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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協議的一方不幸死亡了要如何辦

簽訂協議後一方死亡的,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例如,如果是财産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并不當然終止,死亡的一方當事人有繼承人的話,繼承人繼承合同的财産權利則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繼承人不原意繼承的話,合同終止。關于簽訂協議的一方不幸死亡了要如何辦的問題,已經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參考。

一、簽訂協議的一方不幸死亡了要如何辦

1、簽訂協議後一方死亡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如果是财産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并不當然終止,死亡的一方當事人有繼承人的話,繼承人繼承合同的财産權利則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繼承人不原意繼承的話,合同終止;

(2)如果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于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的信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百五十七條

二、合同生效要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由于合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緻,因此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都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能産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産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時,合同不僅應當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協議後一方死亡的,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例如,如果是财産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并不當然終止,死亡的一方當事人有繼承人的話,繼承人繼承合同的财産權利則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繼承人不原意繼承的話,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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