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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常見争議焦點彙總丨實務指南

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常見争議焦點

公司證照包括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證件,也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務章、發票專用章等印章。公司證件證明公司的主體資格身份,是公司對外的身份證明,而印章則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對外為一定的法律行為。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證照的管理事項并無明文規定。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财産,享有法人财産權。”公司證照作為公司财産,所有權應當歸屬于公司,無權占有公司證照的,公司可以要求返還。實踐中,公司證照返還糾紛的争議焦點主要圍繞着訴訟主體、管轄、證照占有人是否有權占有以及舉證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展開。

争議焦點一

哪些主體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公司證照作為公司财産的組成部分,其權屬當然歸公司所有。除公司作為訴訟主體外,股東等其他主體是否具有訴訟資格往往成為争議的焦點之一。

1. 如公司在起訴時持有公章,可直接以公司名義起訴

公司證照屬公司财産,由公司依法享有所有權。對于公司證照的不當持有,應當由證照所有權人即公司依法提起訴訟。公司在起訴時持有公章的,可直接起訴。

2.公司在起訴時公章由被告持有,可由法定代表人可在起訴狀上簽名,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以公司為原告提起證照返還之訴,可能面臨無法加蓋公章的情形,當法定代表人簽字能夠代表公司意志時,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應視為公司的行為。在“宋蘭芳訴上海莎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1]一案中,上海市一中院認為,A作為莎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在公司印章失去控制時,可以代表公司起訴印章的實際控制人予以返還,該行為屬于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

[1] (2015)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607号

3.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公章被原法定代表人占有,可由新法人簽字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當公司通過有效的股東會決議等程序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如原法定代表人拒不交還公司證照,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起訴原法定代表人返還公司證照。在“趙傑與上海菲爾德成衣有限公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2]一案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定,菲爾德公司2008年12月23日的特别董事會會議相關決議内容已生效,該決議第3條為“任命維特為菲爾德公司董事長”,鑒于菲爾德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故現傑倫維特以其系菲爾德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菲爾德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2](2011)滬高民二(商)終字第48号

4.股東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成為公司證照糾紛的訴訟主體

在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中,股東在一定條件下也可成為訴訟主體。股東提起公司證照糾紛之訴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公司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要遵循前置程序的要求,即股東應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的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提起訴訟;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将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正源中國地産有限公司與富彥斌公司證照返還糾紛”[3]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151條的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是一項法定的強制性義務,除非存在情況緊急不立即訴訟公司将會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正源公司因未履行前置程序被駁回再審申請。

[3](2015)民申字第2767号

在“張長天、張輝強公司證照返還糾紛”[4]一案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禾山公司目前處于營業執照已被吊銷狀态,禾山公司以自己名義主張權利在客觀上存在障礙,張輝強、林麗瓊從實質要件來看具備提起股東代位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4] (2017)閩民終453号

最高院與福建高院的判例均确認了股東代表訴訟在公司證照返還訴訟中的适用。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時,股東可直接提起訴訟;其餘情形下,股東均應依據《公司法》151條的規定履行前置程序後,再提起公司證照糾紛之訴。

但此類案件中,因大股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小股東即便有權提起訴訟,仍難以取得證照的管理權。如前述案件中,張輝強、林麗瓊作為公司小股東,長期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請求張長天返還公司證照的訴訟請求并不被法院所支持。

5. 清算期間,清算組負責人可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公司清算期間,清算組負責人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證照返還之訴。“江蘇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與杜海燕公司證照返還糾紛”[5]一案中,新中期公司已經處于清算期間,江蘇高院認為,清算期間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名義進行,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本案中,以吳茂康為組長的清算組系經臨時股東大會選舉成立并經省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甯商終字第670号民事判決也确認其合法性。因此,吳茂康作為新中期公司清算組負責人有權利代表新中期公司參加訴訟。

[5] (2014)蘇審三商申字第00358号

争議焦點二

哪些法院對本案是有管轄權?

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件的請求權基礎為侵權法律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實踐中大量公司證照糾紛訴訟均存在管轄異議的問題,法院在認定時一般将公司住所地認定為侵權行為地。

争議焦點三

占有人是否有義務返還公司證照?

