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松滋市人民法院
一方如果在婚前購房,在結婚時另一方為了考驗對方,往往會要求在房産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如果二人離婚的話,在房子的歸屬問題上往往就會存在矛盾和糾紛。那麼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婚後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現在夫妻雙方要求離婚,女方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這主張合理嗎?
基本案情:2016年2月,原告王某(化名)、被告黃某(化名)通過松滋人網相識,原、被告均系再婚,雙方于2016年9月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小孩。2019年6月,原告向松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稱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再無繼續生活下去的可能。故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原告王某有婚前财産房屋一棟(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鎮),2019年4月在房産證上添加被告黃某名字。
被告黃某同意離婚,并要求對雙方婚後共同共有房屋一套及其他财産進行分割。
法院判決:原告現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因被告同意離婚,本院對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本案涉及的房屋現有價值估價為29萬元,原告同意添加被告名字是為了家庭和睦,夫妻長久,但添加被告名字兩個月後原告便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訴離婚并分居至今,未達到添加被告名字之目的;因被告對該房屋未做出貢獻,且房屋系原告的婚前财産,該房屋應歸原告所有,原告應按10%的比例給付被告房屋補償款2.9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原、被告共同财産房屋一棟(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鎮)歸原告王某所有,原告按照房屋價值的10%的比例給付被告補償款。
法官提醒:不少人結婚後會将自己的房産加上對方的名字,但當鬧離婚分财産的時候,買方一般會認為這個是自己的房産,即使有對方的名字也不能分割,但實際上,一方将婚前的房産,在婚後加上配偶的名字,這個是視為對該方的贈與,此時房産從個人财産變為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一般平均分割。通常分割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如果産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産就有産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産的貢獻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産證隻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産就屬于婚前個人财産,歸産權方所有。如果房産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産就屬于雙方共同财産,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3、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産證隻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産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産就屬于雙方共同财産,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4、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别該房産本身屬于婚前個人财産還是夫妻共有财産進行确定。如果屬于夫妻共有财産,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婚内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産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5、對于房産增值部分的補償,可以根據房屋購置資金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占的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