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查辦渎職犯罪案件中,由于行為人在客觀方面表現形式的多樣化,失誤、失職、渎職交織在一起,給準确認定案件性質帶來一定困惑,因此,正确分析失誤、失職、渎職的外在表現形式和内在聯系,對于準确打擊犯罪,維護國家機關的廉潔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 人
一、失誤、失職、渎職的概念與聯系人民社區(http
失誤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經常發生的行為現象,是指行為人由于疏忽或經驗方面的欠缺而導緻的差錯。這裡特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由于粗心大意、水平不高、經驗不足而導緻的差錯。失誤可能導緻一定的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其具體的危害性後果不是出自行為人的主觀願望,而是由于偶然的疏忽不慎或水平經驗不足所造成,其危害後果和行為情節均未達到承擔法律紀律責任的程度。
失職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損失的行為。失職是行為人的錯誤,這種錯誤導緻了危害性後果。行為人主觀上不負責任的過失與具體的危害後果有必然聯系,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職務導緻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要受到行政、紀律處分。
渎職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法律賦予的職權,通過違法違紀、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等手段,緻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濫用權力不履行義務的渎職行為與嚴重的危害後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渎職是違法行為,違反黨紀、政紀的,要受到紀律追究;構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失誤、失職與渎職之間是互相聯系的。第一,行為主體的一緻性。行為主體都是在一定職位上掌握權力、承擔義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二,行為範圍的限定性。行為限定在履行職務或從事與其職務相關活動的過程之中。第三,後果的消極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管理、經濟發展的實現構成阻礙,甚至導緻嚴重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第四,錯誤程度的遞進性。失誤是差錯,是可以免受追究的輕微過失;失職是錯誤,嚴重失職要受到紀律處分;渎職是嚴重錯誤,構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人民強國
二、失誤、失職和渎職的區别人民強國社區(http://bb
失誤、失職和渎職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過程中的不正确行為,其情節和後果有許多相似之處,極易産生認識上的混淆。要正确區分三者界限,有必要把握以下四個環節。
(一)行為人主觀目的差異人民強國社區(http:/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謀求人民群衆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為的宗旨。堅持把人民群衆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但由于水平和經驗的原因出現差錯,是好的動機導緻了差的結果。如在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内進行試驗和嘗試過程中出現行為與本地區、本單位具體情況的不盡協調,造成目标的不能圓滿實現,屬于失誤的範疇。 人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目的常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幹擾而發生動搖或偏離。這種動搖或偏離,為失職提供了思想基礎。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小集團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整體的、全局的、長遠的利益于不顧,在行為目的上就違背了其所在崗位、職位的要求。由此導緻危害性後果,是差的動機支配下産生差的效果,屬于錯誤地運用權力、履行義務的失職行為。人 民http://bbs.people.com.
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職務中,為謀求自己和親友的私利而犧牲國家、集體和人民群衆的利益,其行為目的與其崗位、職位的要求呈對立狀态。在些種目的支配下,發生權錢交易、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為,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褒渎,是壞的動機導緻壞的結果,屬于渎職行為。
(二)行為人的作為表現不同
作為是指人的積極行為,在失誤、失職、渎職現象的發生發展過程中,行為人的作為表現各不相同。人民
失誤發生于作為過程中。履行職務的作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活動,使自己所在崗位、職位的工作目标得以實現,義務得以履行的行為。這種作為具有積極的特征,是實現工作目标、履行義務的積極行為。作為不等于成功。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影響,導緻調查、計劃、決策、執行中的不适當、不周密,造成損失或影響,是積極履行職務中的失誤。 人民強國社
失職源于不作為。履行職務中的不作為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在其崗位、職位上應該履行、并且能夠履行的義務而不履行。此種不作為具有消極的特征。由于行為人應做、能做而不做,導緻情況的失察、謀劃的失策、指揮的失機,造成危害性後果,是嚴重不負責任情況下的失職。 區(http://bbs.people.c
渎職是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相悖的作為。處于一定崗位、職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行為人超越了法規政策的規定,産生與其必須遵守的法規政策相沖突的行為,就是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應做、不允許做的事,是與其應履行義務相反方向的作為。由此而導緻對社會管理和經濟發展的破壞、幹擾及消極影響,産生危害性後果,是逆向作為的渎職。 人民強國社區
(三)客觀條件影響程度區别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是在一定的客觀環境中從事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實踐活動,必然要受到客觀條件的影響和制約。區分行為人的責任性質,必須緊密聯系客觀條件的作用程度進行考察。
自然界的災害性天氣,國際關系的急劇變化,國家法規政策的調整,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危害性後果,是行為人無論做何種程度的努力都無法避免的,不應認定行為人的責任。有時客觀條件雖然不具有不可抗拒力,但需要行為人做出超常規水平的努力,才能減輕或避免。此種情況下發生的危害性後果,行為人隻能承擔失誤的責任。
