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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1年度銀行監管處罰分析報告

前言
本文引用 《極 客洞察2021年銀行監 管處罰分析報告》的相關内容。

報告目錄:

一、監管處罰概覽

  • 罰單數與金額概覽

  • 地區分布情況

  • 機構分布情況

二、監管重罰領域剖析

  • 職能領域分布情況

  • 信貸管理領域

  • 理财業務領域

  • 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

  • 公司治理領域

  • 配合監管領域

三、大額銀行罰單Top 10

附件:監管處罰數據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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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處罰概覽



2021年,銀保監、人民銀行、外管局網站公示的銀行罰單共計5205張,罰沒金額共計259188.15萬元,處罰機構2831家,處罰個人3587人。

從罰單數量來看,2021年銀行罰單數量創近三年新高。2021年度内各季度罰單數量分布較為均勻,反映出監管一直保持着較高的處罰力度。

從受罰對象來看,2021年,受罰銀行機構數量與前兩年相比保持平穩,而受罰個人數相比前兩年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反映出監管嚴肅問責,增強懲戒震懾效果的态度。

從罰沒金額來看,2021年監管機構對銀行總體的罰沒金額達到25.9億元,較2020年增加了23.8%,創近三年新高。受罰銀行機構和個人的罰沒金額連續三年增長。2021年,機構罰沒金額中位數為30萬元,個人罰沒金額中位數為5萬元,與去年持平。



地區分布



2021年,銀保監會機關對銀行機構開出32張罰單,罰沒金額82876萬元,占銀行總體處罰金額的32%,平均單筆罰單高達2589萬元,是處罰力度最重的監管機構。與往年相比,銀保監會機關的處罰力度持續升級。

2021年,人民銀行總行開出30張罰單,罰沒金額4614萬元,與2020年相比保持穩定。2021年平均單筆罰單金額154萬元,較2020年有小幅下降。

從地區監管來看,2021年,全國共31個省/市/自治區的銀行受到監管處罰(包括銀保監、人民銀行、外管局分支機構),罰單數量5143張,罰沒金額171698萬元,綜合來看,山東、浙江、福建省屬于罰單多且罰金重的強監管省份。



機構分布



從罰單數量來看,農商行和國有大行罰單數超過1000,受罰較多;

從罰沒金額來看,股份制銀行受罰超8億元,占銀行總體罰沒超過30%,受罰最重。

2021年,受罰金額最高前10大銀行如下所示,有8家銀行受罰金額過億。



職能領域分布



對罰單進行案由拆解與分析後發現,2021年銀行業監管處罰共涉及24個職能領域, 信貸管理、反洗錢、配合監管領域的案由數較多。

  • 業務監管重點:從業務角度來看,今年案由最多的領域依然是信貸管理領域,此外,理财業務案由數也有所上升,且5000萬以上的大額罰單基本都涉及理财,信貸管理和理财業務是2021年度的業務重點監管領域。

  • 職能監管重點:從管理角度來看,配合監管領域的案由數最多,消費者權益保護增幅最大,公司治理領域有新的政策,是2021年度的職能監管重點。



信貸管理領域



對罰單進行案由拆解與分析後發現, 2021年信貸管理領域相關案由在罰單中出現3551次。其中, 貸款三查不到位/不盡職(450次) 、違規發放貸款(411次)、貸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用途不合規(406次) 、貸款/授信管理不到位(308次) 、貸款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産市場/土地儲備領域(305次)為受罰次數最多的前五名案由。

總體而言,監管機構針對信貸管理的處罰包含了貸前調查、審查審批、擔保管理、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全流程,反映出監管在信貸管理中尤其關注全流程管控規範與盡職履責。具體來看,針對貸款資金用途的相關問題是處罰的重災區,同時,互聯網貸款的相關問題也是今年監管較為明顯的新增處罰案由。

信貸資金被挪用問題是監管處罰重災區

2021年,無論從銀行業總體進行統計,還是從國有大行、股份制、城商行等各類型銀行進行統計,分析結果都反映出,信貸資金被挪用相關的案由受罰最多,此類案由中比較典型的案由包括“貸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用途不合規”、“貸款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産市場/土地儲備領域”、“信貸資金被挪用于股市等資本市場或購買理财産品”、“信貸資金被挪用于歸還貸款/利息/銀行承兌彙票墊款/為信貸類業務提供質押擔保”、“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關聯人賬戶”等。

可以看出,信貸資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既是監管的重點,也是銀行管理的難點,從處罰案由可以看出,信貸資金的違規去向主要是房地産、股市等資本市場,以及償還貸款等幾個方向,建議銀行在日常經營與管理自查中重點關注與管控。

互聯網貸款管理不規範是本年新增處罰重點

互聯網貸款管理不規範案由于2020年11月首次出現,2021年該案由受罰19次,在8個月中出現,躍升為監管處罰頻度較高的案由之一。

從受罰機構來看,主要是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民營銀行受到互聯網貸款方面的相關處罰,分布于河南、黑龍江、内蒙古、山東、陝西、雲南、貴州、重慶多地,典型的具體案由包括:



