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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知道和解協議和調解書的區别

首先,訴前、訴中、執行中都可以和對方達成和解,和解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緻的情況下達成的,雙方簽字畫押這個和解協議就生效了,不用加蓋法院的公章,因為不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該和解協議雙方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對方不還款,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内容,您就不能要求法院根據和解協議的内容去申請強制執行。因此要提醒大家,如果在一審階段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一定要先拿到相關款項之後再撤訴,以防萬一對方拖延時間,騙您先撤訴之後再履行和解協議内容。萬一撤訴之後,對方仍不履行,還要再次起訴,豈不是耽誤了時間。

其次,訴訟過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一緻,由法院制作調解書,并加蓋法院公章。雙方當事人自簽收調解書之日起,該份調解書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具有強制執行力,即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書的内容,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也有一些調解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如經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等。調解書不論是一審、二審、再審等民事訴訟的階段,都是可以的。

綜上所述,和解協議和調解書最大的區别就在于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調解書則具有強制執行力。建議如果達成和解協議,一定要等對方履行協議内容後再撤訴。如果對方不履行的話,就不簽署和解協議,要求法院制作調解書,以便後續申請強制執行。

論德行,法天下,論法律師給您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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