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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辱母殺人案”相關的兩個命題

“辱母殺人案”在全國引起巨大的反響,這一案件其實涉及當下中國兩個重要的命題:

其一、法律基于什麼?是中國人性還是國外條款;

其二、法律培育什麼?是助長頺廢還是催化陽剛。

這兩個命題在“辱母殺人案”的解析中又有兩個延伸命題:

其一、孝道與忠義,即沒有孝道就不可能培植民衆對國家的忠誠;

其二、孝道與陽剛,二者都在“我善養吾浩然之氣”而且是關聯的。

本文是一個随筆,對上述命題并沒有全面展開,提出僅僅是為了與讀者共同思考。【系辭】曰:“天垂象,見吉兇,聖人象之。”現代的聖人就是社會大衆,現代“聖人象之”就是社會共識。當一個典型性的事件發生,官方的善意立場可以是一個普法的機會,而大衆的立場則在于我們如何構建一個合理的社會制度--在這裡說的是法治,在淺層次上二者并不矛盾。

一、法律基于人性

法律基于人性,這是法治的自然屬性。現代西方法律源自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孟德斯鸠在論法學之前走遍歐洲每一個國家,了解歐洲的每一個民族,體察人性,甚至關注中國人性。

作為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是首先是一個自然主義者,即沖破中世紀種種觀念約束,達于思想的全面的解放,而以人的本然作為思考的基點,孟德斯鸠的法學立足于自然的法,也就是人性的歸納。

這個案件其實正在促使國人思考:官僚體制千孔百瘡。企圖縫補這一張破網,即使女娲再生,也無能為力。不知不覺中,我們正在進入一個政治變革、文化重生的時代,所有必須變革的課題都是社會自身的提出。

二、法律培育什麼?

對于“辱母殺人案”的解釋我們更應該從文化,也就是從民族性的培育上看。

“辱母殺人案”提示當代中國人應該如何建立中國法制,中國法制基于人性也必然培育中國人性。近期【大秦帝國】正在熱播,商鞅以法培育秦人陽剛之氣,令人印象深刻。

商鞅的法律條文也有不通人性的地方,例如對赢虔施以劓刑,徹底毀傷了一個貴族的自尊--自尊正是貴族人性最重要的部分。商鞅因此毀損了秦國領導集團的團結,商鞅後來獲“五馬分屍”之刑正是他不通人性的報應。

山東聊城法官“辱母殺人案”的判決正是一個不通人性的判決,更是一個毀傷中國人性陽剛之氣的判決。

2006年發生在南京的彭宇案,在判決書中,法官根據自己的陰暗心理作出“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分析,認為彭宇“如果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因此法院判定彭宇是撞人肇事者,應當承擔被害人損失的40%。

此案在中國造成的負面影響是驚人的,從此後見到老人摔倒再沒有人敢幫扶,自從學習雷鋒後,本來非常平常的扶助老人、幫助弱者的風氣不複見于社會,幾千年的“乍見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孟子--公孫醜章句上》)傷痕累累。

當前中國的法學界淪陷于西式法制意識。我們都很清楚,中國文化,也就是中國人性與西方文化即人性是不盡相同的,例如親親意識是西方社會沒有的--西方社會的親情淡薄,即孝道缺損。

基于西方法律,說明白了就是基于西方人性,不免邯鄲學步。于是我們經常看到法院做出古裡古怪的判決,盡管法官們總能夠說得頭頭是道,我們就這樣無可奈何地看着這些大人先生們的東施效颦。

沒有經曆文藝複興和啟蒙運動階段,中國社會進步的道路坎坷,因為我們都在茫然地看待種種難以理解的現象,因為我們難以達到共識,因為我們沒有文化,展現不了中國人性。

三、孝道與忠義

當下中國要不要講孝道?被告人于歡的行為毫無疑義是一個孝子行為,當其母受辱時敢于在惡徒衆多的情況下拔刀出手。

其實這個問題的回答就在國人人人心中,假如你的母親受辱你敢不敢拔刀?假如你的祖國受到欺淩你敢不敢拔槍?假如你不敢,說明中國政治已經人心喪盡;假如多數人敢,那個判大孝子于歡無期的法官将遺臭萬年--這個拘于法律條例的法官應該自問:當你的母親受到侮辱而求助警方不能的時候,你應該怎麼辦?

