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孫玉虹 發布時間:2015-09-21 16:28:36
所謂公司人格形骸化實質上是指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使公司成為股東的或另一個公司的另一個自我,或成為其代理機構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東即公司,公司即股東的情況。這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表現得最為明顯,其基本表征如下:
(1)财産混同,一方面表現在公司财産與股東财産在實際經營上的混同,另一方面表現在公司與股東或一公司與他公司利益一體化上。如子公司以一種“不公平的方式”運作,母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利潤積累于母公司而損失留存于子公司。這都違背了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進而影響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
(2)業務混同,即一公司完全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為準而進行的交易活動、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等。使交易方無法分清是公司還是股東的交易行為,從而剝奪了公司的利益機會。
(3)組織機構混同,如“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人員的兼任,無視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開股東會議等。
(4)人格混同。如子公司一直被視為母公司的一部分,如“分部”或“地區辦事處”,而不是一個子公司。控制與被控制是母子公司關系的基本特征,它意味着法人股東不會放棄對公司财産的直接支配權。就是實質上來說,子公司之于母公司即為股東為法人而非自然人的一人公司。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