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收入未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 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将沿街房屋(包括其辦公樓的一部分),或直接購置的門面房、商品房出租,廣開财路收取房租收入彌補單位經費不足,但部分單位在将國有非經營性資産轉為經營性資産時,未提出申請,未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也未報同級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或财政部門批準;房屋出租協議簽訂較草率,合同條文不符合規範要求,而且一般都沒有經過公證;房租收入未納入預算統一管理,有的形成了“小金庫”,違反了财經紀律。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将收取的房租收入計入往來科目,不體現收入;有的将房租收入轉移至本單位的工會賬、職工食堂賬等;有的甚至不直接向承租方收取房租,而是将應收取上繳财政的房租費通過合同約定直接沖抵購買的辦公用品、招待費支出等。 (二)拖欠财政資金問題突出 按國家有關規定,罰沒收入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須及時足額上繳财政,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拖欠。審計中發現,有些單位缺乏大局觀念,隻顧小團體利益,将應上繳的财政收入長時間滞留本單位周轉使用;對應納入财政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認識上有偏差,認為是本單位的支配資金,不能及時上繳入庫;而财政部門為調動收費部門積極性、緩解财力緊張等因素而疏于管理,沒有把這部分收入完整編入部門預算,導緻拖欠财政收入,變相截留财政收入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利用職權違規收費 審計發現,有些執法部門利用單位職權,亂拉贊助、捐助;有的借工作之便,收取額外費用等,這些收費不但違反政策,而且使用票據混亂,易成為賬外“小金庫”,不但加重了相關部門和企業的負擔,而且使這些執法單位領導滋長了特權思想,給揮霍、浪費提供方便,背離廉潔從政要求。 此外,審計發現,不少行政事業單位的納稅意識薄弱,主要表現在房屋租賃收入漏繳房産稅、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發放獎金、補助等不計入應稅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等等。上述行為,造成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收支核算不實,影響了單位收支的真實性,也逃避了财稅部門監管,容易形成“小金庫”。因此,審計人員應在審前調查時通過實地觀察、走訪調查、溝通交流、賬面審查等方法,關注各種可能隐瞞收入的行為[内審網注:更多審計方法案例幹貨關注公衆号内審網],對收入管理混亂的單位應督促其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健全單位内控制度制度,規範财務管理行為。
二、固定資産管理和使用存在的問題 (一)固定資産賬薄設置不完整 建立完整的固定資産總賬和明細賬,是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最基本要求,是加強固定資産管理,保證國家财産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審計中發現,相當一部分行政事業單位隻關注單位的收入和支出,對固定資産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應有的重視,不少單位沒有固定資産賬目,或者隻有總賬,而沒有明細賬、卡片賬,對固定資産的内部控制幾乎為零。 (二)固定資産會計核算失實 審計中發現,一些單位的固定資産會計核算嚴重失真,有的單位固定資産建造和購置長期不轉入固定資産,有的基建項目竣工後不進行決算審計,應列支出而不列支出,長期挂往來款項,造成财政、财務收支反映不實,虛增結餘,既影響會計決算的真實性,又弱化了對固定資産的監督與管理;一些單位在固定資産建造和購置過程中,任意擴大建設資金的使用範圍,将不屬于基建工程列支的項目計入基建工程,虛增固定資産;一些單位的固定資産長期不進行清查盤點,應入賬而不入賬,應銷賬而不銷賬,有賬無物或有物無賬的現象屢見不鮮。這種現象,必然造成會計信息失真。 此外,對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産的購置,各級政府或财政部門均制定了相關的管理措施和規定。審計要檢查有關固定資産購置手續是否完備,有無越權購置,違控購置,批小建(購)大,應經政府采購而未實行政府采購等問題;檢查資金來源是否合規,有無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有無利用賬外資金購置固定資産的行為,有無亂拉贊助或将财政資金應收不收,變相轉為固定資産購置資金等問題;檢查購置過程中有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虛開發票套取财政資金的不法行為;檢查固定資産購置中手續合法、實質違法,超标準購置或裝修,揮霍浪費國家資産的問題。通過審前調查、總賬與固定資産明細賬的核對、盤點、現場抽查、詢問等方式核實家底,确保固定資産真實、完整。
三、各類票據中存在的問題 (一)票據種類使用不規範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票據大緻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款票據、罰沒款物票據等幾類,每種票據的使用範圍及開具對象國家均已做了明确的規定。但有的單位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有意混淆各種票據的使用範圍;有的用收款收據或外購收據對外收取罰沒款,以截留國家财政收入;有的用收款收據對外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以逃避财政部門的監管;有的用收款收據、收費收據對外收取經營性收入。以偷逃國家稅款。這些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助長了腐敗行為。 (二)票據要素填寫不規範 一些單位由于财務人員的疏忽大意或為了掩蓋其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違紀行為而不按規定完整、規範地填寫票據要素,或部分欄目空白不填,或收費票據不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代碼及名稱填寫,或罰沒票據的處罰依據、文書号及處罰标準填寫不全。 (三)私自外購收據 個别單位擅自外購收據,截留收入,私設“小金庫”、“賬外賬”,開設存折賬戶,亂支濫發,給少數不法分子營私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機,甚至導緻經濟犯罪的發生。加強對票據的管理工作,不僅有利于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同時也有利于及時發現和遏制經濟業務活動過程中的舞弊及違法行為。 由于行政事業單位票據種類較多,有的數量較大,多數情況下審查票據的工作量較大,在審計時容易被忽視。因此,審計人員在對各類票據的領用和核銷管理審查時,應對票據購領情況進行審查,注意對已使用而未收款的票據進行核對,特别是對那些未使用财政票據而用自制收據的單位更應關注。
四、往來款項中的問題 (一)收支長期挂往來賬 有的單位将上級主管部門或财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計入“暫存款”科目長期挂賬,并在往來賬中列收列支各種費用;有的單位雖然在往來賬上未體現支出,但将專項資金長期挂在“暫存款”科目,造成專項資金已被擠占或挪用;有的單位将出租房屋租賃收入或違規收費等在往來款中挂賬,逃避納稅和監督檢查;有的單位将應繳财政款長期挂在“暫存款”科目,列收列支,隐瞞應繳财政收入。有的單位将職工預借的差旅費、醫藥費、水電費等長期挂在“暫付款”科目,不及時催促結算;有的單位發生的周轉金、押金、保證金等也常年挂在往來賬上,不及時進行清理。 (二)借用往來賬轉移資金 有的單位将本單位不方便支出的費用通過往來賬轉入本單位職工食堂或下屬單位列支;有的單位通過“暫付款”科目将單位公款出借給個人;還有的單位将本單位的賬戶出借給個人或其他單位。通過往來的形式為對方結算收支業務。 (三)利用往來賬虛列支出 有些單位年終為了平衡預算,虛列預算支出轉入“暫存款”科目挂賬,使當年會計報表體現收支平衡;有的單位虛列支出,将經費轉入“暫存款”科目挂賬,使單位上報主管部門的會計報表中體現當年年未經費餘額減少或赤字的現象,于次年年初再按原路轉回;還有的單位将應付給其他單位的款項,虛列支出計入“暫存款”科目挂賬。 因此,審計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項核算的監督,督促及時對賬、轉賬,确保往來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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