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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調查工作主體身份證據收集名稱種類及注意事項

主體身份證據種類

自然身份證據

職務身份證據

政治身份證據

證據

名稱

一、被審查調查對象為個人的:1、居民身份證;2、居民戶口簿;3、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4、因公或因私《護照》;5公安機關出具的人口信息登記表6、《港澳居民來往内陸通行證》;7、《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8、民族成分證明材料;9、畢業證書、學位證書;10、駕駛證、社保卡等具有法定證明的其他材料;110、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文件12、刑事行政處罰文件、決定書、判決書等。

二、被審查調查對象為黨組織或單位的:1、組織機構代碼證;2、機構編制人員《三定規定》;3、關于成立機構(設立國有企業)的批複或關于成立黨組織的批複文件;4法人登記證書;5、事業單位法人證書;6、非法人組織登記證書;6、國有企業公司章程等;7、對黨組織或單位的處分文件、處罰決定書、判決書等。

1、《幹部履曆表》;2、幹部任免審批表3、任命文件任職文件4、《錄用公務員登記表》或《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登記表》、《公務員登記表》《公務員調任登記表》吸收錄用幹部審批表》《退伍軍人安置審批表》等;5、證實被審查調查人分工文件工作職責規定、工作崗位責任書;6、有關履行職務行為的《會議紀要》;7、選舉公告8、授權從事某一項職務行為的委托書8、因公務行為需要發放的各類聘書9、事業單位《聘用合同》;10、教師、醫生、護士、律師、會計等各類職業資格證書;11、工資調整審批表;12、年度考核登記表;13、組織人事部門出具任職證明;14、單位出具的證明具體職責的文件;15、審查調查人供述和辯解以及相關證人證言證實其任職和職責情況;16、黨組織或單位決策某項工作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或下發的文件等。

1、入黨志願書2、黨代表黨委委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委委員當選文件或證書;3、相關黨組織出具的政治身份證明(說明);4、民主黨派、社會組織、人民團體、群衆自治組織任職文件;5、民主黨派、社會組織、人民團體、群衆自治組織出具額任職情況說明(證明)。

備注:1.主體身份證據是指能證明被反映人、被審查調查人自然身份、政治面貌、任職經曆以及在人大、政協,各黨派、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擔任職務的有關材料;

2.主體身份是對行為定性量紀、确定處分種類和引用黨紀黨規法律法規的前提和基礎。被審查調查人黨代表、黨委委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還涉及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處分權限、處分程序和組織處理措施匹配等

3.主體身份證據内容和形式:(1自然身份證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證号碼、民族、籍貫、受教育程度、住所以及之前受刑事、行政和黨紀政務(政紀)處分等材料;(2職務身份證據包括任職分管負責工作情況;(3政治身份證據包括政治面貌、黨代表、黨委委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委委員等,以及在民主黨派、社會組織、人民團體、群衆自治組織任職等有關材料

4.調取收集規則:(1)關聯性原則,所調取證據必須與核查或審查調查工作相關;(2)職務身份證據應涵蓋所有違紀違法行為(包括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發生時的任職情況,兼職較多與違紀違法行為無關的任職證據,可不調取(3)違紀違法行為較少,涉及職務和分工、分管事項單一的,按被審查調查時擔任職務的下一個職務層次最後一個任職崗位為限,調取證據但僞造、篡改個人檔案資料,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等違紀違法行為除外。組織人事部門内部工作文件,一般無需調取;(4政治身份證據,原則上僅調取當屆、當次任職文件,擔任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的,一般調取,違紀違法行為涉及其中某一屆職務的應予調取;(5涉嫌職務犯罪且拟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案件,自然身份證據應調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或人口信息登記表,不能僅以身份證複印件入卷。

5.主體身份證據裝訂要求其中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主體身份證據應當單獨成卷移送司法機關審查,并制作複制卷備查。刑事訴訟工作一般不涉及入黨志願書、黨代表當選文件等黨内身份證據,實踐中可将其訂入紀律審查程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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