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社會 > 正文

20多年前的借款還能要回來嗎

二十多年前出借款項時并未約定還款期限,如今債權人主張對方還款,卻未能提交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 李金玲 魏國林

李某和劉某二人合夥經營生意期間,于1995年1月14日向郭某借款1萬元,并為郭某出具證明條一份,并未約定還款期限,李某和劉某分别在欠條上簽名摁手印。多年來,郭某礙于與李某和劉某同村居住,關系不錯,雖多次找二人追要均未能給付,但并未到法院起訴。現李某和劉某拒絕償還欠款,郭某方訴至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庭審中,李某辯稱,郭某所訴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且該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法庭應駁回郭某的訴求。劉某則辯稱,“二十多年了,時間太久了,忘了,借錢記得,還沒還的确已經忘了。”

郭某則稱在李某和劉某分夥後,其于2000年和李某曾見面,知道李某和劉某分夥後的債權債務均在李某處,便要求李某還款。2021年5月,郭某與李某通過微信催要欠款,但劉某在微信聊天中否認欠款。郭某認為,李某在2021年5月才開始拒不承認還款,其權益受到侵害,于2021年6月向法院起訴,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2000年郭某主張權利至2021年5月,已達二十年之久,郭某并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期間訴訟時效中斷情形,故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對郭某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說法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内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即普遍适用于時效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民法典規定為三年。第二類是特别訴訟時效期間,是其他民事特别法規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關系,不同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特定時效期間,根據特别法優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别時效優先于普通時效适用。第三類是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此類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且不适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規定的時效期間。

本案的争議焦點: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也就是說,出借人随時可以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借款到期日應認定為,出借人要求還款之日+準備時間,準備時間的認定彈性空間較大,隻能合理把握,最後由法官自由裁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從出借人開始要求借款人還款,至合理的準備時間後,借款人未按出借人的要求歸還借款,出借人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損害,訴訟時效就應當開始計算。

本案中,郭某與李某和劉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由郭某提交李某和劉某二人簽名的借款借據予以證明,二人對借款借據真實性亦無異議,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法院認定郭某與李某和劉某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并有效。關于本案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當事人就有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确,按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随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本案郭某初次向李某主張權利是在2000年,應适用民法通則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開始計算。故從出借人郭某要求借款人還款至合理的準備時間後,郭某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損害,訴訟時效就應當開始起算。本案适用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2000年原告主張權利至2021年5月期間,郭某并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此二十年期間,訴訟時效具有中斷、中止情形,故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另外,即便郭某主張适用最長訴訟時效二十年,本案自郭某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也已達二十一年之久,顯然已超過最長二十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綜合以上,法院駁回了郭某的訴訟請求。

你可能想看:

有話要說...

取消
掃碼支持 支付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