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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軍官、退休軍士(含病退)經濟保障待遇

第一,退休時享受的待遇。 幹部、軍士退休時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标準為4個月本人月工資基數;二是安家補助費,标準為退休時的生活費和退休後增加的生活費之和作為月工資,按照回農村安置的發給8個月本人月工資;回城鎮安置的發給6個月本人月工資;三是家具費和離隊差旅費。 其中,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在改發退休生活費時發給,安家補助費和家具費由軍隊原單位在移交地方安置時發給。 第二,退休幹部軍士退休生活費 軍齡工資和除工作性津貼之外的津貼補貼按全額計發,幹部職務、軍銜工資和軍士軍銜級别工資按下列比例計發: 一是軍齡20年(含)以下的按85%計發;軍齡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1年,增發1%; 二是因戰因公負傷,評殘等級為六級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按100%發給; 三是榮獲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号的,榮立一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标準提高15%,榮立二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标準提高10%,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标準提高5%,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項标準發給; 四是在高原缺氧、特别艱苦的邊防、海島等地區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 五是退休生活費的入伍時間、獎勵、地區三種補助可合并計算提高,但提高後退休生活費不得超過100%。 計算退休生活費的軍齡(含工齡),參軍當年算1年,進入下一年度即按增加1年計算。 計算方法舉例說明。 以軍齡20年以上的軍隊退休幹部為例,其現行月退休費标準 =[職務工資+軍銜(級别)工資]×(85%+增發%)+軍齡工資+軍人職業津貼+生活性補貼+房租補貼。 第三,傷病殘退役軍人一次性移交安置補助費 因傷病殘作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退休軍官軍士,在移交政府安置時,會給予一次性傷病殘安置補助費。 标準為鑒定為1級-2級殘疾等級的退役軍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時,給予一次性傷病殘安置補助費70000元; 鑒定為3級-4級殘疾等級的退役軍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時,給予一次性傷病殘安置補助費50000元; 鑒定為5級-6級殘疾等級和通過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退役軍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時,給予一次性傷病殘安置補助費30000元。 第四,退休軍官軍士安置住房保障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采取購買軍隊安置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傷病殘退休軍官、軍士的基本住房補貼不足20萬元 按2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于20萬元的, 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 第五,退休軍官軍士醫療待遇保障 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範圍内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适當補助。其中一級至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六,傷病殘退休軍官軍士護理費 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癱瘓、雙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軍隊退休幹部軍士,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準,發給護理費。 護理費标準根據不同殘疾等級和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确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護理費的傷病殘退休幹部軍士,護理費執行軍隊标準,經費由國家财政負擔,現行标準為3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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