題

以下問題,都是摘自審計報告,挑重點哈!

1.關鍵信息淡化處理:在價格審批文件内,将一個2%的優惠權限寫入備注欄内,非常的不顯眼,如果不是我們複核成交價格時發現了,僅從價格文件内,根本發現不了還有這一項優惠。

價格文件内,其他優惠點數都列入表格内,并用來測算成交價格。

但這項給王九授權的特批優惠,卻列入到表格的備注欄中,隐藏在一堆其他的備注說明中。

明顯有隐藏關鍵信息的嫌疑!

2.基礎優惠不釋放:比如按期簽約、開盤當日優惠等,這些優惠本是吸引客戶成交的,需要對外釋放的,但營銷部門卻将申請的優惠全部捂住不放,根據情況再釋放;

審計案例——我賣的價格高,讓公司賺得更多,憑啥還查我?

3.另立名目申請優惠:比如:“合作單位優惠”,高達7%-15%的優惠,申請上的實際用途隻是要拉低“成交價”,備案用。

但是,這個優惠卻沒有對所有客戶釋放,也并不是全部釋放,而是完全根據王九的個人喜好釋放(全部隻經他簽字就可)。這就造成:有的客戶隻享受1%的優惠,而有的客戶能享受15%。

要說這裡不存在舞弊問題,打死我都不相信,如果有人知道營銷人員“見錢眼開”的尿性,就會明白,這裡面有多少可操作空間,有多少油水!

4.階段性優惠超期使用:節日優惠,優惠時間已過,仍繼續釋放,當發現有個别客戶優惠超出政策文件時,他們就會按這個解釋,哪怕超出優惠時間,也硬狡辯!

5.逼定優惠:這個優惠一般會下放給銷售案場(1%-2%),用來與客戶進行談判所用。但是,全部由王九控制。

6.其他:涉及月度團隊獎勵和銷售傭金,更坑爹,在算法上鑽空子,與價格無關,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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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直接掌握到王九手中的優惠點數高達7%-15%(不同樓棟和地塊有區别)。

我們自然認定這種管理方式中,存在重大的舞弊風險。

審計結論和建議

我就按審計報告内容直接寫吧,有同行看到,也可以參考一下哈。

存在風險:

(1)營銷有較大的可控特惠,則存在較大的舞弊風險(如回扣等);

(2)同樣樓盤,不同客戶之間的優惠差異過大(超出1-15%點),客戶發現後易引起不滿,影響口碑和公司形象;

(3)存在由集團總經理特批優惠後的房源,尚沒有未經總裁特惠的房源優惠多,實質上造成了特批權限的混亂。

(4)出現大批量“分銷渠道”客戶,享受的優惠遠大于其他渠道客戶。

審計建議:

修訂相關制度,将優惠權限更為具體化。

(1)基礎優惠:對客戶公開的基礎優惠,用于吸引客戶,優惠點數固定,不進行浮動;

(2)案場可控優惠:在相關文件内明确逼定客戶所用優惠,優惠權限在1%-2%;

(3)營銷中心可控優惠:由項目公司負責人或營銷負責人合計控制1-2%;

(4)總經理/副總裁特批優惠:集團副總裁/集團總經理1-2%;

(5)階段性優惠:節假日活動申請的優惠應完全放開,全部用于對外釋放信息用于吸引客戶,而不是申請2%,釋放1%,另1%點由營銷自由把控;

(6)其他優惠:類似“合作單位優惠”,優惠點數較多(7-15%),應确定優惠點數并全部對外開放,而不是申請10%點,開放5%,另5%點自由把控。如項目考慮到不釋放優惠是為了給公司盈利,則應降低整體優惠點數而不是由營銷部門人員預留把控。

除了剛性(對所有客戶公開,案場無法把控)的優惠外,可用于逼定客戶的優惠已經有了6個點(案場2%,營銷總經理2%,總裁/副總裁2%),所以,應嚴禁其他具有彈性的優惠政策,如:節假日階段性優惠、提表價後再放優惠、剛性優惠轉彈性優惠等。

審計案例——我賣的價格高,讓公司賺得更多,憑啥還查我?

沖突點

作為一個營銷總經理,王九再怎麼不男人,總得有點兒擔當吧,但是,此人卻陰損之極。

審計報告上報前,我們都會将審計問題發給被審計部門,讓他們提供解釋、理由或借口,或補充證據,并溝通建議的可行性。

我将這些内容全部通過辦公平台發給王九查看,王九回複“沒意見”。

表面上是沒問題,陰險之處在于,背後耍陰的!

他如果僅在總經理那兒告狀,是沒關系的,新上任的總經理在我們審計部門的案底,是很厚的,他如果不是副總裁和老闆親戚,估計早被開幾回了。

審計案例——我賣的價格高,讓公司賺得更多,憑啥還查我?

拙劣表演

最讓人惡心的是,不知道是王九個人的主意,還是與新任總經理串通好的,在一次高管層的“慶功宴”上(公司剛拍下了幾塊地,全體高管聚餐),王九耍起了手段!

這是我職業生涯中,碰到的最無恥的一件事兒了。

他剛開始隻是借酒勁兒抱怨:“我給公司賺錢,審計還天天查我!”

我們審計部當時歸董辦管理,董辦主任就上前勸說。

媽的,不勸還好,越勸越來勁兒,在我們領導勸說下,王九開始嚎啕大哭起來,在一群高管在場的情況下,邊哭邊喊冤:“我高價賣房,給公司多賺錢,你們審計還查我,說我舞弊,我哪裡舞弊了,你找出證據來!”

反正借着酒勁兒,耍起酒瘋。

如果以前,有人告訴,會有人這樣“表演”,我是絕對不相信:一個成年人,又是高管,怎會做出如此下作之事?

沒想到,真的有人會用這樣下作的手段,而且還是針對審計部門,還是針對我!

我當時沒在場,我要在場,我能列出一堆舞弊事件,足夠他喝一壺的,雖然幾次都是下邊員工承擔了責任,但嫌疑人都是直指王九的。

如果我在場,我也會借着酒勁兒,大罵他:“别以為你收的那些黑心錢,别人都不知道,你讓下屬們頂鍋,你還算是人嗎?”

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但有幾次審計舞弊非常明顯。

審計案例——我賣的價格高,讓公司賺得更多,憑啥還查我?

結果

王九那次大鬧之後,人心在哪兒,很明顯。

雖然我們審計經常得罪人,但是,對于王九借酒發瘋的事兒,很多人自然知道:這是一場提前準備的“表演”,而且是拙劣之極的表演!

王九表演中的“敗筆”,不是針對了審計,而是大誇自己業績,比如,“公司全靠他們回款,業績也靠他們創造,而審計天天在拖後腿!”

這引起其他部門的不滿,自然不得人心!

所以,無論現場還是事後,沒有人說我們審計不公平!

哪怕新上任總經理和王九穿一條褲子,也沒有指責我們審計部門。

審計報告依舊正常發布,沒有人反駁!

經常會遇到的一個疑問

我不能說我們的審計報告是絕對合理的,但卻有充足的證據來支撐審計結論,而且審計報告也是經過領導們認可的。

但是,營銷人員對審計提出一個疑問,到現在,仍舊沒有好的回答!

營銷:“我申請的優惠雖多,但我并沒有放完,而且結果是“成交均價還高了”,給公司多賺了錢,你們審計為什麼要懷疑我,還要查我?”

不知道,有沒有同行遇到同樣的問題,你們又是怎麼應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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