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身份證據種類 |
|||
自然身份證據 |
職務身份證據 |
政治身份證據 |
|
證據 名稱 |
一、被審查調查對象為個人的:1、居民身份證;2、居民戶口簿;3、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4、因公或因私《護照》;5、公安機關出具的人口信息登記表;6、《港澳居民來往内陸通行證》;7、《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8、民族成分證明材料;9、畢業證書、學位證書;10、駕駛證、社保卡等具有法定證明的其他材料;110、黨紀政務(政紀)處分文件;12、刑事、行政處罰文件、決定書、判決書等。 二、被審查調查對象為黨組織或單位的:1、組織機構代碼證;2、機構編制人員《三定規定》;3、關于成立機構(設立國有企業)的批複或關于成立黨組織的批複文件;4、法人登記證書;5、事業單位法人證書;6、非法人組織登記證書;6、國有企業公司章程等;7、對黨組織或單位的處分文件、處罰決定書、判決書等。 |
1、《幹部履曆表》;2、幹部任免審批表;3、任命文件、任職文件;4、《錄用公務員登記表》或《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登記表》、《公務員登記表》《公務員調任登記表》《吸收錄用幹部審批表》《退伍軍人安置審批表》等;5、證實被審查調查人的分工文件、工作職責規定、工作崗位責任書;6、有關履行職務行為的《會議紀要》;7、選舉公告;8、授權從事某一項職務行為的委托書;8、因公務行為需要發放的各類聘書;9、事業單位《聘用合同》;10、教師、醫生、護士、律師、會計等各類職業資格證書;11、工資調整審批表;12、年度考核登記表;13、組織人事部門出具任職證明;14、單位出具的證明具體職責的文件;15、被審查調查人供述和辯解以及相關證人證言證實其任職和職責情況;16、黨組織或單位決策某項工作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或下發的文件等。 |
1、入黨志願書;2、黨代表、黨委委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委委員當選文件或證書;3、相關黨組織出具的政治身份證明(說明);4、在民主黨派、社會組織、人民團體、群衆自治組織中任職文件;5、民主黨派、社會組織、人民團體、群衆自治組織出具額任職情況說明(證明)。 |
備注:1.主體身份證據是指能證明被反映人、被審查調查人自然身份、政治面貌、任職經曆,以及在人大、政協,各黨派、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擔任職務的有關材料;
2.主體身份是對行為定性量紀、确定處分種類和引用黨紀黨規法律法規的前提和基礎。被審查調查人為黨代表、黨委委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還涉及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處分權限、處分程序和組織處理措施匹配等;
3.主體身份證據的内容和形式:(1)自然身份證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證号碼、民族、籍貫、受教育程度、住所以及之前受刑事、行政和黨紀政務(政紀)處分等材料;(2)職務身份證據:包括任職、分管、負責工作情況;(3)政治身份證據:包括政治面貌、黨代表、黨委委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委委員等,以及在民主黨派、社會組織、人民團體、群衆自治組織中任職等有關材料;
4.調取收集規則:(1)關聯性原則,所調取證據必須與核查或審查調查工作相關;(2)職務身份證據應涵蓋所有違紀違法行為(包括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發生時的任職情況,兼職較多但與違紀違法行為無關的任職證據,可不調取;(3)違紀違法行為較少,涉及職務和分工、分管事項單一的,按被審查調查時所擔任職務的下一個職務層次的最後一個任職崗位為限,調取證據,但僞造、篡改個人檔案資料,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等違紀違法行為除外。組織人事部門内部工作文件,一般無需調取;(4)政治身份證據,原則上僅調取當屆、當次任職文件,擔任曆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的,一般不調取,若違紀違法行為涉及其中某一屆職務的,應予調取;(5)涉嫌職務犯罪且拟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案件,自然身份證據應調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或人口信息登記表,不能僅以身份證複印件入卷。
5.主體身份證據裝訂要求:其中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主體身份證據應當單獨成卷移送司法機關審查,并制作複制卷備查。刑事訴訟工作一般不涉及入黨志願書、黨代表當選文件等黨内身份證據,實踐中可将其訂入紀律審查程序卷。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