“辱母殺人案”還在提醒官方注意,基層民警的不作為已經成為中國法制的緻命傷。這個案件關鍵點即民警沒有及時制止事态的惡化,而是保護惡棍,迫使大孝子于歡不能不出手,不得不自衛。在大談法治的當下,這一個案件促使社會深思。

當警方不作為,無論法理或道德都是空泛的,所謂黑社會,就是無法理、無道德才稱為黑社會。當我們設身處地為于歡想一想--絞盡腦汁,隻有奮起抗暴。
這個問題是社會之問,在中國從人治向法治進步的這一個過渡階段,“辱母殺人案”不會是孤立的。大衆的疾呼是在聲援于歡,更是為了自己,為了避免飛來橫禍。

中國傳統文化講孝道,講孝道并非囿于親親文化,也及于政治哲學,即孝道是政權賴以存在的基礎,講孝道即講忠義。大宋律法:“如有複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請令今後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時期更立法補充:“有因祖父母為人所毆而子孫毆之以緻死者,并坐情理可憫奏裁”。可見古代統治者極其重視孝道與忠義之間的聯系。

南宋發生一“辱母殺人案”:

王佐,宋高宗紹興十八年(1148)戊辰科狀元任職中書門下省。王佐有弟王公衮,将赴任烏江縣縣尉(縣公安局長)時,發現母親的墳墓被盜挖--這是對王氏兄弟母親的最大侮辱。

王公衮撇開無能的官府親自破案,并将案犯嵇泗德押送到紹興府。按《宋刑統》,“諸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椁者,絞。”但是紹興府判嵇泗德輕刑。王公衮怒極,手持利刃混入監牢,親手将嵇泗德宰了,後投案自首。

王佐得知其弟殺人入獄,以自己的功名、官職謀求為弟弟贖罪。宋高宗對此案非常重視,專門派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判決:“公衮殺掘冢法應死之人,為無罪;納官贖弟佐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如律。”(王公衮刺死辱母者,應判無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贖罪之請,請朝廷駁回;依法追究紹興府法院司法官員“故縱失刑”的法律責任。)

宋高宗當即批示:“給舍議是。”命王佐“依舊供職”;“紹興府當職官皆抵罪”;王公衮受到“降一官”的行政處分,擇日赴任。後世學者為王家兄弟鳴不平,明代學者丘濬在《大學衍義補》中說:“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豈所以為訓乎?”

四、孝道與陽剛

因為有孝道,社會才能充沛陽剛之氣;因為有陽剛之氣,社會才能化惰性與腐敗于無形;因為有陽剛,社會才能有正義;因為正義得立,公平與合理才能在社會遂行。這個推理是不難論證。

沒有孝道就不可能有陽剛之氣,沒有陽剛之氣,社會危矣!國家危矣!壺公評論經常思考一個問題,中國人總是如同祥林嫂一樣讨論南京大屠殺,有意義嗎?為什麼大家不能問一句:三十萬中國人為什麼不如三十萬頭豬--豬在臨死還會狼奔豕突,豈肯老實受死。

這是因為滿清之後的中國人已經喪失陽剛之氣--即反抗之心。而有些日本人論及南京大屠殺,從另外一個角度說明大屠殺的意義,日本人的大屠殺就是效法當年滿清的“揚州十日”、“嘉定三屠”,其目的即在打擊中國人的陽剛之氣、反抗之心。

山東聊城法官的判決即不考慮中國人性的至要孝道,也在打壓中國人反抗惡勢力的意志,此法官之惡劣行徑,難以得到社會的寬容!

結束語:

法治代替人治已經成為必然之勢,但是人治對法治的扭曲與抵抗依然如此頑強。不能不疾呼我們的社會,共同關注這一個可能扭曲我們社會賴以存在的基本觀念的判決,制止少數惡勢力對中國人性的踐踏。

壺公評論2017/03/27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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