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職調查在破産業務中的運用
一、引言
盡職調查又稱“審慎調查”,英文“Due Diligence”,其意是“适當的或應有的勤勉”,通常是指由中介機構在盡調對象的配合下,采取書面審查、查詢、複核、實地調查、訪談、函證、确認、網絡查詢等多種方式,對盡調對象的曆史和現實的數據、資料、信息、文件和檔案等涉及盡調對象的曆史沿革、經營情況、資金狀況、股權結構、管理架構、實際控制人及控股股東情況、财務狀況、勞動人事等各方面或某些方面進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包括整改、規範。
盡職調查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與盡調對象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成為了股權收購、資産收購、商務合作、不良資産處置、證券承銷、重組并購等非訴業務的前置業務,也成為律師從事非訴業務的必備技能之一。破産業務是非訴和訴訟業務;經濟、法律、财務、金融和管理相互融合的業務。《破産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破産管理人的職責有接管、調查、決定、管理破産企業的相關事務,其中調查是決定和管理的前提,接管本身涵蓋盡職調查方法中的“要求盡調對象提供資料、信息”,故破産申請受理後,被指定的破産管理人接管債務人,應利用常規和特殊盡職調查方法,快速全面了解債務人曆史和現實情況。即破産管理人應對債務人開展盡職調查,且應如股權收購盡職調查一樣,針對債務人的各方面開展全面調查,但應注意破産業務有其特殊性,破産業務中的盡職調查應有其不同的側重角度和有利條件。
二、破産業務中盡職調查的方法
破産程序是在法院的審理下,以實現債務人公平償債的司法程序,過程中還會衍生出訴訟程序。相較常規的股權收購盡職調查,除采取書面審查文件資料、查詢、複核、實地調查、訪談、函證、網絡查詢等調查方法外,破産業務中的盡職調查,基于破産管理人的法定職責和破産程序的特殊性,還可以充分采取以下調查方法。
(一)接管
《破産法》第二十五條賦予了破産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财産、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職權,且在《破産法》第十五條規定債務人的配合義務,故破産管理人更應、更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和移交财産、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破産管理人對債務人的接管應當是全方位的,為确保接管工作的順利進行,破産管理人應當提前制定接管計劃、規範與要求,并向債務人去函,說明接管身份、依據、内容,時間、形式等要求,便于其做好被接管準備;接管過程中,可以根據債務人留守人員情況,按部門或資料類别分組進行,交接盤點時做好接管記錄,尤其應對債務人的配合度、資料的完整度和是否有僞造、隐匿可能等情況進行記錄;盤點、造冊完成,正式交接時,交接方應共同在交接清單上簽字确認,以明确好接管的資料内容,固定好接管過程和成果,避免遺漏。
破産管理人的職責不同,就決定了其要求債務人提供資料範圍遠大于股權收購盡調中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資料的範圍,接管主體包括債務人自有、保管他方,以及分子公司的資料。接管對象即為《破産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财産類、印章類和賬簿類、文件類等,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1.包括動産和不動産在内的實物财産及權利憑證;
2.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電子承兌、銀行賬戶印簽、銀行票據;
3.知識産權、對外投資、特許權等無形資産的權利憑證;
4.公章、财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法人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經營資質文件等與債務人經營業務相關的批準、許可或授權文件;
6.總賬、明細賬、台帳、日記賬、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會計報表等财務賬簿及審計、評估資料;
7.章程、管理制度、股東名冊、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以及内部會議記錄等檔案文件;
8.各類合同協議及相關債權債務等文書資料;
9.訴訟、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人事合同檔案文件;
11.電腦數據和授權密碼(包括網銀登錄密碼、U盾密碼等);
12.其他财産、印章和賬簿、文書、正在履行的合同等資料。
而在交接清單制作上,财産類,應當體現數量、金額、存放地、财産憑證、交接人簽名和交接日期等;印章等物品類,應體現數量、内容、存放地、交接人簽名和交接日期等;賬簿、文書等應體現名稱、份數、文件日期。合同類文件還應體現相對方及履行情況、交接人簽名和交接日期等。
(二)申請調查令或政府協調
《破産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了破産管理人要調查債務人的财産狀況,制作财産狀況報告。但因破産管理人還需要決定債務人内部管理事務和是否停止營業、解除正在履行中的合同等重大事項,理應對債務人進行全面調查,并重點調查債務人的财産和債務情況。
