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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 | 章宣靜:高某職務侵占無罪案司法會計鑒定問題評析

首發 | 章宣靜:高某職務侵占無罪案司法會計鑒定問題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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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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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 | 章宣靜:高某職務侵占無罪案司法會計鑒定問題評析

章宣靜 | 華東政法大學律師學院刑事辯護研究中心研究員,山東政法學院司法會計學研究所研究員。高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研究方向:司法會計鑒定理論與實務。

高某職務侵占無罪案司法會計鑒定問題評析

司法會計鑒定事項是指訴訟中某個案件需要解決的具體财務會計專門性問題的項目。司法會計鑒定目的是通過司法會計鑒定為司法機關查明與财務會計專門性問題有關的待證事實。司法會計鑒定事項由鑒定目的決定,通常由委托方設定并向鑒定人提出。鑒定事項正确與否直接決定鑒定目的能否實現,因此鑒定事項設定至關重要。本文以高某職務侵占案司法會計鑒定意見不被法院采信判無罪為例,對鑒定事項等相關問題進行評析,并提出正确的鑒定事項。

一、高某職務侵占案基本情況[(2018)冀0130刑初118号]高某系某裝飾公司業務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某裝飾公司貨物價值12萬元。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職務侵占金額,來源于公安機關聘請某會計師事務所鑒定人出具鑒定意見書中所認定的“高某未回款金額”。鑒定意見書記載:高某未回款金額=出庫金額-退庫金額-回款金額-優惠金額-其他費用金額。出庫金額是根據某公司提供的高某自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9日的移庫明細賬目而計算的數額,退庫金額是根據某公司提供的高某自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9日的退庫明細賬目中的正常退庫而計算的數額。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不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一是未考慮出庫金額與實際銷售金額不一緻;二是客戶出具的欠條為公司的應收款項,鑒定結論中計算未回款金額時此部分未去除;三是配發給高某的廂式貨車在其銷售期間始終有貨物,鑒定未回款金額時沒有扣除高某被停止做業務時該廂式貨車裡貨物的價值;四是卷内無偵查機關出庫明細、退庫明細、銷售明細的調取證據通知書,會計師事務所作出鑒定意見所依據的出庫明細、退庫明細、銷售明細資料,并非偵查機關依法調取,檢材來源不合法。

法院認為,首先,從高某的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9日的銷售明細賬目可以看出其所銷售貨物的銷售價格與出庫價格不完全一緻,存在低于出庫價格的情況,被告人高某稱公司允許低于出庫價格銷售貨物,而被害單位則稱公司不允許低于出庫價格銷售,對此公訴機關未能提供該公司其他業務員的銷售賬目及該公司不允許業務員低于出庫價格銷售貨物的書面證據材料,僅憑該公司會計、庫管員等人的言詞證據,不足以證實該公司不允許業務員低于出庫價格銷售貨物。審計時,會計師事務所未考慮出庫金額與實際銷售金額的不一緻,而依據出庫金額來計算未回款金額存在不當。其次,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高某時,從其身上搜出攜帶的欠條,高某稱是客戶欠公司的貨款所打欠條,為公司的應收款項。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高某随身攜帶的這部分欠條的真僞也未予核實,因此在審計時,對于此部分未予考慮。且會計師事務所的該鑒定意見中未列明某公司的應收款項。第三,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時的退庫金額未包括2017年6月9日公司配發給高某的貨車上存貨的價值。2017年6月9日公安機關抓獲高某時,該公司配發給高某的廂式貨車在銷售期間存有貨物,公安機關未依法封存,也未當場清點該貨車中的貨物數量。

公訴機關提供的2017年6月9日至6月23日的移庫商品明細是被害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新的業務員接手該車時清點該車貨物後輸入連凱軟件的貨物數量和金額,當時被告人高某未在場,且時隔十幾天之久,該車上的存貨又未封存,是否與2017年6月9日抓獲高某時該車上的存貨數量相符,無相關證據證實,庭審中高某亦不認可,故根據該移庫商品明細不能證實2017年6月9日公司配發給高某的貨車中的存貨數量和價值。綜上分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不能全面反映客觀情況,所計算出來的高某的未回款金額有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職務侵占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不成立。

二、鑒定問題評析根據判決書記載的有限信息分析,該案會計鑒定主要存在以下兩個問題:第一,檢材來源不合法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通過司法鑒定與審計規範比較,司法鑒定的檢材隻能由委托方提供,而審計證據可以由注冊會計師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自行獲取。本案鑒定意見書記載:“出庫金額是根據某公司提供的……”“退庫金額是根據某公司提供的……”,結合辯護人的第四項辯護意見,鑒定材料中的出庫明細、退庫明細、銷售明細資料,很可能是鑒定人執行了不适用司法鑒定的審計準則,擅自接收某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檢材來源不合法問題。第二,算式“高某未回款金額”無法實現鑒定目的由于判決書未記載偵查機關提出的鑒定事項,根據鑒定書記載的“高某未回款金額”計算公式,可以推測公安機關提出的鑒定事項錯誤或者未提出明确的鑒定事項。高某作為公司的業務員,将收到公司的貨物銷售出去并負責貨款收回,即使不考慮出庫金額與實際銷售金額不一緻,按照鑒定書“高某未回款金額”的計算公式,計算結果至少包括以下兩項:一是高某從公司領貨但尚未出售的貨值;二是已出售但客戶欠款金額。很顯然,該兩項不能作為認定高某職務侵占的金額,即“高某未回款金額”計算結果無法實現鑒定目的。此外,“高某未回款金額”算式還包括貨物在運送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毀金額,因此根據鑒定書所列算式,得出的結果既與待證事實不關聯又不具有排他性,無法用于證明高某職務侵占金額。

三、正确鑒定事項的設定刑法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單位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情形。本案中高某已領但尚未出售的貨值、客戶欠款金額、運送途中發生的損毀貨值均不能認定為高某的職務侵占金額。根據本案案情,判斷高某是否侵占本單位資金,侵占金額是多少,待證事實是高某實際收到客戶的貨款和實際交給本單位的貨款,據此,公安機關應當向鑒定人送交證明上述事實的财務會計資料,将鑒定事項設定為“在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9日期間,高某實際收到的貨款與交給裝飾公司的貨款是否相符”。該鑒定事項直接明了,不需要考慮銷售價格與出庫價格是否一緻、客戶欠款金額、廂式貨車未售貨值和運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損毀貨值。本案假如高某拒不交代購貨客戶名單,緻使公安機關無法獲取高某實際收取貨款證據,公安機關在2017年6月9日抓獲高某時,在已完成對廂式貨車存儲待售貨物現場勘查情況下,可以考慮将鑒定事項設為“截止2017年6月9日,高某應結存貨物數額與實際結存貨物數額的差額”,再結合其他證據認定高某職務侵占金額。以下點擊可讀:刑辯招新|我們的故事,從這裡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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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編審: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雲證國際司法鑒定中心學術部主任,朱桐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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