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杜某與曹某組建工程公司,杜某以技術入股,曹某負責全部投資,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登記後杜某發現注冊資金很快被曹某轉出,經查工商、稅務登記表格所貼法人照片也非曹某本人。曹某向杜某承諾融資很快到位,此間公章以及證照由杜某掌管,公司無任何經營。後曹某提出杜某調款400萬元至公司,以取得投資公司的融資款,杜某立即按要求籌款至公司賬戶,然兩天後工程公司發現賬戶被查封,後接到法院關于王某、張某兩人起訴工程公司和曹某案的裁定書,裁定凍結工程公司銀行存款400餘萬元。根據法院向工程公司**的起訴狀副本和證據材料,王某和張某提供了一張借條、一張借款核對清單,借條上面曹某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義在借款人處簽字,又在旁邊注明願以個人财産擔保并簽字,聲明之前借條一律作廢。借條随附的借款核對清單顯示,王、張兩人前後12次出借資金共390萬元,其中彙工程公司51萬元,現金339萬元。
分析本案焦點在于當法定代表人身份重合時,如何确定其是個人行為亦或企業行為:即曹某的簽字具有何種效力,是代表法人還是個人,以及兩者法律後果分别是什麼。
關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時其簽字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32條及《民法通則》第38條、43條的規定,合同自簽字或蓋章時成立,企業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作為公司的代表人,代表公司從事經濟活動,其簽字與加蓋公章具有同等效力,皆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有效形式。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另外,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或從事經濟活動時,應在章程或内部規章制度的授權範圍内。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假借公司名義對外從事的行為,責任要視具體情況來定:《合同法》第50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即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權限訂立合同,隻要合同對方并不知情,則所訂立合同仍為有效。如果交易對方知情,則越權部分的法律後果由相對方和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擔。知情與否要視交易性質以及具體案情來确定,具有普遍衡量的标準是:相對人要根據有效的營業執照記載事項或其他公司證明文件确定簽字人是法定代表人,并且雙方進行的交易與任職企業有關。
本案中,曹某是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簽署了借條,借條上沒有公章,隻有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以及個人擔保的簽字,即其個人明确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署了借條,但由于曹某在借條上未加蓋企業公章來明示以企業身份借款的情況下,交易相對方如何知道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根據工程公司的工商、稅務資料,法定代表人照片亦非曹某本人,而王某、張某出借的資金數額較大,隻有小部分是彙款至公司,大部分全是現金交易給曹某,在此情況下,如果曹某稱是代表工程公司借款,作為出借方按常理必然要核實相關資料,所以本案不排除借貸雙方均明知曹某實為個人借款,而後補以公司名義借貸。為此,法院需結合證據進一步核實合同履行細節以确定借款關系是否成立。如果相對人以及曹某舉證證明其簽訂借條時,出具了有效的相關材料證明曹某法定代表人身份,則可認定曹某的簽字是代表工程公司;如果其不能舉證證明,則應按曹某個人借款處理。法院還應審查借款核對單所對應的,原每一筆借款的借條上借款方是以何方名義簽訂,以判斷雙方借款的真實意圖。
歸納至本案綜上,沒有加蓋公章但屬于企業職務行為的,債務由企業承擔;屬于個人行為的,個人承擔責任。本案如認定系曹某個人借款則應駁回對工程公司的起訴,由曹某承擔還款責任。根據《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如認定為工程公司借款,則公司先對外承擔還款責任,因曹某未将借款用于公司,公司可追究其個人民事、刑事責任。
總結本案案情簡單但涉及問題深刻,糾紛産生的實質在于如何确定法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法人架構設置上,法人的機關中意思機關(即權力機關如股東會或董事會)和代表機關(法定代表人)經常不一緻,導緻法人的意思和意思表示時常發生混亂,對外産生糾紛,其表象千變萬化。目前法律尚缺乏全面規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需根據法理加以衡量,當法定代表人兼具企業代表和自身的雙重身份時,要視具體情況判斷真實意思表示,以确定責任。
故筆者在此建議,實踐中注意以下幾點。作為交易相對方:雖然法律規定合同自簽字或蓋章時成立,公司也要對外承擔表見代理的後果。但盡可能對對方提出以下要求:1、同時具備簽字和蓋章;2、隻有代理人簽字的需要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共同出具的授權委托書;3、如果交易額較大,應讓對方提供章程或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4、如果交易方是上市公司的,應提供具備股東會或董事會紀要或決議等,手續齊備。作為對外簽訂合同的公司法人,應盡量使法人機關做好協調工作,妥善保管公章,确保公章在使用時與意思機關形成的意思一緻,并對外做好适當的披露工作,以使第三方能夠了解法定代表人等機關的權限。盡量避免公司承擔不必要的債務或責任。
作者系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