盡職調查中重要的調查手段之一是前往行政管理部門對目标公司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股權收購盡職調查中,對接行政管理部門的調查手段僅是目标公司出具授權,由盡調律師前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動産産權登記部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車輛登記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核查。實踐中,銀行和部分行政機關還未對盡調律師開放查詢。而在破産業務中,破産管理人接管印章、證件後,可以直接辦理授權手續對接相關部門。另,基于破産程序系司法程序之一,調查中遇到障礙,可以積極協調法院出具調查令予以查詢或申請府院聯動方面的幫助。
(三)債權申報
在要求債務人外的主體配合調查方面,股權收購和破産業務中的盡職調查均可以向目标公司的債權人、交易方進行函證、走訪,但股權收購盡職調查中,債權人和交易方是否提供資料和回複,不在委托人和盡調律師的掌控中。而因《破産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明确規定了債權申報的期限和逾期申報的後果,即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産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債務人,并公告債權申報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債務申報的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不少于30日不超過3個月。逾期申報,在破産财産最後分配前可補充申報,但需承擔補充申報費用,以及不能參與已分配财産的分配,故債務人的債權人通常會積極配合債權申報和提供必要資料。由此,債權申報亦為破産管理人詳細調查債務人債務情況的重要手段。且雖然《破産法》第十四條規定告知已知債權人和發布債權申報公告由人民法院進行,但人法院在做出破産申請受理裁定同時,就已經指定了破産管理人,告知已知債權人和債權申報均由破産管理人具體操作。破産管理人應做好債權申報指南和引導債權申報工作,盡可能準确、完整調查債務人的債務情況。
(四)聘請專業機構
股權收購中,委托人除委托律師事務所開展法律盡職調查外,通常還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對目标公司一并做财務盡職調查、股權價值評估,甚至還會聘請稅務機構調查目标公司稅務繳納情況和為股權收購做稅務籌劃。而在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擔任破産管理人的情況下,調查債務人是其履職所需,且其自身能勝任法律盡職調查。基于專業差異,對于财務、稅務和價值評估方面,必要的情況下,破産管理人應聘請相應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在法律盡職調查的前提下,對審計、評估和稅務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提出更精細的工作要求,并依據《破産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将聘請相關第三方機構所需費用納入聘請工作人員費用或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或報酬中。
三、破産業務中盡職調查的内容
破産程序的目的在于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此就決定了破産業務中盡職調查側重點是債務人的财産(含債權)和債務,且應在盡職調查過程中依法準确界定破産财産和識别不當損害債務人的行為,為後續要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對接解除對債務人的保全措施、中止執行措施、行使撤銷權、追回權、抵銷權和制作債務人财産管理、變價方案等履職服務。故破産業務中,應比照股權收購盡職調查的内容标準,對債務人做以下方面的盡職調查,并圍繞前述履職目的和側重點進行必要的分析。
(一)主體資格和曆史沿革
破産管理人應審查從債務人處接管的營業執照和與債務人經營業務相關的批準、許可或授權文件,以及債務人的榮譽證書、内部簡介、網站信息等,并與前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閱的債務人的工商内部檔案比對,調查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曆史沿革。
主體資格方面,應對債務人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住所地、經營範圍和經營資質、榮譽,以及目前工商登記的存續狀态和是否納入異常經營名錄等情況予以描述,便于了解債務人的基本情況。
曆史沿革方面,首先,比照《公司法》《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等債務人成立時關于其設立的有效法律規定,考察債務人設立和取得行政許可的過程事實,并分析其設立和取得經營資質的合法性,為決定債務人是否繼續營業做一定的參考。如債務人行政許可資質存在合法性瑕疵且無法修複,則繼續營業幾乎不可能或需改變經營方向(如從事無須行政許可、且有經營價值的業務)。其次,核查債務人的變更情況,主要核查債務人曆次變更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關議事規則的規定,是否辦理了工商備案登記,以及登記的事實是否與債務人實際情況相符合,進一步了解債務人情況。
(二)債務人的經營情況
