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用“口水油”!合肥一火鍋店被查,三人獲刑
為節約經營成本,合肥一家火鍋店店主竟然反複使用“口水油”,制成“老油”供顧客食用,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2月3日上午,該案在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因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名被告人均當庭獲刑。
庭審現場
店主回收吃剩的火鍋底料,制作“老油”供顧客食用
2月3日上午10時,大皖新聞記者旁聽了該案庭審。
檢方庭上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李某在合肥市包河區一起合夥經營一家火鍋店,其中徐某負責後廚和采購,李某負責前台和經營,并雇用被告人段某平(女)負責配菜。
2022年2月至9月,為節約經營成本,徐某向李某提議制作“老油”供顧客食用,李某表示同意。此後,徐某将顧客吃剩的火鍋底料進行回收,采用過濾、加白開水、白酒、高溫煮沸等方式加工制成“老油”加入火鍋中供顧客食用,徐某不在時便安排段某平負責“老油”制作。
營業期間,加入“老油”的火鍋共計銷售金額約人民币9萬元。
2022年9月19日0時許,公安機關進入該店檢查時發現,後廚放置的三桶油疑似“老油”。經詢問,被告人徐某、李某、段某平主動供述了加工制作“老油”的犯罪事實。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徐某、李某家人主動向檢方各退還違法所得4萬元。
面對指控,被告人徐某、李某與段某平均表示認可,也願意認罪認罰。
“口水油”屬廢棄的食用油脂,存在危害性
庭審時,法院還邀請了一名“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接受詢問,提供意見。
“有專門知識的人”解釋,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食品生産經營者在生産過程中産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它包括了餐飲服務過程中産生的廢棄油脂。顧客吃完剩下的火鍋湯料中,含有油脂和食物主材的殘渣,以及消費者使用後殘留的一些唾液等物品,是不可再食用的,屬于廢棄的食用油脂。
同時,廢棄食用油脂目前已經被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屬于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
“有專門知識的人”還介紹了廢棄食用油脂的危害性,例如,“口水油”含有消費者食用後留下的唾液,如存在甲肝病毒、乙肝病毒以及結核菌等,這些通過唾液可以傳播的疾病,在口水油當中就可能存在交叉污染、感染他人的危險和危害。還有,火鍋底料裡面的油脂收集,一般都要經過放置一段時間,然後再進行提煉,在放置的過程中也容易滋生細菌,造成氧化和水解,腐敗變質。此外,“口水油”在反複的熬制過程中,在高溫的催化下,油脂結構會改變,可能産生一些反式脂肪酸、氰化物,包括其他緻癌物質等。
因犯三罪,三名被告人當庭獲刑
上午11時多,該案進行了當庭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李某、段某平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在火鍋店經營過程中,回收顧客吃剩的火鍋底料,将廢棄食用油脂過濾後重新制作“老油”,再次加入火鍋中銷售給顧客食用。三被告人生産、銷售的廢棄食用油脂,屬于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質,且已被納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該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當庭宣判
三被告人制作、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提議并負責制作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李某對徐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提議予以同意,并具體負責經營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兩人均分所得利潤,故被告人徐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被告人段某平受被告人徐某、李某的雇傭,根據被告人徐某、李某的安排,協助或具體制作有毒有害食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盤問時主動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徐某、李某的家屬代為退出了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
遂判決,被告人徐某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九萬元。
被告人李某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八萬元。
被告人段某平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
李磊 大皖新聞首席記者 朱慶玲
來源:大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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