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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員與企業可能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一、所謂返聘人員:指用人單位聘用已退休人員。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退休職工自退休次月起開始領取退休金。

二、主流觀點:

1、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2、返聘人員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的保護。

3、可以不按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三、個人觀點:

按照現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16周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勞動權,并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工作,也沒有禁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享有勞動權。返聘人員在公司工作期間就與該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如果公司将返聘人員解雇,就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四、注意事項:

在實際審判中,有的法院對于返聘人員勞動關系的認定是持肯定态度的。因此,對于這類法律規定不全面,審判實務中存有争議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盡量避免,以免引起勞動糾紛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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