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你需要知道這幾個知識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關于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你需要掌握這幾個知識點:
第一,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并不是同一個概念,從功能取向來看,保密協議的對象是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協議的對象是商業秘密和其他
第二,簽訂的時間不同。保密協議一般是在勞動者入職時簽訂,而競業限制協議一般在勞動者離職時簽訂
第三,産生基礎不同。保密協議的性質為法定義務或者附随義務(随着勞動合同的簽訂而産生),而競業限制協議的性質為約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
第四,約定的期限不同。保密協議基本上沒有期限,而競業限制協議最長的期限為兩年
第五,對價賠償不同。保密協議基本上不需要支付費用,而競業限制協議需要每月支付補償金
第六,法律責任不同。違反保密協議一般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而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一般為民事責任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