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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故意殺人罪的辯護詞

辯 護 詞

——XX涉嫌故意殺人罪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規定,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接……指派陳鑫律師擔任XX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二審階段的辯護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發表辯護意見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親屬表示極大的同情和慰問。在會見被告人、詳細閱卷的基礎上, 辯護拟對此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就本案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節提請合議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一、對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有異議,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

縱觀整個事件的發生進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所犯罪名應為符合緻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的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雖說二犯罪所侵犯的犯罪客體、犯罪主體均一緻,但在犯罪的客觀方面以及主觀方面擁有本質上的區别

首先從客觀方面而言,故意殺人罪表現為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而緻人死亡的故意傷害罪表現為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導緻了他人死亡,行為人(被告人)對于他人(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的産生應當持過失,區别于故意殺人罪中對死亡結果的故意(不論是直接故意亦或間接故意)。本案中,根據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證據可以看出,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系口角上升到互毆以至于發生慘劇,而一般認為“互毆”所持的故意為傷害他人身體——不然便應稱之為“決鬥”。

其次從主觀方面而言,據被告人陳述,主觀上持有的是争強好勝、肆意挑釁、起哄鬧事的心态,購買刀具是因為被告人身材較之被害人偏瘦弱,出于防範的目的,并非蓄謀策劃殺人,符合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至于原審法院所言被告人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持所謂的希望或放任态度,無法與被告人的行為相映照,缺乏事實依據。

二、被告人犯罪後主動歸案,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平時表現較好、無前科記錄,系初犯;

三、案發具有特殊性,屬激情殺人、系偶犯而非預謀,其主觀惡意相對較小;被害人自己有明顯的過錯,原審法院對該點考慮不足;

據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部分以及經過質證的證據,被害人遇害之前曾與被告人發生肢體沖突,原審法院以被告人投案時“除手掌受傷外,身體其他未見異常”為由完全排除了被害人的過錯、完全排除了被告人不那麼正當的防衛意識,過于武斷。

四、較之蓄意謀殺,本案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相對較小;

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依據之一。故意殺人罪雖然是最嚴重、最惡劣的犯罪之一,但從《刑法》所規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說明不能不考慮其社會危害性而一概而論。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由于一時沖動偶發所實施的犯罪,雖然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這一無法逆轉的後果,但就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而言,的确存在着值得從輕考慮的具體情節。

本案發生最直接的原因,是由于被害人與被告人肢體沖突升級引發的糾紛,被害人有着明顯的過錯。被告人雖然采取了非法的、極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決方法,但是這種犯罪畢竟不同于故意實施侵犯人身權利或财産權利過程中,為達到其它非法目的而實施的行為。從行為的對象上講是特定的,從行為的時間和地點也充分說明其偶發的性質,從被告人對實施犯罪行為的态度方面來看,被告人沒有刻意的掩飾自己的犯罪行為,而是主動歸案自首,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如實的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由此可見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已經追悔。所有這些,較之那些對不特定的對象實施無端殺人行為,或者殺人後毀屍、破壞現場、逃避偵查等等行為,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稍輕。

五、将被告人改判故意傷害罪,更有利于當地治安的長久和平。

我國自古便有“弑父之仇,不共戴天”這類說法。故意殺人罪更像是套給被告人與被害人後代的一把枷鎖,結合當地民俗,不排除被告人、被害人的親屬後代會因“報仇”而引發不必要的沖突。故意傷害罪可以弱化殺人這兩個字可能帶來的、引發的其他不良影響,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望合議庭對此予以考量。

最後,再次對被告人一時沖動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後果表示深深的遺憾。同時應該看到的是,被告人除了有自首這一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外,還有賠償被害人家屬等酌定從輕、從寬處罰的情節,請求合議庭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處以較之原審更輕的處罰,以給他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人生寶貴,比起無期徒刑的遙遙無期,有期徒刑更能給人以希望,相信之後牢中的改造可以讓被告人改過自新,好過遙遙不可終日的完全失去自由。被告人歲數不大,使其早日回歸社會,更有利于其回報社會和他的家庭,更有利于實現其人身價值。同時,再次沉痛哀悼被害人,辯護人必須為被告人做輕罪、無罪辯護,前述部分辯護意見依據源于一審,絕非辯護人為了達到目的而對逝者不敬。

以上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予以采納。

(以下無正文)

此緻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 陳鑫 律師 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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