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次 關于思想三律
三大思想律:1.同一律(law of identity)——A是A。
2.矛盾律(law of contradiction)——A是B與A不是B,二者不能同真。
3.排中律(law of excluded middle)——A是B或A不是B。
思想三律的重要性問題
1.重要的理由:從知識論或形而上學來講,或許很重要。
2.不重要的理由:
(1)技術觀點:具有
相對性,在某一系統構造中它很重要,但在另一系統構造中,可能就不重要。所以并
沒有始基語句的地位,隻是三個被推論出來的語句。在記号結構上不夠豐富,缺乏衍生力量。
(2)歧義問題:是關于事物的規律還是關于語言層面的規律?
如果是關于事物的規律,我們難以從中獲得什麼知識,而且還容易給人誤解,“是”被誤解作“肯定”。比如:醜小鴨是醜小鴨。在童話中我們就見識到了這種誤解:醜小鴨就是醜小鴨,變不成白天鵝。
再往前延伸,就要認為傳統邏輯不足以解釋事物的發展,要用“動的邏輯”來取代傳統邏輯,典型的就是唯物辯證法。但須知,邏輯是來判别真假是非的,它與現實世界的經驗毫無關聯,用它來解釋事物的發展,就是違背了學習邏輯的初衷。
3.正解:
(1)同一律:在邏輯範圍裡從語意方面解析起來,有一定的意義,它表示一個簡單的概念:每一事物
與其自己同一,而不與其他同一。
問題:如果任何事物與其自身同一,那麼同一概念瑣細不足道;如果我們說同一個事物與别的東西同一,那麼便是假的。——同一律有何用?
釋疑——同一律下事物的三重可能性:
書中的舉例:①張江陵=張江陵 ②張江陵=張巡 ③張江陵=張居正
第一種可能說“張江陵就是張江陵”,固然是真的,但索然無味。
第二種可能說“張江陵等于張巡”,這是一個錯誤的信息。因為張巡沒有用過“江陵”這個名字,也沒有“江陵”這個稱号。
第三種可能說“張江陵等于張居正”,這是正确的信息。這兩個名詞是同一對象之不同的名稱。包含同一概念的語句,包含着兩個指稱同一事物的名詞。這兩個名詞必須不同。因為不同,該語句才有用,旨在告訴人們這兩個名詞指向同一個人。
注意:我們說到不同的名詞是同一時,并非名詞自身同一,而是所指為同一事物時,才是同一的。但是,形容
一名的形容詞,
不能用來形容該名所指對象,反之亦然:我們可以說張居正
這個人嚴苛,不能說“張居正”
這個名字嚴苛;同理,我們可以說“張居正”
這個名字由三個字組成,卻不能說張居正
這個人由三個字組成。
同一律是一個語意原則:在一所設語境(context)中,同一個文字或符号在某場合以内的各個不同點出現,必須有一
固定的指示物(referent)。這是語言的意謂條件,以讓人充分的理解與溝通。否則,就會發生歧義。
(2)矛盾律:事物之間隻有相反,沒有邏輯上的矛盾,邏輯對現實世界的事物不做評價。
邏輯矛盾必須滿足兩個條件:①A與B窮盡。
②A與B不相容。
之前在學習選取推論的時候,提到過“不相容且窮盡”的問題:
乙與丙既不相容,于是:
甲是乙或甲是丙。
甲是乙。
∴甲不是丙。
乙與丙既窮盡,于是:
甲是乙或甲是丙。
甲不是乙。
∴甲是丙。
現實世界中可以說無法找到完全劃清界限的實例,如果要人為制造邏輯矛盾,那将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比如有一句俗話:“一山不容二虎”,社會中的人們在面對競争對手時常常會抱有此心态,而且是一種理想心态,利益由我獨占,那豈不美哉?
但事實是,一山不僅會有二虎,還會有很多虎,路人甲 固然能做到要把乙徹底打倒,但乙的下場也很可能會臨到甲或者甲後代的頭上,因為丙也會盯上甲獨占的利益,甲能通過鬥争奪取乙的利益,丙憑什麼不能?這當然不符合現代社會所倡導的合作共赢精神。
(3)排中律:排中律不是事物律,因而不排斥事物有中間的情形。排中律也是一個語意原則:一個文字或符号,要麼指稱A,要麼不指稱,不可以既指稱也不指稱。它是語句固定指稱的另一種方式。
4.結果:所謂三大思想律并非思想律,它們是語意或語法最低限度的條件。違反了這些條件,就無意義可言,或得出自相矛盾的結論。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