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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确定及賠償調解程序

一、賠償責任人的範圍确定

  1、原則上由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2、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是單位的,駕駛員若執行職務,該單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是單位的,駕駛員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經車主同意,合法占有車輛的人員又将車輛交與第三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與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是單位的,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期間,對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的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7、委托他人維修、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維修人、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8、雇傭他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雇主應當負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緻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車輛被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有車輛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原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對車輛被盜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程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确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确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賠償的标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财産損失的修複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确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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