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2020年1月1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2021年9月1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正式實施,此後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相比之前發生較多變化,本文基于修訂後的法律規範,将2020年之後農村新實施征收拆遷中需要格外注意的文件進行整理,供廣大農民朋友了解注意。
一、村裡拆遷,村務公示欄需留意!
征收拆遷中非常重要的是信息,國家征收農村土地、拆遷老百姓房屋的,一般不會每家每戶進行通知告知,而是直接通知村委會或者村小組。但征收公示、告知信息根據法律規定必須要在村、村民小組範圍内公示,實踐中多采用在村務公示欄張貼的方式。因此,涉及拆遷的村民,需多關注留意村内公示欄信息。同時查看時,如無張貼征收文件,可使用帶有時間、地點水印的相機拍攝記錄客觀情況,如将來發現僞造張貼資料可提供證據證實。
二、見到拟征地告知信息,需留意範圍、征地調查活動,及時提出意見申請聽證。
征地實踐中,如依法進行征地公示的,會出現《征地啟動公告》、或《征收土地預公告》以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一方面,見到此類文件,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1)見到《征地啟動公告》等預公告後,不能搶栽、搶種、搶建,否則不予補償;同時留意查看是否包含“征收範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内容,如果内容不明确,為明确自家是否在征地範圍,可直接向征地單位及村集體了解具體情況。另外此公告出現後,會進行土地現狀調查活動,村民需關注自家的土地及房屋等是否調查登記正确,如有誤需及時提出更正,并建議保留對自家調查登記的材料。
(2)見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後,需仔細查看是否包含“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标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 等内容,了解上述信息後,可以知道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信息,如對征收補償安置内容有異議,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需要及時提出異議并申請聽證,提出異議的時間和途徑依法在公告時一并告知。
另外,提示大家,《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相較于《征地預公告》出現時間略晚些,但二者是先後出現的,建議連續關注。
該兩類公告部分地區示例如圖:
另一方面,該類征地文件出現,意味着,此時征地尚未經正式批準,僅屬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拟征地階段,因此,此時不具有征收的強制性,如果在此時,未經達成一緻便發生強制征收的行為,則往往不具有合法性,需保留相關證據及時采取法律救濟措施。
同時,在此階段,确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後,征收部門會找村民協談補償安置事宜,對此,可以正常協談,了解對自家的補償安置情況,如果認為合适的,可以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但必須自己持有一份協議,以保障補償安置權益的落實;但如果不能達成一緻的,此時亦不能強制征收。
三、征地批準後,此前未達成協議的,警惕收到《征地補償決定》。
根據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組織拟征地階段,确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後,組織相關部門與拟被征收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對于未達成協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征收土地報批時應當如實說明。在征地經依法批準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能會對未達成協議的村民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具體文件名稱可能為《征地補償決定書》等。
如收到該文件,需要特别關注,因為此時征地已獲得批準,征地也具有了法定強制性,必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否則過期未提起救濟程序的,征收單位可申請法院強制征收。
四、征地批準後,依法應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逐項落實。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内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範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别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同樣還是關注公示欄信息,見到征收土地公告的,一般會載明征地批準信息,也會包含行政複議的權利告知,已簽訂協議的可積極關注補償安置事項的落實,未簽訂協議的對征地批準及公告有異議的,需及時申請行政複議。
以上,是京平律師整理的2020年之後農村新實施征地拆遷中,主要的法定征收文件。被征地村民見到相應信息後分别應對,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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