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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秘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什麼區别?

很多人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都會讓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這兩份協議都是做什麼的?有什麼區别?勞動者必須簽訂嗎?

01

這兩份協議都是做什麼的?

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内,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服務的書面協議。

什麼是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什麼區别?

02

這兩份協議有什麼不同?

性質不同

保密義務是随勞動合同産生,無論在職還是離職均需保守用人單位的秘密。屬于法定義務。

競業限制是雙方約定産生,若沒有約定就沒有限制。屬于約定義務。

形式不同

保密協議可以單獨拟定,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或合作合同的附款。

競業限制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不得單獨拟定,要作為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的附款。

時限不同

保密期是無限長的,直到這個秘密不存在(已公開)結束。

競業限制最長2年(從離職之日起計算)。

約定不同

保密協議規定保密者不得洩露商業機密,側重的是不能“說”;

競業限制協議主要約定勞動者不能到競争單位任職或自營競争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擔責不同

保密協議可以是無條件的,不支付保密費;也可以約定支付保密費,約定支付保密費一方未支付時,保密義務人也不能因此違反保密協議洩漏商業秘密。

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用人單位可以約定。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要求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生效條件不同

競業限制協議是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生效條件的,否則競業限制協議對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保密協議的生效并不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為前提條件,保密協議一般自雙方意思表達成一緻,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什麼是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什麼區别?

03

兩個協議是不是都需要簽?

這兩個協議都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對于員工來說,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但簽訂之後一定要認真遵守,否則将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來說,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的保密義務,員工不能拒絕,而競業限制協議在勞動合同簽訂、續簽或者離職時可以與企業進行協商簽訂,企業不得強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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