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劉永稱,劉永在另案中提供的信息和資料足以保證鑒定機構作出合法的鑒定報告。如果當事人陳述和套用圖紙無法滿足鑒定機構出具報告的信息和資料要求,鑒定機構不會進行鑒定并出具案涉鑒定報告。鑒定圖紙是(2008)肥民初字第82349号案件的審理法官去工程所在地調取後交給鑒定機構的,該案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得到法院的認可。鑒定活動是經人民法院委托進行,鑒定程序合法,四方公司、裕通公司未提出異議,也未提交反駁證據,二審法院無理由否定鑒定報告的合法性。泰宏鑒字(2011)第004号《司法鑒定報告書》是劉永施工離場後直到鑒定報告作出,沒有繼續施工,鑒定報告确定的工程量即為劉永離場時的工程量;同時,如果不能确定工程量範圍,鑒定機構不會出具鑒定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本院經審查認為,另案作出的鑒定報告僅屬書證,非屬本案鑒定意見,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其難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法可以不予采信。經查,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肥民初字第82349号案件中委托泰安宏偉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所作泰宏鑒字(2011)第004号《司法鑒定報告書》,系依據兖州九州方圓住宅小區C-2#樓的施工圖紙、劉永單方提供的施工情況說明作出的。雖然劉永陳述涉案H23#、H24#樓為套用C-2#樓施工,但鑒定機構是否現場勘查、能否準确确認劉永陳述的施工範圍及鑒定意見的客觀真實性均存在異議;且劉永明确表示其并無證據證實其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原審中亦未提供施工期間相關施工資料等對其主張予以佐證;同時,該鑒定報告亦與已經生效的他案判決所涉工程造價不一緻原審據此認為劉永的主張證據不足,依法有據;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法律評析鑒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項目)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同時,鑒定意見與書證均屬于證據類别中的一種,本案裁出新意,将另案作出的鑒定意見看作是書證的一種,其是否能認定本案中的事實尚需要結合本案中其他證據予以證明,防止了鑒定意見被濫用的可能,更能保證案件的真實性,更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劉永、山東四方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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