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高院裁判: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協議應秉持“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卡朱米公司訴荔城區政府行政協議案
【裁判要旨】
如何在契約自由與公法監管之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是行政協議案件審理的難點。行政機關在行政協議的訂立過程中,應秉持公平公正、“禁止不當聯結”等原則,合理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與相對人展開平等協商,達到既實現公共治理,又有效保護和實現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獲得拆遷補償屬于被征收人的法定權利,其與被征收人是否完成投資額等義務之間沒有合理關聯。涉案行政協議的訂立,雖在形式上符合平等協商的要求,但因行政機關利用其強勢地位為協議相對人設定明顯不對等的條件或者義務,實質上并不具有合意基礎,違反了“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因此,針對協議相對人提出行政協議存在顯失公平情形之主張,人民法院除可以參照适用民事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對是否屬于合意進行審查外,還應當适用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标準對是否存在“不當聯結”進行判斷。經審查認定存在顯失公平或者不當聯結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協議相對人主張撤銷行政協議的訴訟請求。
2.上海法院裁判: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行政協議又不合法的,不宜簡單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溫紅芝等訴虹口房管局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案
【裁判要旨】
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重要的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時,應當适用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協議訂立主體、内容等進行合法性審查,既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利益,也要避免國家财政資金的非法流失。若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或者部分成立,而行政協議又不具有合法性的,人民法院不宜簡單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涉案行政協議對補償款項的認定确有錯誤,但又不足以影響協議效力,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變更判決,既回應了當事人的實質訴求,保障被征收人獲得公平、公正的補償,又使涉案協議回歸合法狀态,有效監督房屋征收部門依法進行征收補償工作,實質性解決行政協議争議,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3.大渡口法院裁判:土地複墾行政協議案件的審理——張紹春訴新盛鎮政府不履行土地複墾行政協議案
【裁判要旨】
土地複墾是優化農村土地結構布局、完善鄉村設施配套、改善鄉村人居環境的重要方式,協議相對人與行政機關訂立的土地複墾協議屬于行政協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行政機關通過柔性手段即與相對人達成協議推進土地複墾工作,落實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就行政協議的履行争議提起行政訴訟,但其提出的訴訟請求形式上可能屬于傳統的單方行政行為之訴。如當事人原先提出的訴訟請求為确認被告減少複墾面積違法并予以行政賠償,但其實質為對土地複墾協議的履行産生争議。對于此類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釋明,引導當事人提起行政協議履行之訴。土地複墾協議的約定事項與實際情況不一緻時,應當以實際情況為依據。協議當事人主張按照實際情況履行協議的,則應當對實際情況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另外,在違約責任認定上,人民法院參照适用民事法律規範有關規定,充分考量資金占用損失的法律性質,認定行政機關存在逾期支付款項情形,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令其支付相應利息,有利于充分保障協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守信踐諾。
4.北京法院裁判:繼承人有權請求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張鐵成訴門頭溝征收辦等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死亡,隻有一個繼承人,不存在同等地位的其他繼承人的,自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死亡時起,繼承人可以繼承房屋所有權人在與房屋征收機關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中享有的合同權利,其有權請求房屋征收機關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但是,如果事後出現新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存在與繼承人處于同等地位的其他繼承人,該繼承人亦有權向房屋征收機關主張相關權利。
5.吉林高院裁判:行政機關應依法依約履行行政協議——九鼎商砼公司訴池北區管委會等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裁判要旨】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誠信政府是最好的招商名片。地方政府為吸引外來投資、搞活本地市場,采取提供優惠政策的方式招商引資,符合法律規定。但有些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經營周期較長,在實際推進過程中,因客觀情況導緻相關允諾未能按時如約履行,進而産生糾紛。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為實現公共管理職能或者公共服務目标與投資主體達成的給予一系列優惠政策的招商引資協議,屬行政協議。對于此類協議,無論是從履行行政管理的公法主體角度,還是從合同締約者的角度,地方政府都應本着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依約履行協議義務。
6.湖南高院裁判:不宜簡單地以存在損害公共利益的可能為由否定協議的效力——陳佐義訴渌口區政府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案
【裁判要旨】
