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有股權的主體
股東通過支付“對價”取得股權,比如設立公司時的出資、受讓股權時向轉讓方支付的股權轉讓款。股權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權是綜合性的權利,有财産性、也有身份性。
股權的取得及性質均表明,享有股權的主體是股東。
上圖:張股東、李股東、物流公司是科技公司的股東。
二、公司不是自身股權轉讓的主體
股權是股東與公司之間财産、身份關系的紐帶,股東通過行使股權來控制、管理公司。股東财産(包括股權)與公司财産相互獨立,公司不能行使、剝奪、侵害股東的股權。
股權轉讓關系的主體是股東與其他股東或者股東與股東之外的人。持有股權是轉讓股權的條件與基礎,在股東沒有事前授權或者事後認可的情況下,公司不能轉讓股東享有的股權。
上圖:物流公司持有科技公司60%的股權,物流公司是物流公司與張股東、物流公司與股東以外的第三人這兩個股權轉讓關系的轉讓主體。
三、公司能否持有自身的股權,繼而成為股權轉讓的主體
綜上,在正常的情形下,公司不是自身股權的權利主體,不持有自身的股權,也不是股權轉讓的主體。例外如下:
股權不僅處理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也是股東與股東之間财産、身份關系的紐帶,股東通過股權來處理股東之間的關系。在公司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而某股東反對”等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回購情形時,公司通過向退股撤資的股東收購股權取得了自身的股權。
在公司通過回購取得自身股權時,該公司能否成為股權轉讓的主體,基于私法無禁止即許可的法理而言,有限公司可參考股份公司回購後的處理方式轉讓股權——公司在回購後除了注銷股權外,可成為股權轉讓的主體。
公司法中關于股權回購的法律條文摘錄:
第7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财産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内,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42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内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内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内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标的。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