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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房子交不交物業費,《民典法》已經做出規定,小區業主也要知道

前言

很多人買房就是為了能夠有一個更好的居住體驗,然而這隻是一些購房者的一廂情願,倘若在一些小區有一些好的物業的話,能夠讓住房子的居住體驗得到成倍的上升,隻是對于大部分人而言,他們的物業确實讓他們頭疼不已,因為物業的存在,讓原本較好的小區也變得烏煙瘴氣,甚至在某種程度上,物業的好壞已經影響到了一個小區的未來,能否繼續有升值空間的主要衡量标準。

《民典法》的相關規定

原本小區的物業是如同一個管家般的存在,當業主上班之後,物業就會将小區垃圾及公衆衛生、公衆設備打掃幹淨,讓業主有一個舒适的小區,因此物業公司也是一個小區當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好的物業的确能夠讓房子升值,但是一個較差的物業卻能夠讓很多業主十分的糟心,很多人都是聲稱:物業的存在,就是停電停水找不到人,設備換了半年沒人修,但是收物業費卻可以經常看到,這也是目前物業以及小區的一個縮影。

根據權威機構的調查顯示,在2萬人員抽樣調查中,有86%的人贊成取消物業,63%的業主聲稱對自己的小區物業10分不滿,甚至有20%的堅決要求立即撤出物業,由業主自己接受管理,而從這一組數據雖然無法代表的整體物業水平,但是也能夠看出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并非是一個别現象,而造成雙方一直處在對立面的,并不僅僅隻是物業單方面的原因,很大一方面是因為一些日常生活當中的分歧,造成了雙方之間的矛盾不斷加深。

譬如如果房子長期不住人的話,是否可以不交物業費,許多業主認為,空置的房子是沒人住的,從來沒有享受過物業服務,因此不交物業費也是合情合理的,不過對此有專家提出了異議,倘若空置房沒有住且百分之百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的話,這類房子應該酌情考慮減免一半以上物業費用,不過雖然這樣的想法是好的,但是在現實當中卻施展不開,對于空房子物業費的問題,在《民典法》當中就曾經做出規定。

各地對空置房的态度

其中就明确的指出,物業公司已經所有業主提供了相關的服務,因此購房者不得沒有享受到相關服務為由不交物業費,同樣《民典法》也對物業作出了規範,不得以停水、停電、關閉天然氣、停止供熱等諸多的方式來催收業主的物業費用,伴随着官方的表态,也就意味着即便是房子不住人,也需要按時繳納物業費,不可拒絕繳納,同時物業公司對于未繳納費用的業主,也不得實施停水斷電等違規做法,否則将會面臨了諸多的處罰。

隻是房子空置的原因有很多,很多人是因為在外地工作,隻有過年才會回家,同時還有一些人是炒房的投機者,有一些是開發商自己捂盤,導緻空房子沒人居住,同時空置房業主沒有了一系列的問題,譬如垃圾清理費,電梯使用費,公衆設施維護費用,但是物業費用卻需要足額的繳納一張合同,讓一衆抱怨,雖然國家已經官方表态,卻最終住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物業費,不過在國家的大規劃下,地方也出台了不一樣的政策。

比如有些城市要求,空房子需要繳納20%物業費,還有一些城市要求繳納80%,而在陝西無錫等一些地區,一些房子需要繳納70%左右,根據相關的數據,截止到2018年初,全國城鎮約有6500萬套空置房,而倘若再加上近三年來的數據來看,這一數值必然會超到7,000萬套,雖然國家并沒有要求各省市需按照《民典法》采取強制實施,但是從各省市對于空置房的物業費來看的話,大緻也可以分為不同的檔次。

業主的權益将受到保障

不過最終都是以當地的地方物價局的定價為基準,因此這項物業的新政的實則影響了七千萬套住房用戶,同時根據民典法的相關規定,與業主有關的兩大權益也已經實施,首先是一座小區當中内,全體的業主對小區内的公共盈利收益擁有決定權,簡而言之就是小區内的公共設施屬于業主,并非屬于物業,因此在公共部分投放廣告,最終的收益也歸屬全體業主,并非是由物業公司獨享,這其中就包括了電梯間宣傳欄以及汽車出入口的栅欄廣告。

同時物業未經業委會的同意,私自對外招攬廣告,業主有權利讓物業下架,業主有一定的追究權力,其二就是小區内的業主擁有了對小區支出費用的執行權,監督權,在很長一段時間的,尤其是房地産剛開始發展的那幾年,小區亂象以及物業的諸多不配合,也讓很多業主苦不堪言,在《民典法》當中,就明确規定物業公司需要将小區的收費标準,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定期羅列出來,讓所有業主知曉。

其中公共區域的盈利性收入,也需要提交給業委會由全體業主共享這一筆收益,同時小區的諸多費用支出也可從廣告收益當中定期扣除,如此也保證了業主擁有更好的監督權,促使物業回歸到其服務行業的最終本質上來,空房子交物業費一直備受争議的原因是有的人擁有多套房,有的人擁有一套房,兩者所擁有的房子不一樣,也就導緻了他們對于物業費的态度,也就有着明顯的不同。

小結

擁有一套房的業主大部分都隻是居住在家,因此他們是實打實的享受到了物業的服務,而擁有多套房的人,除了自身的财富所決定的以外,很大一方面,還有一部分人是投機同房,而在這部分人看來,在未享受到物業的服務支持裡應,不應該交服務費物業費,也正是因為這種矛盾的存在,使得無論最終的政策如何,都會遭受到一定的質疑,這也是為何國家在出台民間法的相關規定之後,沒有要求各地強制執行,而是根據各地方的情況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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