破産管理人應審查從債務人接管的财務資料、合同類資料和相關經營制度,結合與債務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訪談、現場走訪和前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調查結果,了解債務人的業務模式、監管要求,以及産、供、銷等業務流程的執行或拿地、建設等行為是否符合監管或法律要求,了解債務人開展業務必須依賴的條件,結合目前債務人存續、生産狀态分析債務人目前生産經營的困難,以及是否具備繼續營業的軟、硬件條件。
(三)股權結構及股東出資
《破産法》第三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破産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認繳的出資;且如該出資人為設立時的出資人,其餘設立時的出資人也還應對該出資人的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如該出資人為受讓股權的新股東,且知曉原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則該原股東、新股東還應就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故在股權結構方面,破産管理人應核查接管資料中的章程、股權轉讓協議、代持協議(如有)、出資證明文件、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下稱“三會”)文件,并結合市場監督管理局、檔案管等查詢的債務人的檔案信息和相關訪談信息,首先,調查債務人的設立時的股權結構、股權結構變更情況、股東出資情況(含出資方式及産權轉移),以分析是否需要向現股東、未出資轉股股東,以及設立時的股東主張履行出資義務。其次,應調查債務人股權是否清晰,股東所持股權是否存在被凍結、質押和代持等權屬瑕疵和重大權屬糾紛。再次,應結合财務狀況或審計情況,調查股東是否存在抽逃出資的情況。
(四)公司治理
“章程是公司的憲章”,是公司治理的綱領性文件。管理人應當核查接管資料中的曆次章程、董監高任職文件、三會文件、規章制度,以及債務人工商内部檔案、相關訪談,調查債務人:第一,曆次章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現實情況;第二,債務人組織架構,即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經理層、法定代表人、職能部門的設置及職能,以及現股東、董監高的任職現狀和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任職條件。第三,通過三會文件,了解債務人過往重大決策及執行情況,并核查重大決策會議的會議通知、授權委托書、參會簽到表及會議紀錄等,分析相關會議及決策的合法性和執行情況。第四,調查債務人的其他規章制度體系及執行情況,分析債務人日常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性和是否有應引起重視的合規風險。
(五)财務情況
管理人應通過接管的賬簿、銀行開戶許可證、财務軟件、法律文書等資料、物品;相關調查、訪談,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結果和債權申報資料,重點開展下列工作:
第一,調查分析債務人總體财務情況。主要包括債務人的重要财務數據、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必要的情況下,對目标公司一段時間的償債能力指标、發展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進行分析,找出破産的真實原因,為決定債務人是否繼續營業和是否具備破産重組、和解可能提供決策參考。
第二,重點分析核查債務人的關聯交易,并結合相關重大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薪酬發放情況判斷債務人股東是否有抽逃出資行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是否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債務人權益,尤其是否經債務人内部決策和價格是否公允;董監高是否在從債務人處獲取不當利益;債務人是否存在不當清償、擔保和資産處置行為等,尤其關注在破産申請受理前半年或一年内的清償和處置行為,以為破産管理人行使追回、取回、撤銷、确認無效、發起損害賠償訴訟等履職提供決策依據和證據。
第三,進行債務梳理。一方面從财務明細表中了解已知債權人,便于債權申報和公告工作的開展。另一方面履行好債權申報及審查職責,調查清楚債務人的債務情況。根據債權申報情況,對債權申報材料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債權表應當對債權進行适當分類,通常可以按照擔保債權、稅款、普通債權(至于職工債權,此部分暫不提及,詳見勞動人事情況部分論述)。保證擔保中可以分自行申報和求償權申報;普通債權中還可以根據行為類型分為合同之債(含解除合同産生的損害賠償權和票據付款義務,合同之債還可以根據合同類型細分)、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還可以為債權人會議需要,單列小金額債權。
第四,調查債務人的債權情況。在接管後的短時間内,破産管理人主要依據債權人明細表、相關合同、催收記錄和法律文書調查債務人的債權情況,後續還應采取實際走訪、發函、發起訴訟等方式核查和清收債務人的債權。
(六)财産情況
破産管理人應當結合接管的資産、資産負債表、資産明細表及資産相關合同、發票、支付憑證和前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訪談情況,參照資産負債表的資産類科目逐一調查債務的資産,通常為以下類别(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款雖屬于債務人的資産,但已經劃入财務狀況類别,此部分不贅述):
