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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寫作文本的内在結構模式

機關公文寫作文本的内在結構模式,常見的有三種:

  1. “憑-事-斷”:是黨政公文和計劃、總結等事務文書基本的内在結構模式。 “憑”:為“事”的根據和目的,為“事”提供依據,增其權威性、嚴肅性,主要是:①公認的法規、法令、政策及政策性理論,常用“根據……特作如下……”句式;②行文的目的,常用“為了……特作如下……”。“事”:具體的事項或事實。

“斷”:在“事”的基礎上提出“要求”或“希望”。

  1. “事-析-斷”:

是事務文書中的調查報告、公文中的一些通報等使用的文本模式。是叙述和論證相結合的模式,把事的原委、過程叙述出來,作為析的對象和斷的依據。模式中的“事”一般不寫具體事項,而是概述性的對情況進行叙述,而“析”則是針對“事”作原因分析,不一定有完整的論證過程,也不作理論延伸。 “斷” 不是在“事”的基礎上作出結論,而是針對“事”和分析的結果,提出某些建議(或發出号召)。如:《XXX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加工……非法行為的通知》:

提出問題:我市……的不法行為十分猖獗;

分析問題:危害極大,侵害群衆利益,破壞行業聲譽,擾亂市場正常秩序;

解決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堅決打擊……的不法行為(統一認識,加強領導;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加強輿論、群衆監督;嚴禁加工、販運;嚴禁經營、銷售;認真檢查,從嚴懲處;形成制度,長期堅持)。

  1. “斷-事-析”:

主要是法律文書中的訴狀文書使用的一種文本結構模式。 “斷” 是根據事實得出的訴訟請求和結論,“事”是事實,是對斷的支撐,起論證作用。 “析”是以某種法律條文為依據對所述事實進行分析,證明斷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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