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
時效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算提交材料
2、登記
申請五日内,符合條件受理并通知;不符合條件,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不受理可以起訴
3、受理
五日内送達被申請人
十日内提交答辯書。答辯書五日内送達申請人。
未提交答辯書,不影響程序
不符合條件通知不受理并說明理由。可以起訴
4、調解
先調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調解不成或者送達前反悔,仲裁庭裁決
5、開庭
組成: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簡單案件一名
仲裁員
受理五日内通知
6、回避
理由
(1)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有利害關系
(3)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
(4)私自會見,或者接受請客送禮
7、延期
開庭五日前通知。正當理由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
8、鑒定
仲裁庭認為需要鑒定,當事人約定機構鑒定;沒有約定仲裁庭指定
9、撤訴
拒不到庭、中途退庭視為撤回
和解撤訴
10 、審理期限
四十五日内結束。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不超十五日。逾期未裁決,可起訴
先予執行
1、條件: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關系明确;嚴重影響生活
2、申請書
裁決
1、期限
四十五日内結束。經主任批準延期并通知,期限不超十五日。逾期末裁決,可以起訴
2、部分事實清楚,可以部分先裁決
3、勞動者申請,可以不擔保
終局裁決: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最低标準十二個月金額
2、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
執行
1、材料
申請書一份
芳動者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被申請人工商登記資料一份
單位方申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證明一份
裁決書一份,送達一份
委托書原件一份,身份證複印件一份;或交律所函一 份及執業證複印件一份。
撤銷和起訴
1、撤銷
單位可以三十日内向中院申請撤銷:
(1)适用法律、法規确有錯誤
(2)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
(3)違反法定程序
(4)證據僞造
(5)隐瞞證據
(6)仲裁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
2、有規定情形之一,裁定撤銷
3 、被裁定撤銷,十五日内可上訴
不服起訴
其他裁決不服,十五日内起訴;期滿不起訴,裁決書生效不服起訴
其他裁決不服,十五日内起訴;期滿不起訴,裁決書生效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