有許多可能導緻危害性後果的客觀條件是顯而易見的,是行為人正确地履行所在崗位、職位的義務就可以減輕或避免的。此種情況下,應減輕而未減輕,能避免而未避免,行為人則應承擔失職的責任。 人民
客觀條件具備導緻危害性後果的可能性,但不具備必然性,不易造成嚴重危害,因行為人極端不負責任或故意放縱,使之導緻嚴重危害。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應承擔渎職的責任。
(四)後果的危害程度區别人
後果的危害程度是區分行為人責任的重要依據。同樣是履行職務中的疏忽大意,由于後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其責任性質和程度就有所區别。危害程度輕微的可視為失誤,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危害程度嚴重依據黨紀、政紀規定可以追究紀律責任的,屬于失職。危害程度特别嚴重,觸犯了國家法律,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屬于渎職。所以,要依據後果的危害程度,追究當事人的相應紀律和法律責任。
三、如何認定失誤與失職、渎職
區分工作失誤與失職渎職行為,實際上也就是區分渎職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凡符合渎職罪構成要件的,則以渎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凡是不符合渎職罪構成要件的,如果其工作态度積極,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等原因造成重大損失或危害後果,不應認定為渎職罪,而屬于工作失誤。失職渎職行為與工作失誤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應從主觀、客觀方面正确區分其界限。
(一)從主觀方面區分失誤與失職渎職
主觀上,關鍵是看其是否違反職責規定。如果沒有違反職責規定,即使發生了重大經濟損失或其它重大危害後果的結果,也屬于客觀上無法預見,是意外事件,則主觀上不存在犯罪過失,屬工作失誤;如果違反了職責規定,且主觀上應該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卻沒有預見或即使預見輕信可以避免,則主觀上存在過失,屬失職渎職。如果法律法規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規定不盡明确,單位在具體工作中為避免出現各種問題而作出了相關制度或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了單位的制度和要求發生嚴重後果,應當追究該工作人員的失職渎職責任,甚至追究其渎職罪。如我院在查辦某社保案件中,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确規定由誰來辦理職工退休手續,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為了防止出現虛假退休冒領養老金的情況發生,要求不允許個人傳遞檔案,必須由政工部門或就業局統一辦理企業職工退休手續,而行為人置單位要求于不顧,擅自辦理個人傳遞檔案退休手續,不按要求如實填寫退休核準表,不按規定程序審批,導緻社會人員以企業職工名義騙領養老金,造成了國家養老基金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此種情況應以渎職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業務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至于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一般在此狀況下,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犯罪所具備的主觀罪過,而是主觀上想把事情辦好,但實際上卻事與願違,這同失職渎職行為有本質區别。如果屬于受客觀條件限制或知識水平、技術水平達不到以及其他無力克服的因素而造成或導緻嚴重後果,應視為意外損失,不能以渎職罪論處。渎職罪多為過失犯罪,發生了危害後果,應該預見而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主觀上疏忽大意的過失或者過于自信的過失而沒有預見。
(二)從客觀方面區分失誤與失職渎職
行為人是否盡職盡責、恪盡職守,是正确區分失誤與否的基本界限。在機構改革過程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體制不健全,從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中主觀認識不符合客觀情況,雖然盡職盡責,但還是造成好了難以避免的工作失誤,導緻重大損失,不能認定為失職渎職。如果在法律政策不允許的範圍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反規定制度造成重大損失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職責導緻嚴重後果的,則應認定為失職渎職。重大經濟損失結果或其它重大危害後果的發生是否與行為人違反職責規定的行為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正确區分失誤與失職渎職的關鍵。渎職犯罪多為結果犯,不但要求具備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具備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即達到造成“重大損失”、“情節嚴重”或“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渎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失職渎職行為還是工作失誤,主要看其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如何,即是否造成嚴重損失、情節嚴重、後果嚴重。在行為和危害後果的因果關系上,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或者因果作用力不大,應當認定為工作失誤;如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且作用力足夠大,應當認定為失職渎職。
(三)依據法律政策區分失誤與失職渎職
一是依據法律、法規判定。失誤、失職、渎職行為性質和程度的差異,決定了對其處理方式的各有不同。不能因行為人不具備主觀故意而簡單定為失職錯誤。在同樣疏忽大意不作為情況下,可以構成失誤、失職,也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
二是依據客觀規律區分偶然和必然。這裡有兩層含義,其一是因果關系中的偶然和必然。在同樣危害性後果的情況下,履行職務行為必須導緻該後果發生,責任要相對重些,反之則相對輕些。其二是要從全面、曆史地眼光對待犯錯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把偶然犯錯誤與一貫無視法律紀律規定,必然導緻嚴重後果區别開來
三是依據行為人崗位職位要求與具體行為區分責任主次。同一事件的責任者,責任性質也有所不同。必須依據其享有權力、履行義務的程度和行為表現,客觀分析其責任是主要、次要、直接、間接。在執行上級決策情況下導緻危害性後果,執行者就不應承擔主要責任;反之,具體實施者自行決定導緻的後果,其上級也隻能承擔失察失控的領導責任。(安徽檢察官)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