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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故意犯罪和犯罪故意

何為故意犯罪?何謂犯罪故意?二者是一回事嗎?

故意犯罪就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事件,因而構成犯罪的。

犯罪故意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态。

  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态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态。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征: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隻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

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程度上是有區别的,這種區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采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結果發不發生,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

犯罪故意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認識因素,二是意志因素,現分述如下:

  1、認識因素

  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态。由此可見,認識因素是事實性認識與違法性認識的統一。

  1)事實性認識

事實性認識是指對于構成事實的認識,這就為事實性認識限定了範圍。

事實性認識包括對以下客體要素的認識:

(1)行為的性質。對于行為性質的認識,是指對于行為的自然性質或者社會性質的認識,對于行為的法律性質的認識屬于違法性認識而非事實性認識。

(2)行為的客體。對于行為客體的認識,是指對行為客體的自然或者社會屬性的認識。

(3)行為的結果。對于行為結果的認識,是指對于行為的自然結果的認識,這種認識,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一種預見,即其結果是行為的可期待的後果。

(4)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于因果關系的認識,是指行為人意識到某種結果是本人行為引起的,或者行為人是采取某種手段以達到預期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都對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系具有事實上的認識。

(5)其他法定事實。例如時間、地點等,如果作為犯罪構成特殊要件的,亦應屬于認識内容。

  2)違法性認識

  刑法關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認識因素包含對自己行為的危害性的認識,這裡的危害性并非事實本身,而是對事實的評價。因此,據此可以認為違法性認識是中國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構成要素。

  違法性認識是指對于行為人的違法性的判斷,屬于對于認識的規範評價因素。因此,違法性認識與事實性認識在性質上是存在有區别的。如果說,事實性認識是對于客觀事物認知;那麼,違法性認識就是對于法律關于某一客觀事物的評價的認識。簡言之,前者為對事的認知,後者為對法的認知。無論是事實性認識還是違法性認識都屬于對于某種客體的一種主觀認知,而不是評價,這是确定無疑的。

  2、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态度。由此可見,意志因素是心理性意志與違法性意志的統一。

   1)心理性意志

心理性意志,是指心理事實意義上的意志。意志對人的行動起支配作用,并且決定着結果的發生。從意志對行為結果的支配關系上,我們可以把故意中的意志區分為以下兩種形态:

(1)希望。希望是指行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實現。在刑法理論上,由希望這一意志因素構成的故意被稱為直接故意。

(2)放任。放任是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結果持一種縱容的态度。在刑法理論上,由放任這一因素構成的故意被稱為間接故意。

  2)違法性意志

違法性意志是指心理性意志的評價因素,這種評價成為歸責的根據。

在一般情況下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在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基礎上,實施某一行為,通常就存在期待可能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期待可能性的判斷仍然是必要的。例如,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但因自然災害而流落外地,為生活所迫與他人重婚者,行為人明知本人有配偶,具有事實性認識,明知重婚違法,具有違法性認識,而仍然與他人結婚,具有心理性意志。但由于是為生活所迫,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沒有違法性意志。對此,不能以重婚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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