當前我國法律并未對公司證照的保管事項作出明文規定,證照的管理屬于公司的自治事項,公司可通過其内部機制決定公司證照的管理人。證照的管理人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或是指定的股東、公司員工。當公司證照的占有人為無權占有時,應當承擔返還公司證照的義務。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公司證照占有人是否為有權占有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依據:

1. 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有明确約定證照管理事項時,法院直接以其為依據判斷證照的管理人員。“王雷蒙(WANG RAY MOND)訴香港雷成時裝有限公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6]一案中,涉案公司章程第19條約定:“公司印章應由董事會保管,并且未經董事會授權不得使用。”2014年11月24日,經香港注冊處登記王雷蒙不再擔任涉案公司候補董事職務。梁斯僡為該公司唯一董事。故上海市一中院據此判定雷成公司有權要求王雷蒙返還涉案公章及登記證。

[6] (2017)滬01民終4938号

在公司章程無明确約定證照管理事項時,部分法院也會引用公司章程的規定來推定公司證照管理人。如“煙台東金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與紀建青、劉寶桐公司證照返還糾紛”[7]一案中, 東金礦業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規定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内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條規定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财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院據此認定,紀建青作為執行董事公司内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基本管理制度負責,劉寶桐作為公司監事不得從事财務負責人等職務,因此公司證照應該由紀建青負責保管或安排他人保管。

[7](2015)煙商二終字第252号

2. 協議約定

部分案件中,《合作協議》、《承包協議》等協議也是法院确定證照保管人的依據。在“徐志明與張斌公司證照返還糾紛”[8]一案中,徐志明與張斌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由張斌負責保管港麗公司的房産證、土地證、營業證照、公章。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判決徐志明向張斌返還上述證照、公章,符合當事人的約定。

[8] (2017)滬民申1908号

3. 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是公司治理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證照的管理事項。在“沈文訴上海源鵬貿易有限公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9]一案中,上海一中院認為,公司證照、文件等物品是公司财物,其所有權屬于公司,如無股東會決議确定由公司股東保管,則應當由公司相應負有職責的人員保管。股東會是公司治理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任何事項。源鵬公司已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明确原相關人員應當向公司新的執行董事移交相關公司财物,源鵬公司及其股東均應按此決議執行。三名上訴人主張其無需返還系争物品,違反股東會決議,不予支持。

[9] (2018)滬01民終274号

4.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對于對公司證照的保管事項有權作出決定。在“曹兆勇訴上海依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10]一案中,系争董事會決議對曹兆勇的總經理職務予以了解聘,并重新聘用新的總經理。法院認為,在系争董事會決議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與公司章程的情形下應予以實施。基于該系争董事會決議的内容,依盟公司的總經理人選已經發生了變更,曹兆勇已經不再承擔依盟公司的企業内部經營管理工作之責。雖然曹兆勇目前仍為依盟公司的工商登記法定代表人,基于曹兆勇與依盟公司其他董事及總經理之間的糾紛,如果其不及時移交相關證照、印章等文件材料勢必會給依盟公司的日常經營造成實質性的影響。鑒于此,本院認定曹兆勇應依據系争董事會決議的内容向公司移交相關證照、印章等文件材料。

[10] (2015)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2019号

5.清算組

在公司進入破産清算程序時,原公章的管理人員應當向清算組移交包括公章在内的公司證照,以便于開展清算工作。在“江蘇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與杜海燕公司證照返還糾紛”[11]一案中,法院認為,清算組在清算期間需要履行清理公司财産、分别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等職責,而公章作為公司對外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重要憑據,對公司各項決策和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在公司清算期間,清算組一方面需要利用公章進行對外活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公章對公司的以往業務賬冊、文書等資料進行甄别、清理,以順利完成清算任務。因此,公章作為公司财産的一部分,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資産的時候,有權利也有義務予以收回。

[11](2014)蘇審三商申字第00358号

争議焦點四

公司證照是否由被告持有?

在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件中,被告是否占有公司證照也是常見的争議焦點之一。被告占有公司證照的舉證責任在于原告,如原告難以舉證被告确實占有公司證照,法院往往因其訴請缺乏事實依據而不予支持原告之訴請。

在“中山市合富運輸有限公司、周某泉公司證照返還糾紛”[1]一案中,合富公司章程并未約定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由誰保管,按照公司運營慣例,印章一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務負責人保管,而此案中合富公司主張上述印章由公司股東周某泉保管。因合富公司在訴訟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因合富公司不能證明公章由被告股東持有,不予支持其訴請。

[12] (2017)粵民申5183号

在“上海銘源數康生物芯片有限公司訴姚原公司證照返還糾紛”[13]一案中,上海市一中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盡管姚原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但銘源數康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姚原實際持有公章、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材料或者該些證照材料在姚原處,故姚原返還公章、營業執照的前提不存在,銘源數康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13] (2017)滬01民終14862号

在“上海亞瀚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證照返還糾紛”[14]一案中,上海市一中院認為,亞瀚公司雖主張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外彙登記證、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備案回執、法人章、财務章、合同專用章、财務憑證及賬冊等在黃啟洲處,但并未提出證據予以證明。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亞瀚公司應對其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故對于亞瀚公司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14](2017)滬01民終13106号

可見,無論原告主張公司證照由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常見的證照保管人占有,還是主張由特定股東占有,均應提出充分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可能面臨敗訴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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