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報記者 劉帥
趙甲和趙乙系姐妹關系,二人談婚論嫁時,姐姐趙甲找了上門女婿留在了家中,妹妹趙乙則嫁到外地。姐妹二人的父親趙某于2021年2月6日去世,姐妹倆在處理父親後事時,趙甲得知父親趙某于2020年12月曾立了一份打印遺囑,将所有财産都給了趙乙。趙甲認為父親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财産權利,且這份打印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遺囑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遺囑。于是,趙甲将趙乙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确認被繼承人趙某的打印遺囑無效。趙乙則認為遺囑系父親趙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應駁回趙甲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2020年12月,原、被告的父親趙某在李某、王某、梁某的見證下,打印了一份遺囑,該打印遺囑共兩頁。立遺囑人趙某在打印遺囑的最後一頁簽名并摁手印,三名見證人均在打印遺囑的最後一頁簽名并摁手印,簽訂的日期為打印。根據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但該份遺囑中,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僅在最後一頁簽名,不符合打印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該涉案遺囑無效。
說法:
随着電子化的普及,打印文書材料成為很多人的生活習慣,但打印遺囑不同于自書遺囑,如被複制篡改,辨别真僞的難度更大。民法典明确認可了打印遺囑的形式,并對打印遺囑的形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訂立打印遺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打印遺囑不要求電腦制作和打印的行為必須由立遺囑人本人完成,但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均應全程在場見證過程,且見證人不得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第二,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并注明立遺囑日期。由于打印遺囑無法體現書寫筆迹的一緻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遺囑應保證立遺囑人與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若僅在落款處簽字或日期不完整又無其他證據補強,則不宜認為該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立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争議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産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綜上,本案中,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僅在打印遺囑的最後一頁簽名并摁手印,是不符合打印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的,故而無效。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