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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玲律師:證據辯護的核心要素

【編者語:劉玲律師應北京市豐台律協邀請,為豐台律師做了題為《新刑訴法解釋對刑事辯護的影響》的專題講座。本文從講座四大問題中取其一,以飨讀者】

一、什麼是證據辯護?

很多學者都對證據辯護給出了概念,諸如“證據辯護是律師在刑事辯護中圍繞證據适用問題,針對證據或者運用證據進行的訴訟活動。”學者之間,為各自概念之不同而争論不休。這屬于學者的本職工作。

我們律師辯護,講究實用,追求的是最佳辯護效果。對于證據辯護,幾乎每一個律師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會使用。在訴訟中,面對證據,我們思考如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如何運用各種“辯”之方法實現“護”的目的。

閱卷時,我們都要分析研判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這個證據有沒有證據能力?它在法律上是否具備資格和條件,能不能跨入訴訟門檻?這個證據證明力是大還是小?我們通過經驗和邏輯對其效力和價值分析其證明力。

法庭上,我們既可以對控方單一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進行挑戰,還可以對控方整個證據體系進行質疑。我們質疑控方的證據體系是否達到“确實充分”的證明标準,是否還存在其他“合理懷疑”。

【證據辯護也有積極辯護和消極辯護】

刑事訴訟中,控方承擔舉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如果其舉證不能達到證明标準,控方就要承擔不利後果。而辯方處于防禦一方,不需要證明無罪。

律師在進行證據辯護中,可以選擇積極辯護或消極辯護。我們可以針對控方有罪或罪重的證據,進行反駁和質疑。我們還可以收集或者發現無罪、罪輕的證據來證明我們的辯點。

證據之消極辯護,就是律師指出控方的某一證據、事實或主張不成立,打破其指控。請各位腦補一個畫面:控方吹了一個打氣球,辯方拿針将其紮破。

證據之積極辯護,就是律師主動收集無罪或罪輕證據,或者從控方證據中選擇有利于己方的證據,然後運用這些證據證明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再來一個畫面:法庭上,公訴人将自己建造的一座寫着“有罪”的房子推到法官面前,辯護律師将自己建造的另一座寫着“無罪”的房子推給法官,法官急得滿頭汗。

當然,律師對“積極辯護和消極辯護”從來都是靈活運用,攻與防、破與立,各種招術同時并用。

二、辯護之重點是證據辯護

有學者把刑事辯護分成兩類:實體辯護和程序辯護,實體辯護又包括事實辯護和法律辯護。其實,事實辯護的核心就是證據辯護。

為什麼這麼說?因為證據裁判原則下,隻能通過證據來認定事實。證據是否和案件有關聯?是否真實?偵查人員取證行為是否合法?在案證據能不能認定待定事實?我們都是圍繞證據辯護展開事實辯護。

學術分類對我們實務辯護意義不大。我們追求的是效果,哪種方法好用就用哪一個,哪種兵器好使就用哪一件。我們不會在法庭上,機械地說:“審判長,接下來我要進行程序辯護……”

我們辯護時善于多種方法綜合運用,例如申請排除非法證據——這就是證據辯護和程序辯護的一個交集,綜合運用了證據辯護和程序辯護,将二者形成合力共同發揮作用。

回顧過去二十年,展望未來,我們可以發現,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法律辯護在辯護中占比重較大,法律辯護空間非常大。近些年,法律辯護空間越來越小。

為什麼?因為過去法律相對粗疏,人們對法律的理解常有分歧。現在,法律越來越細,越來越明确,司法解釋越來越多,越來越具體,這就意味着我們對于法律的理解和認識逐漸趨同,分歧逐漸減小。因此,法律辯護的空間縮減。

相對應,證據辯護的空間越來越大,現在和未來,在辯護中所占比重逐漸增多。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是一個求真的過程,目标是通過證據發現案件事實,發現真相。證據是否“三性”具備,能否被采信,是否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标準,在案證據能否認定待證事實,控方是否完成證明責任……這些證據問題,都要在訴訟中解決,這都屬于證據辯護範疇。

三、證據辯護貫穿訴訟全程

我國的刑事訴訟呈線性結構,偵查、起訴、審判,辯護貫穿整個訴訟過程,很自然,證據辯護也貫穿整個訴訟。

【偵查階段】偵查機關遵循偵查秘行原則,其證據不向辯護律師開放,我們不能閱卷,不能知道偵查的證據。在這個階段,如果我們收集到無罪或罪輕證據,例如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不滿十八歲或精神疾病的三類證據,我們應當及時提交到偵查機關,幫助偵查機關查明真相,從而終結訴訟,讓犯罪嫌疑人恢複自由。

偵查階段中有批捕程序,這個程序也呈三角結構,檢察機關位于三角頂角,提請批捕的偵查機關位于三角形一個底角,我們辯方位于另一個底角——我們提出不應批捕的理由和證據,說服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決定。

這個程序中,我們的目标是說服檢察官不批捕,此時檢察官手中有公安案卷,但是我們不知道案卷内容,我們能做的是盡可能多的向檢察官提供嫌疑人不應批捕的信息、提交不應批捕的證據,比如收集一些嫌疑人身體狀況的證據證明不宜羁押,收集嫌疑人家庭狀況證明羁押将對家庭成員造成的困難,收集基層組織提供嫌疑人曆史表現良好的證據等等。我們通過證據來說明嫌疑人不應批捕,說服力要遠遠優于單純闡述理由。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可以閱卷,就直接對證據提出質疑,再結合法律,以實現這一階段的辯護目标——說服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減少起訴罪名,或者減少指控事實等等。

【審判階段】辯護人在庭前會議中可以申請排非,可以提出“建議撤訴之辯”。庭審中,法庭調查的重心就是核實證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上,控辯雙方圍繞證據開啟對抗。控方出示證據,辯方全力質證。辯方提出的辯護意見也是圍繞證據展開,通過法律、經驗法則、邏輯論證來說服法官。

四、證據辯護就是“拆房子”

我經常用這個比喻:證據是磚,待證事實是房子。

待證事實是由一塊一塊磚搭建的房子。控方先用一塊塊磚壘成一面牆,之後将一面面牆搭建成一座立體的房子。我們辯方要做的就是摧毀這棟房子。

怎麼做呢?

路徑一:我們可以先找到這座房子的承重牆,再找到承重牆上最關鍵的幾塊磚(關鍵證據),然後把它抽出來,那麼,這座房子可能轟然倒塌。

路徑二:我們可以針對一面牆(證據鍊),看看磚與磚(證據之間)之間是否環環相扣,是否有斷裂。然後從斷裂處下手,打破這面牆,從而摧毀房子。

路徑三:我們還可以審視整個房子的結構,看其是否完整,用磚是否充足?然後我們提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摧毀房子。

路徑四—升級加強版:拆房子+建房子。我們還可以更積極一些,利用控方這些證據(一塊塊磚)以及我們收集的無罪或罪輕的證據(磚),重新搭建一座無罪或罪輕的房子。然後我們把這個無罪或罪輕的房子推向法官面前,說服法官認可我們搭建的這座房子(事實),而不認定控方的待證事實。

這個比喻,是不是把證據辯護的核心秘訣說清楚了?

……

【作者劉玲,刑事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先後從事律師、檢察官、律師28年。現擔任北京市律協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清華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聯合導師。2019年出版個人專著《分光鏡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辯三人談》】

編輯:Ka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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