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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什麼責任?它與連帶責任有什麼區别?實踐中哪些情形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本文将逐一論述。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對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标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債務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舉個例子。 例1(不真正連帶責任):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電,乙在保管期間借給丙使用,丙将電視機毀壞。
此時因為丙的行為,觸發了2個責任。一個是 乙對甲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另一個是丙自己對甲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在這個案例中,乙丙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甲可以以違約責任單獨起訴乙(乙再找丙追償),甲也可以以侵權責任單獨起訴丙(此時一步到位,丙不可再向乙追償)。 但是甲不可以将乙丙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因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人(乙丙)之間沒有共同意思聯絡,沒有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再舉個例子。
例2(真正連帶責任):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電,在保管期間,乙丙共同(故意或者過失)将電視機毀壞。此時乙丙構成連帶責任。 區别于例1,連帶責任人乙丙之間屬于有共同的意思聯絡。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是兩種不同的民事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不是連帶責任的一種。 從對外關系上看,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有點像,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主張權利。 但内部關系上不一樣,不真正連帶責任人之間沒有共同意思聯絡,沒有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不真正連帶責任
實踐中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附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192-2條【提供勞務中第三人侵權不真正連帶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1203條 【生産者、銷售者的缺陷産品不真正連帶責任及追償權】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民法典》第1223條【醫療産品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因藥品、消毒産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産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産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民法典》第1250條【第三人過錯導緻飼養動物緻害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因第三人的過錯緻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1252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上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第三人有過錯的,要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53條【其他責任人有過錯的,要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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