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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常見法律風險防控一

法院結合審判實踐,歸納總結了民營企業在生産經營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常見法律風險問題,以幫助民營企業有效防控法律風險。

一、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方面的法律風險防控

01正确認識和選擇民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公司企業常見法律風險防控一

目前我國民營企業組織形式可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出資人承擔的法律風險和責任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我國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個人财産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出資人在出資成立企業之前,要充分認識不同企業形式中出資人的不同責任,并綜合考量其出資目的、經營預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适當的企業組織形式開展生産經營活動。

02正确區分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都可以由一個自然人投資,但兩者在投資主體、法律形式、投資者責任承擔等方面都有區别。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隻能是自然人,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财産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産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其家庭共同财産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僅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個人财産的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03正确區分子公司與分公司。

子公司是其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并由該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子公司有自己的經營範圍,能夠獨立開展業務;而分公司不能脫離總公司的經營範圍開展業務活動。子公司與分公司在納稅方面也存在較大區别,因此企業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要統籌考慮、正确籌劃。

二、公司在法人治理方面的法律風險防控

(一)公司設立的法律風險點

04股東要按期足額繳納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嚴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否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其他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還有權要求該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債權人也有權要求該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05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繳納出資後不得抽逃出資,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制作虛假财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将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将出資轉出以及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将出資抽回的行為,均構成抽逃出資。股東抽逃出資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06發起人要督促共同出資人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多人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發起人除了全面履行自己認繳的出資外,還應督促其他共同出資人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即便自己已繳納出資,也可能因其他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而需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雖然在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但這無疑增加了投資風險。

07公司因故未成立的發起人責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有權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産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權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公司變更的法律風險點

08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要符合法定程序。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依法通知債權人以及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對于實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特殊行業,減少後的注冊資本還應不少于最低限額。現行法律并未對不當減資股東所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确規定,在司法實務中,大多參照股東出資未到位或抽逃出資時的責任來确定不當減資股東的法律責任,即由其在不當減資範圍内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09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特殊約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轉讓規則作出特别約定,這種約定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但不能禁止。受讓或轉讓股權時,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應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無特殊約定,從而評估股權轉讓的可行性和風險。

10尊重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時,應當征求其他股東是否願意在同等條件下購買股權,以免侵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而引發糾紛。

11股權轉讓方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資義務。

受讓他人股權時,應審查該股東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資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2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公司注冊事項變更後隻有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才能産生公示效力。受讓股權時,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應盡快辦理企業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包括公司章程、股東姓名、股份比例等,防止産生交易風險,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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