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東東在房子居住7年,才知道這個房子有地下室,可怕的是還有人在地下室居住,讓我們看一下具體怎麼回事!
案例回顧
(真實事件改編,文中皆為化名)
王東東和妻子畢業後留在了南京工作,因為考慮到妻子已經懷孕,怕新房子裝修有甲醛就直接買了一套一樓的二手房,一共花了200多萬。
王東東夫妻倆簡單裝修了一下就入住了,但王東東夫妻時不時的就聽到房子有響聲,剛開始隻是“咚咚咚”聲音,二人也沒有在意。
但最近在地下經常傳來電鑽、電焊機等發出的聲音,聲音越來越大,已經影響他們的正常生活了,二人找到了物業。
而物業給他們答複是:聲音是從地下室傳來的。
“什麼,這房子有地下室?我在這住7年了,第一次知道”王東東驚訝的說。
物業帶着王東東來到了地下室,發現住在這的竟是之前賣給他房子的房東趙廣生。
原來趙廣生在賣房子時,故意隐瞞了地下室,自己卻在地下室“鼓搗”機械。
趙廣生是一個機械加工愛好者,自退休以來更是在地下室天天鑽研,所以産生了很大的噪音。
王東東生氣的對趙廣生說:“趙先生,當時賣房子的時候也沒說這房子有地下室啊,而且我們已經買了房子,地下室自然就是我們的了”
“什麼?我賣的是房子可不是地下室,再說了要帶地下室可就不是200萬這個價了”趙廣生說。
物業幫着調解:“你們二人協商一下,要不王先生你再給趙先生點錢,把地下室買下來”
趙廣生:“賣了我住哪,我可不賣,而且這個房子是單位分的,沒法賣”
王東東也覺得本該屬于他的憑什麼要花錢買呢。
王東東覺得自己受到了欺騙,将趙廣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趙廣生搬離地下室,将地下室交付給他。那法院會支持他麼?讓我們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王東東認為,地下室應當屬于房子的附屬品,二者屬于主物和從物的關系。所以趙廣生應當搬離,将地下室交付給他。
而趙廣生認為,雙方的買賣合同中隻寫了出賣房子,沒有說有地下室,應該按合同來,而且這地下室是單位分的,他沒有産權證,沒辦法買賣。
那法院會怎麼判呢?
一審法院以無法确定地下室的所有權,且合同中未寫明賣房子帶地下室的理由駁回了王東東的訴訟請求。
王東東不服,上訴到了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讓人眼前一亮!
二審法院查明,趙廣生所居住的地下室其實是小區自行車庫的一部分,多年前被改造成了多間獨立的地下室,分給了業主。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小區内配套設施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而地下室作為自行車庫的一部分,更應為全體業主所有。
而根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表決已經确定:對小區内陸下室進行分割,分給小區内業主,作為房子的附屬設施。
而趙廣生已經将房子賣給王東東,已經不是本小區的業主身份,故無權對地下室進行占有使用。
王東東通過買房理應取得地下室的使用權。
最後二審法院支持了王東東的請求,判決趙廣生搬離地下室。
個人觀點
本案發生後,很多網友都說,有些房子帶地下室就不是這個價了,法院還應當判決王東東給付趙廣生一部分購房款。
但筆者認為,雖然帶地下室的房子可能會更貴一點,但隐瞞地下室出售太不可取,如果賣房時找趙廣生能主動告訴王東東有地下室,即使房價比200萬貴一點,可能王東東也會接受。對于本案,你什麼看法?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