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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的辯點歸納——以920份無罪裁判文書為樣本

本文作者:黃志鵬律師

京師律所刑事專業委員會理事

京師律所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

2015年11月1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虛假訴訟罪。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确了虛假訴訟罪的行為特征和定罪量刑标準等方面問題,2021年03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建立健全虛假訴訟犯罪懲治配合協作和程序銜接機制、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作了具體規定,為司法實踐中準确适用本罪提供了依據。但實務中仍然存在部分案例認定不清,法律适用不當。有鑒于此,筆者通過檢索無罪判決及不起訴文書,予以提煉、歸納總結相關的辯點,對準确适用該罪提供實務判例支撐。 一、如果行為人與他人之間确實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則其依法享有訴權,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實,也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案件名稱: 林某盼虛假訴訟罪一審 案号: (2019)桂1031刑初190号 裁判理由: 虛假訴訟罪是指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的行為。刑法将虛假訴訟罪限定為捏造案由事實的行為。案由是訴權的載體,行為人捏造案由事實的目的,是意圖制造自己具有合法訴權的假象。刑法增設虛假訴訟罪的目的,是依法懲治不具有合法訴權的行為人故意捏造案由事實,制造自己具有訴權的假象,意圖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從而達到個人非法目的的行為。 虛假訴訟,重點是其中“訴”的虛假性,刑法懲治的對象是行為人行使虛假訴權的行為,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而行為人予以虛構并提起民事訴訟的“無中生有”行為 “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虛構,完全沒有依據、僅靠自己的主觀想象臆造事物,使民事法律關系從無到有。如果行為人與他人之間确實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則其依法享有訴權,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實,也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本案梁某1與被告人林某盼存在事實上的借貸關系,即雙方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被告人林某盼借款10.5萬元,後梁某1于同年12月31日出具一張借條給被告人林某盼。2015年10月26日梁某1又出具一張金額為20.4萬元的借條給其。被告人林某盼于2016年5月20日持第一張借條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梁某1在收到本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後作出書面答辯時,并未提到該筆借款其已經出具有新借條給被告人林某盼,故 金額為20.4萬元的借條是否系第一張借條即金額為15萬元的那張借條加上利息後重新出具的,無從查證 。梁某1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金額為20.4萬元那張借條上簽字應當知曉存在的風險,也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林某盼脅迫梁某1在該借條上簽字,因此, 梁某1在金額為20.4萬元那張借條上簽字是梁某1自願的,該份借條不是被告人林某盼僞造的 。被告人林某盼的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情形,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盼犯虛假訴訟罪不成立。梁某1出具給被告人林某盼的第二張借條即金額為20.4萬元的借條是否實際發生借條貸關系,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認定,刑事訴訟不應當介入民事糾紛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實體問題進行認定。 案件名稱: 葉某甲案 案号: 台路檢公訴刑不訴〔2020〕9号 裁判理由: 金某某與丁某某之間民間借貸關系客觀存在,被不起訴人葉某甲受人指使以及指使他人冒充出借人身份提起民事訴訟,屬于“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案件名稱: 馮某某虛假訴訟案 案号: 鹽檢一部刑不訴〔2022〕1号 裁判理由: 馮某某與任某某之間有民間借貸糾紛,現有證據證實無法排除馮某某起訴至鹽池縣人民法院的5萬元系部分償還,而根據相關學理解釋,對于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客觀存在,行為人緻使對具體的訴訟标的額、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實作誇大或者隐瞞的行為,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的範疇。據以認定犯罪嫌疑人馮某某涉嫌虛假訴訟罪的證據不能達到确實、充分,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條。 案件名稱: 曹某東案 案号: (2019)浙0703刑初177号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的曹某東在賭場借款給賭博人員或明知借款用于賭博而出借,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 該民事訴訟的借款關系存在真實的借款事實,明知用于賭博而出借不影響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曹某東編造或隐瞞借款理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不屬于捏造不存在的法律關系而起訴 。