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較為分散的規定中,已經有了較多的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相關規定,從現有規定來看大緻有12種情形,特此摘錄如下,按照三類分别進行表述:
一、有關規定明确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1、勞動争議案中的律師費由敗訴的用人單位承擔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勞動争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律師費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适當分擔。”
3、著作權糾紛案可将律師費作為賠償範圍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将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内。”
4、商标侵權案可将律師費作為賠償範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标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将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内。”
5.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案可索賠律師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幹意見》( 法發〔2016〕21号)第22條: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二、有相關規定但并不明确的情形(裁判機關裁量)
6、專利侵權案中可要求賠償調查、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将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内。”
如果專利糾紛案件中律師費要計算在被告的賠償數額範圍之内,必須是以“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
7、擔保權糾紛案可要求賠償實現債權的費用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人如依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于當事人的财産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8、不正當競争案中可要求賠償合理的調查費用
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20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9.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中可要求賠償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關于印發 《關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滬高法民【2000】44号)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我們認為,所謂損失,是指因違約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的财産利益地喪失。律師費在性質上屬于财産利益,原則上可以作為損失,但不能超過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預見到的範圍。
鑒于目前律師收費有按規定收費和協議收費兩種,我們認為,受害人與律師協商确定的律師費,如果高于有關規定的,則高出部分可認為超過了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遇見的範圍,對超出部分應不予支持。”
10、法律援助案中可要求賠償辦案必要開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幹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将律師“辦案必要開支”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11.仲裁案中可要求賠償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複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議金額等因素”。
在實踐中,該費用應包括律師費,但仲裁庭對該費用的承擔問題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三、雙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12.在雙方合同中約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合同雙方在簽定合同時,可将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标準也詳細列明,應特别注意必須明确寫明“律師費”,最好不要寫成“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不明确詞語。人民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律師費的約定應當合理。
法院的典型案例:
①、200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陸紅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國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經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一審已經生效,被告美聯航賠償原告陸紅聘請律師支出的代理費人民币16595.10元、律師差旅費人民币11802.50元。
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楊文偉訴上海寶鋼二十冶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6月30日終審判決上海寶鋼二十冶公司賠償原告楊文偉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人民币3000元。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