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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 |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則

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内容十分豐富,學習起來重點不好掌握,今天小編針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為大家簡單做以梳理,希望能夠給同學們的複習提供些許幫助!

01

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

含義 行政機關的職權和行使職權中産生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為依據,行政機關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職權應當來自法律的授權,合法行政原則對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活動都有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兩個要求 法律優先 (1)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和決定。行政機關的規定和決定違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2)在行政執法方面,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執行和實施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法定作為義務,将構成不作為違法 法律保留 行政機關活動應當以明确的法律授權為前提和基礎,法無授權即禁止,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機關保留對某些事項的立法權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極地不抵觸法律為滿足,還需法律明确授權,依法隻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除非獲得授權,否則不得作出任何規定和決定 第二、在行政執法方面,如果沒有立法文件進行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02

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

含義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應當客觀、适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則的要求包括:公平公正對待原則,考慮相關因素原則,比例原則 公平公正 對待原則 行政機關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同時、面對同等情況應當同等對待,不同情況應當區别對待,不得肆意地實施差别待遇 考慮相關因素原則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和進行行政裁量時,隻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相關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分”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是指行政權尤其行政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全面權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盡量采取對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相關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間保持平衡。比例原則由三個子原則構成 1. 合目的性 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 2.适當性 是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為法律所必須,結果和手段之間存在着正當性 3.損害最小 是指行政機關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如果能夠用較為輕微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就不能選擇使用更激烈的方式

03

程序正當原則

程序正當原則

行政公開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做到信息公開,以實現公民知情權。程序正當的首要要求就是信息公開,所以陽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劑就是對信息公開意義的形象說明 公衆參與 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和決定,尤其是作出對公民不利的決定時,應當聽取公民的陳述和申辯。公民參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獲得通知權 2.參與權 3.表達權,即陳述和申辯權 4.監督權 公務回避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04

高效便民原則

高效便民原則

1.行政效率原則 首先,機關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禁止不作為或不完全作為。其次,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定時限,禁止不合理延遲,延遲是行政不公開和行政侵權的表現 2.便利當事人原則 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應當減輕當事人負擔,便利當事人。如果行政的機關增加當事人的程序負擔的,是行政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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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守信原則

主要是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誠實守信原則

誠實 即行政機關公布信息應當全面、準确、真實。無論向普通公衆公布信息,還是向特定人或者組織提供信息,行政機關都應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守信 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行政行為生效後,對當事人産生法律上的效力,社會公衆基于對行政機關權威的尊重和信賴,将根據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的效力來行事,進一步安排自己的生産和生活,從而使整個社會達到和諧穩定,井然有序的良好狀态,但是如果行政機關自身不能保證行政行為的穩定性,可預期性,随意地朝令夕改,則将導緻行為的當事人和社會公衆的無所适從,從而引發社會秩序的混亂 因國家利益、公衆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相對人因此受到信賴利益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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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統一

權責統一原則

行政效能 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要擁有法律、法律賦予其相應的強制執行手段,用國家強制 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權責統一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權力和法律責任的統一,即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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