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訴訟制度實行兩審終審
在民事訴訟中
很多人便認為
一審沒有處理好的事項
二審還能繼續處理
其實不然
有些事項
未在一審中提出
二審便不能再處理了
快來看看是哪些事項吧
訴訟時效抗辯
法院審理過程中,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主動釋明或處理。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新證據證明訴訟時效已過的情形除外。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一旦答辯應訴,原本無管轄權的法院将視為有管轄權,二審期間就不存在管轄權異議問題了,但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法條鍊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獨立的訴訟請求/反訴
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二審法院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法條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四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為什麼上述事項無法在二審中獲得處理呢?法院作為居中裁判,秉承“不告不理原則”。一審圍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當事人“不告”的,法院便“不理”。二審圍繞一審已經審理但仍存争議的問題進行,一審未審理或一審無争議的問題不屬于二審審理範圍。
對此,原告應當在起訴前仔細斟酌,向一審法院提出完整、全面的訴訟請求,列齊被告/第三人。
被告應當在應訴時考慮訴訟時效是否已過、管轄權是否正當、有無反訴必要,并在答辯期間及時向一審法院提出。
等到二審再提,就晚啦!
作者:何丹曦
編輯:劉欽
審核:黃翥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