1.查驗債務人的開戶證明、銀行貸款卡、征信報告、存款情況流水單和财務明細表,調查債務人的貨币和銀行存款情況。
2.對債務人的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辦公家具等進行調查,分析其完整性、來源的合法性、原值、淨值和是否具有權屬憑證、是否有權屬瑕疵等。
3.調查債務人在建工程,包括項目的發改備案、用地、建設過程中涉及的規劃、環評、安評、施工、竣工等相關手續是否完備有效,尤其應核查相應的《建設用地批準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文件。
4.調查債務人的無形資産。包括土地使用權、購入的軟件和著作權、商标、專利等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應核查取得的方式、性質、面積、坐落、對價是否支付完畢、是否取得權屬憑證、是否存在權屬糾紛和目前的開發情況等。知識産權應關注權利狀态、權利憑證、權利人、申請人、保護期限、續費管理是否及時、是否進行授權許可和是否存在權利負擔等。
5.調查債務人的金融性資産和對外投資,即是否購入股票和對外投資分子公司、開展聯營、合夥等,目前股票的淨值、對外投資主體的基本情況和财務情況等,對于對外分子公司,還需判斷是否具備實質合并破産的情況或可能。
此外,為正确決定債務人是否繼續營業,在資産調查時,尤其應關注和分析債務人是否合法、完整的擁有與生産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商标和購銷系統或與其生産經營密切相關的業務體系和相關資産。如不具備,還應進一步初步分析資産變現的難易程度和處置方式,為正确履職做參考。
(七)稅務
稅務繳納具有專業性和一定的隐蔽性,接管後的短時間,破産管理人主要通過對接稅務機關了解債務人生産經營過程中的應納稅種、稅基、稅率、完稅情況和是否受到稅務處罰。此外,應當對債務人清稅未完結事項進行查詢和處理。還應告知稅務機關債務人破産受理情況,告知其進行欠稅申報。
另,還應了解債務人是否享受稅收政策優惠,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以及政策依據。如決定債務人繼續營業,則應做好納稅申報和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八)重大合同
破産管理人應當對債務人的合同進行梳理,具體可用列表形式,梳理要素包含合同類别、合同名稱、簽訂時間、相對人、主要内容、金額、已經支付金額、尚欠金額、履行狀态和其他重要内容的備注,特殊的合同可以單獨梳理。梳理後可以根據需要進行類别、履行狀态、金額等的分類分析。對于破産申請受理前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應當根據《破産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分析是否還有履行的必要。為破産管理人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提供參考。對于有履行必要的合同,應當在在破産申請受理後的2個月内通知相對方繼續履行,并根據相對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擔保。
(九)勞動人事
勞動人事方面主要結合接管的員工花名冊、勞動合同、考勤表、勞動人事制度、社保公積金繳納記錄等人事資料和前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調查結果,以及與公司高管、留守人員的訪談結果調查債務人以下情況:
1.債務人勞動用工的基本情況,包括用工類型、每類型人數、簽訂的合同情況;董監高及其親屬等是否與債務人簽訂勞動合同或其他用工合同,以及職工是否在其他單位兼職等情況。如涉及職工安置的,還應核查職工花名冊中的姓名、性别、年齡、身份證号、入職時間、簽訂勞動合同次數、期限、崗位、職務、是否在崗、是否有工傷或患病等信息,并分析安置思路、方法和成本等。如職工已經安置完畢,則需要對安置的全套文件進行調查,核查安置的合法性和是否存在後續未完事項和隐患。
2.債務人工資、福利等方面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主要調查制度内容、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能作為職工管理和職工安置的依據等。
3.債務人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等的實際情況。是否存在拖欠職工工資、社保、公積金、補償金等情況,如有,則根據《破産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詳細的調查,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并為職工提供異議渠道。
(十)涉及訴訟、仲裁、被執行和行政處罰
該部分破産管理人主要是核查接管的法律文書和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法院案件查詢系統、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系統及企查查、天眼查等第三方軟件等渠道的查詢結果,以及債權人申報債權提供的資料等,對債務人已經辦結或尚在審理中的案件進行調查梳理,梳理要素包含案由、案号、審理法院、原被告、目前所處階段和大緻情況(辦結的直接列明判決結果;正在審理的說明審理階段和原告訴請)、是否有保全措施及保全财産、是否正在執行和執行進度,便于後續快速聯系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或中止執行,以及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繼續參與訴訟。
四、破産業務中盡職調查結果的處理及運用