行政協議具有行政性與協議性特征,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時,應當同時兼顧兩種屬性,正确理解和妥善處理政府依法行政與誠信守約之間的關系。司法實踐中,确有可能出現行政機關若嚴格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則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即形式上可能出現依法行政與誠信守約之間相互沖突的情形。造成前述沖突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協議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等均不能違反法律規定,這是“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協議的根本屬性,行政協議的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合理預見并嚴格遵循。因此,在行政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當監督行政機關依約履行義務,實現依法行政與誠信守約的有機統一。行政機關以損害公共利益為由撤銷行政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行政機關提供相應證據,并綜合各方因素予以審查,而不宜簡單地以存在損害公共利益的可能為由否定協議的效力。在已有生效刑事裁定認定相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擅自決定為被征收人提高補償标準、通過訂立征收補償協議超額支付補償款、導緻公共财産損失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征收補償協議的相關内容違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行政機關先委托下級機關訂立征收補償協議,後又以訂立協議主體不适格為由主張協議無效,有違誠信原則,依法不予支持。
7.黑龍江高院裁判:重新訂立行政協議屬于對原協議的變更——馬諾訴龍沙區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案
【裁判要旨】
行政協議訂立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變更協議。盡管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優益權,但在不具備可以行使的法定情形時,行政機關不能單方變更協議内容,而應當嚴格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否則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行政協議的當事人協商一緻變更行政協議,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協議予以履行。行政機關單方變更安置房屋情況,不能發生補償協議變更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的行為屬于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情形,對協議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後重新訂立的協議,屬于對原補償協議的變更,人民法院在認定變更協議合法有效的基礎上,判令行政機關按照變更後的補償協議履行義務,即限期給付停産停業損失、臨時安置費等義務,既可以保障被征收人的補償權益及時實現,又可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依約履行行政協議。
8.廣西高院裁判:行政協議案件中行政機關的抵銷權——恒裕公司訴融安縣政府不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案
【裁判要旨】
行政協議訴訟屬于行政訴訟的一種,應當遵循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行政協議訴訟中,行政機關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也不能提起反訴。行政協議司法實務中,行政機關救濟自身權益的路徑,通常為通過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或者通過申請非訴強制執行途徑促使協議相對人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同時,行政協議具有合意性或者合同性特征,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合法權利且權利的行使不違反行政性要求的,同樣可以适用于行政協議當事人,如主張抵銷的權利。根據義務履行以及權利實現的先後順序,行政機關應當先履行協議約定的支付義務,同時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協議約定,要求協議相對人履行返還義務。在協議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完全相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機關的抵銷主張,避免協議相對人通過本案訴訟獲得相應款項之後,行政機關另行通過申請非訴執行路徑主張權益,可以有效減少當事人的訴累,高效、實質地解決行政協議争議。
9.安徽高院裁判:對不同行政協議一并提起訴訟的應釋明并分别處理——靈石、正和公司訴渦陽、蒙城、利辛三縣政府請求訂立特許經營行政協議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就某一行政協議行為提起訴訟,但訴訟請求同時涉及其他行政協議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釋明并區分處理,即對于與被訴行政協議行為相關聯的訴訟請求直接進行處理,與之沒有直接關聯的訴訟請求,告知其另循法定救濟路徑。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的如招投标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對是否經過或者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進而對行政協議的效力作出判斷。對于依法應當訂立行政協議的情形,協議相對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依法訂立行政協議。行政協議未成立或者無效的,當事人提出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0.江蘇高院裁判:行政協議的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對其他條款效力的認定——紅太陽公司訴漣水開發區管委會等行政協議案
【裁判要旨】
行政協議的效力審查是審理行政協議案件的基礎,人民法院首先要對行政協議的效力作出判斷,具體包含合法性和合約性兩個方面。人民法院應當優先适用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機關是否具有法定職權、約定的内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進行審查,同時可以參照适用民事法律規範關于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從合約角度審查行政協議是否存在無效的法定情形。行政協議的部分條款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其他部分條款效力或者行政協議整體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僅認定部分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行政協議典型案例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