因此,被告人曹某東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亦不能證明行為人與他人存在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事實 案件名稱: 杜某甲虛假訴訟案 案号: 京房檢一部刑不訴〔2021〕4号 裁判理由: 被不起訴人杜某乙與被害人商某某之間是否存在真實債權債務關系存疑,認定被不起訴人杜某乙、杜某甲捏造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件名稱: 開某某虛假訴訟案 案号: 海檢訴刑不訴〔2018〕67号 裁判理由: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不起訴人開某某與陶某某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亦不能證明被不起訴人開某某與他人存在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事實,因此,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件名稱: 仇某某虛假訴訟案 案号: 溫龍檢公訴刑不訴〔2019〕541号 裁判理由: 無法确定黃某乙與盧某某、楊某某之間是否具有真實自願的基礎債權,無法認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夥同張某某、盧某某、楊某某、趙某某等人起訴黃某乙的行為系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件名稱: 高某某、張勇虛假訴訟案 案号: 沭檢一部刑不訴〔2021〕Z91号 裁判理由: 不能排除被不起訴人高某某基于高利放貸産生的利息自呂某某處取得借條,也未能完全查清被不起訴人高某某和張某甲之間的債權債務等關系,不符合起訴條件。 三、沒有隐瞞債務全部清償的事實,不符合捏造的事實的情形 案件名稱: 王某革虛假訴訟一審 案号: (2019)黑1221刑初32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隐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虛假訴訟罪中的“捏造”,應當是指無中生有、憑空虛構;捏造的“事實”應當是足以對起訴能否獲得人民法院受理以及人民法院作出何種裁判結果産生影響、屬于民事案由範圍内的事實。本案中,王某革與王某1之間因民間借貸而産生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又因償還借款數額産生民事糾紛,在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方面均不具有虛假性。通過王某革記錄的“劉某賬”證實,在劉某、王某1與王某革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後,王某革按照王某1還款數額和遲延還款時間計算了借款利息,該行為不違反民事法律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王某革雖然隐瞞了王某1償還借款39900元的事實,但王某1承認确有600元借款未予償還,王某革沒有隐瞞債務全部清償的事實,不符合捏造的事實的情形。 案件名稱: 常某某虛假訴訟案 案号: 甘區檢刑檢刑不訴〔2020〕143号 裁判理由: 常某某與被害人之間均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雖然借條中的借款金額高于實際借款金額,但被害人是在自願的情況下出具的,現有證據未查明被害人是否已向常某某償還全部或者大部分借款後,常某某仍然通過法院向被害人主張債權,故無法認定常某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件名稱: 龔某某、易某松虛假訴訟案 案号: 湘慈檢一部刑不訴〔2021〕Z25号 裁判理由: 龔某某以個人名義給慈利**有限公司借款2900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實際轉款2193萬元),慈利**有限公司給龔某某的銀行賬戶還款1364.234萬元後,按照林某甲的授意,将剩餘還款轉至林某甲本人或他人的銀行賬戶,因林某甲轉給龔某某剩餘還款的數額、龔某某與林某甲之間關于借款本息的收取方式是否有約定,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認定龔某某隐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件名稱: 劉某某虛假訴訟案 案号: 樂檢三部刑不訴〔2021〕Z20号 裁判理由: 現有證據難以認定黃某某欠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40萬元已經全部還清,難以認定該40萬元的借條是僞造的,故難以認定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夥同黃某某經惡意串通,以僞造的40萬元的借條提起民事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件名稱: 陳某某虛假訴訟案 案号: 臯檢二部刑不訴〔2020〕27号 裁判理由: 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與周某某兩人之間的真實借款金額、真實還款金額,周某某的還款能否準确對應至涉案的19張借條中的具體借條等存在疑問,不符合起訴條件 四、行為人沒有參與或指使他人僞造訴訟材料的行為,也不知道他人僞造了相關材料到法院進行虛假訴訟 案件名稱: 李某開、秦某彬、趙某某虛假訴訟案 案号: 綏檢公訴刑不訴〔2017〕3号 裁判理由: 趙某某沒有參與或指使陳某某、趙某僞造欠條、授權委托書和民事訴狀等訴訟材料的行為,也不知道陳某某、趙某僞造了相關材料到法院進行虛假訴訟。陳某某和趙某僞造材料進行虛假訴訟的主觀犯意是在陳某某和趙某見面後商量産生的,趙某某并沒有參與。趙某某向陳某某建議以“三角關系”追索勞動報酬的行為并不必然導緻陳某某與趙某進行虛假訴訟。依據趙某某向陳某某提供相關政策和法律規定以及推薦律師趙某為其代理案件的行為認定趙某某主觀上有與陳某某、趙某合謀進行虛假訴訟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五、法院在開庭前發現行為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況,遂并未采取開庭、判決或者保全等措施,未達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案件名稱: 洪某甲虛假訴訟案 案号: 缙檢刑不訴[2019]30号 裁判理由: 被不起訴人洪某甲雖然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緻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司法活動的,屬于妨害司法秩序。本案中,法院在開庭前就發現洪某甲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況,遂并未采取開庭、判決或者保全等措施,因此未達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不構成虛假訴訟罪。被不起訴人洪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将已經償還的債務虛構為未還的債務,由洪某乙提起民事,試圖以法院的判決從何某某處獲得錢款,系三角詐騙。