通過對前述十方面的調查分析,破産管理人基本了解了債務人的情況。雖然《破産法》中并未規定破産管理人應當對債務人開展盡職調查,并出具書面盡職調查報告,但為專業、高效履職,管理人在前期盡職調查結束後,應就調查、分析結果形成書面報告,以便後續查閱、摘錄、更新,避免重複工作。
破産業務中的盡職調查報告以服務履職為目的,格式沒有固定要求,可以包括前言、正文、結論和底稿附件。前言部分主要介紹開展盡職調查的目的、簡稱及定義、調查采取的方法及相關過程(尤其應對接管、對接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詢情況、訪談和其他調查中需要提示的事情進行詳細的描述)和法律依據。正文部分主要是對前述十方面和其他重要方面的調查結果、法律問題逐一進行描述、評論和分析。結論部分主要對與履職相關的事項給出分析結論,以及對債務人重大法律問題進行重申,并根據對債務人的調查分析,預測履職的重點、難點問題,并制作相關的工作計劃。
至于行文形式也可以多樣,可以根據履職需要分模塊撰寫,也可以寫入一個整體報告,再根據需要分拆使用。但無論整體或分拆撰寫,破産業務中的盡調報告至少應滿足以下運用需要:
第一,便于破産管理人制定具體工作計劃、進行分工和安排。
第二,可以充分利用前期盡職調查的盡調底稿和相關内容,回應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彙報要求或詢問。
第三,方便形成債務人的财産狀況報告。制作債務人财産狀況報告是債務人的法定職責,也是需要向債權人會議彙報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債務人進行破産和公平償債的前提。破産管理人的前期盡職調查應體現财産接管情況、調查情況、财産類别、權屬、量與價、作用和處置等盡調内容财産情況部分要求相關内容等,進一步方便破産管理人制定财産狀況報告、财産管理方案、變價方案和後續的财産分配方案。
第四,盡職調查結果應當方便破産管理人熟悉債務人的整體情況,便于破産管理人在決定債務人是否繼續營業、如何營業、需要聘請多少工作人員、如何開展債權催收、是否需要訴訟催繳出資、行使撤銷權、确認無效等方面做出正确決定。
第五,前期盡職調查和債權申報、審查結果應當便于制作債務人債權情況表、摸排職工債權,以提供債務人會議核查或法院裁定,也為後續财産分配方案服務。
第六,破産業務中的盡職調查結果還應服務于破産管理人制作和解方案、重整計劃等各種方案,以及職務執行報告。
第七,破産業務中的盡職調查報告和底稿還應當成為破産管理人勤勉盡責、依法履職的證明文件之一。
五、其他重要提示
破産業務中的盡職調查内容多、要求高,調查、分析是否全面、準确直接關系到破産業務的辦理質量。除關注前述破産業務盡職調查方法和内容外,破産業務中的盡職調查還應重視:
(一)時效性
任何業務中的盡職調查對時效性的要求都很高,破産業務中的盡職調查也不例外。破産業務對破産管理人要求較高,尤其是破産業務辦理情況納入地方營商環境的評價項後,人民法院對破産業務辦理時效要求更為嚴格。如前所述,破産業務中,盡職調查應當貫穿破産業務辦理的全過程,而前期盡職調查工作應早于或與債權申報、審查工作同時完成,最遲應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準備工作同時完成。并依據前期盡職調查結果制定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計劃、債務人經營方案、資産管理及處置方案。後續根據情況的變化,對前期盡職調查結果、相關方案做補充完善。
(二)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為破産管理人在盡職調查或履職過程中獲取和制作的各種工作記錄和重要資料的總和,也可應納入破産業務的檔案管理工作中。工作底稿便于随時複查盡職調查報告,本身也可以作為履行各項工作職責的原始參考依據或相關訴訟中的證據,還是破産管理人勤勉盡責履職證據之一,至關重要。筆者認為,根據破産業務和盡職調查業務實踐及需要,可以将破産業務盡職調查的工作底稿進行分類。通常有溝通類底稿,包括但不限于接管溝通函件、接管公告、督促函件、函證類等;調查類底稿,即前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銀行等單位查詢、複制的與債務人相關的資料、信息和調查手續文件,以及在相關網站的查詢截圖或鍊接。訪談類底稿,包括但不限于對債務人董監高或相關人員的訪談筆錄;現場勘驗類底稿,即現場查驗筆錄、照片等,會議紀要、決議類等也可以單列為一類底稿。底稿分類的好處是便于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編号和分類管理。
至于底稿的具體保存方面,最簡單的操作是在按照類别進行标号後,直接根據盡職調查報告内容的體例和序号,對其進行擺放順序的編号,方便查找。同時掃描為電子文檔,上傳到内部辦案系統(沒有辦案系統的可以分類保存為文檔),并設置查閱權限,方便團隊成員及時查閱和信息傳遞,以及避免團隊成員流動造成信息不對稱和業務不熟練的情況。
六、小結
盡職調查雖未出現在《破産法》等破産相關法律規定中,但破産業務中盡職調查貫穿始終,并大有用處。破産業務中盡職調查工作開展的時效、完整性、準确性、針對性直接影響破産業務辦理的時效和效果,并直接體現了破産管理人辦案思路、專業水平和團隊協作能力。本文僅是破産業務中盡職調查的一般參考,與影響破産管理人履職、債務人公平償債相關的事項均應是破産業務盡職調查的對象,破産管理人均應秉持勤勉盡責的經營予以調查、分析。
向上滑動查看注釋
《破産法》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财産、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财産狀況,制作财産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内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 作者簡介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