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關于《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中顯示,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将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制定網絡安全審查相關制度規範,組織網絡安全審查。
《征求意見稿》中指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采購網絡産品和服務,數據處理者(以下簡稱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征求意見稿》中第五條顯示,運營者采購網絡産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産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後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業、本領域預判指南。
其中第六條提出,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确, 對于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采購活動,運營者應通過采購文件、協議等要求産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産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産品供應或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等。同時,其中還對運營者申報網絡安全審查需提供的材料、審查工作日、審查重點評估因素等做出了具體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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