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财物為目标,才定罪處罰。本案中,被不起訴人洪某甲詐騙數額未達到追訴标準,不構成詐騙罪。綜上,被不起訴人洪某甲屬于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洪某甲不起訴。 六、二審程序以及申請執行程序系一審程序的延續,不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提起民事訴訟” 案件名稱: 王某革虛假訴訟一審 案号: (2019)黑1221刑初32号 裁判理由: 虛假訴訟罪所打擊的是不具有合法訴訟權利行為人采用欺騙手段提起民事訴訟,緻使虛假案件進入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的行為,規制的重點原則上是導緻案件首次進入訴訟程序的行為。本案中,王某革于2015年5月以王某1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雖然由于王某革的訴訟行為啟動了二審程序以及申請執行程序,并且該程序持續到2016年9月結束,但二審程序以及申請執行程序系一審程序的延續,不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提起民事訴訟”。故王某革提起民事訴訟行為的時間應界定在2015年5月,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之前。 七、犯罪金額不具備排他性 案件名稱: 戴某、翟某俠虛假訴訟案 案号: 伊甯市檢二部刑不訴〔2020〕11号 裁判理由: 翟某某與胡某某、包某某之間的資金往來,除有金融機構可查詢的流水詳單外,還有存在現金往來等不可查實的情形,且借款還款的最初單據已經遺失,審計報告所依據的材料不完整,認定犯罪金額不具備排他性。另,辯護人提交書證,證明出具“審計報告”的某某會計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湖南分所,不在新疆法院訴訟服務網公布的9家财務審計鑒定機構名單内,該“審計報告”不能作為認定翟某某夥同他人,通過虛假訴訟,損害胡某某、包某某權益的證據使用。據此,偵查機關認定戴某夥同他人犯虛假訴訟罪的證據不充分。 八、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虛假訴訟的故意 案件名稱: 貝某玲、周某平、張某某虛假訴訟案 案号: 浏檢公訴刑不訴〔2020〕163号 裁判理由: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客觀上為趙某某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提供了幫助,但其主觀上是否明知趙某某系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無充分證據支持,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件名稱: 殷某某虛假訴訟案 案号: 常鼎檢刑一部刑不訴〔2021〕25号 裁判理由: 殷某某是否有虛假訴訟的故意存疑。1、賀某某講解法拍房時殷某某雖在場,但沒有證據證明當時殷某某是否聽清是否提交虛假訴訟。殷某某僅僅是房屋中介介紹雙方認識還是虛假訴訟的參與人證據不充分;2、買賣房屋的雙方羅某某和劉某某均證明到了文某某建群時才知道要“打官司”。該群隻有羅某某、劉某某、文某某、英某某,群裡面沒有殷某某。雖然有羅某某的證言“知道要打官司後問過殷某某,殷某某回答法拍房都是這樣走流程”,但沒有其他證據印證。故現有證據無法排除殷某某僅起到中介作用的合理懷疑,被不起訴人殷某某主觀上是否明知買賣涉案房屋要提起虛假訴訟的事實不清,證據存疑。 案件名稱: 楊某順、楊某梅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二審 案号: (2019)魯11刑終43号 裁判理由: 從現有證據來看,原審被告人楊某順以公司名義從銀行騙取貸款300萬後,并未實際收到該貸款,其委托楊某梅向受托支付的萬株商貿公司催要該300萬款項未果,遂向東港區人民法院對萬株商貿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萬株公司及該公司法人肖某返還300萬元以及利息,并同時向該院提出财産保全申請,系基于錯誤認識,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原審被告人楊某順具有虛假訴訟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九、符合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标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确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案件名稱: 袁某某虛假訴訟案 案号: 柞水檢刑不訴〔2022〕7号 裁判理由: 被不起訴人袁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袁某某不起訴。 此外,實踐中還有幾種常見的情形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1.行為人轉讓債權,并與債權受讓人相互串通,以債權受讓人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2.行為人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民事法律關系為案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3.行為人故意制造虛假的管轄連接點,意圖改變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參見李加玺《虛假訴訟罪中的民刑協調和責任競合》,來源于人民法院報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1-07/01/content_206885.htm作者介紹

黃志鵬律師

北京市京師(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刑民交叉法律事務部主任、企業合規事務部主任律師、京師律所刑事委員會理事、京師律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員、福建省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泉州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首批福建省刑事專業律師、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專家庫首批入庫專家、泉州市/豐澤區/洛江區/泉港區/石獅市五地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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