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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 荒山合作開發合同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甲方"長沖"集體土地山陡溝深、土質較差、缺乏水源、無法搞農業,因此,與乙方共同合作,填埋及平整長沖土地及深溝,利于群衆搞種植或養殖。經甲乙雙方充分友好的協商,本着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如下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合作内容:

  合作項目位于凱裡市灣溪街道岩頭河村三組"長沖",項目名稱"長沖填埋場",具體位置以地形圖所示。

  第二條、合作方式

  1、利潤分配:甲方集體享有"長沖填埋場"項目收益的29%利潤,擁有耕地的農戶享有29%利潤,乙方享有42%利潤。

  2、乙方承擔項目合作開發的一切費用及相關手續。

  3、本合作項目不發生土地權屬的變更,土地權屬依舊是岩頭河村三組或農戶所有。

  4、修路涉及的土地補償由乙方出資,若有糾紛,甲方協助解決。

  5、修路中需填(大沖)集體田(原吳壽平承租),乙方給予甲方一次性補償玖仟元整(¥9000.00元)人民币,填埋後所造成的泥石流危害及後果由乙方承擔,使用期以吳壽平所簽時間為準。

  6、合作時間:以乙方開始填埋至填完為止,限期兩年半,如超期後,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自己運作該項目,收益全歸甲方。

  7、填土質量不低于改良前的土質,填埋完後,表面土厚度不低于60厘米,如個别農戶不需填土的,可以不填。

  8、若因政府規劃、征用、政策等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時,合同自然終止,甲方不予補償乙方任何損失。

  第三條、合作管理及職責

  甲乙雙方共同派人員組成"合作管理",負責該項目具體組織和實施,由甲乙雙方按1:1的比例委派管理人員,工資由甲乙雙方各自負責,任何一方管理人員有違紀行為,另一方在取得證據時,有權要求違紀方按1:5的比例進行賠償。

  第四條、合同糾紛處理

  當合同生效後,若有一方不按合同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因此而産生的損失由違約方全額賠償。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如有不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有法律效力,本合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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