理财業務領域



理财業務領域在2021年度受罰力度極重,五千萬以上罰單基本都涉及理财業務領域,從機構分布來看,理财業務處罰主要集中在股份制銀行和國有大行。

總體來看,理财投資、理财銷售環節處罰多且重,處罰次數排名前十的案由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



金融消費者的8大權益包括:财産安全權、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信息安全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涉及範圍非常廣,因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貫穿于銀行開展的各類業務過程當中。

從監管處罰來看,過去兩年側重于從業務角度處罰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項,例如違規收取服務費、違規宣傳或誤導消費者等等,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直接相關的處罰較少,在2021年度,監管大幅提升了此類處罰,個人金融信息保護不到位、違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規定相關的處罰大幅增加。

侵害消費者權益/違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管理規定

經過梳理,2021年度與“侵害消費者權益/違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管理規定”直接相關的案由出現60次,主要分為如下7個細類:

  • 投訴管理方面,對于消費投訴數據的分類與報送是主要罰點;

  • 組織架構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牽頭部門不明确以及沒有足夠人力資源配備的銀行因此受罰,也進一步推動相關銀行加強消保管理能力與資源保障;

  • 權責義務方面,處罰重點為格式文本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條款現象,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利、以及實際承擔義務低于宣傳标準等方面;

  • 信息披露方面,監管重點關注了信息披露途徑的合理性、重要信息傳遞的及時性與準确性問題。

個人金融信息保護不到位

個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業機構通過提供金融産品和服務或者其他渠道獲取、加工和保存的個人信息,是個人信息在金融領域圍繞賬戶信息、鑒别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個人身份信息、财産信息、借貸信息等方面的擴展與細化,是金融業機構在提供金融産品和服務的過程中積累的重要基礎數據,也是個人隐私的重要内容。

經過梳理,2021年度與“個人金融信息保護不到位”直接相關的案由出現40次,主要分為如下4個細類:

  • 在收集環節上,收集信息與“最少必需”原則不相符

  • 在查詢環節上,缺乏必要的審核環節和權限控制

  • 在使用環節上,存在查詢原因與實際用途不符等情形



公司治理領域



公司治理是一個大的管理概念,涵蓋了三會管理、股東股權管理、董監高人員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績效薪酬管理等多個方面。監管針對公司治理的罰單也較為龐雜,整理2021年的相關罰單可以看出,董監高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相關問題受罰最多。

董事(理事)及高管任職資格未經監管核準

董監高人員未獲得監管的任職核準問題,以往主要在中小銀行、地區性銀行中出現,但在2021年,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也都出現了此類問題,說明監管對于任職資格的審核不是走過場,有更為嚴格的趨勢,年中也曾經爆出過某國有大行的分行副行長任職資格被取消的情況,原因是未如實報告拟任人員存在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複議等情況。針對監管趨嚴的管理态勢,銀行也應更嚴格的管理本行各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關聯交易管理相關問題

無論從銀行業總體來看,還是從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等各類型銀行來看,與關聯交易管理問題相關的案由受罰次數均排名靠前,反映出關聯交易管理是公司治理中受罰最重的子領域。

關聯交易相關罰單中的典型案由包括“關聯交易不合規/管理不到位”、“關聯交易的審議審批程序不合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關聯方授信餘額超監管比例”等。

總體來看,關聯交易的管理機制、管理流程、關聯方授信、關聯方貸款發放等都是監管的管控重點,尤其這幾年銀行業爆發的惡性風險事件往往伴随着公司治理實效的問題,部分中小銀行大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等方式侵害銀行利益,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2021年,銀保監會分四批次向社會公開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并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 》(銀保監發〔2021〕43号)、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保險機構股東承諾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100号),對股東資質、股東行為、關聯交易管理等提出規範要求,建議銀行加強重視程度與管理力度。



配合監管領域



監管機構實施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之一是銀行對于監管要求的配合和執行程度。近年來,針對配合監管相關的罰單在逐年增多,2021年,配合監管已成為銀行受到處罰的核心領域之一,銀行應切實加以重視與管理。

配合監管領域的典型案由包括“未按規定向監管提供資料或報送信息(不及時/錯報/漏報)”、“向監管機構提供虛假/隐瞞重要事實的資料”、“超過期限或未向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等。

未按規定向監管提供資料或報送信息(不及時/錯報/漏報)

向監管提供資料的不及時,甚至錯報、漏報,較易造成監管對于銀行的真實情況産生誤判,并引發監管偏差。今年監管機構共開出包含該案由的罰單243張,涵蓋了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等各類銀行。表面來看此類罰單隻是配合問題,不屬于業務風險,但其較易成為監管機構對各銀行機構開展監管評級時的扣分依據,建議銀行加強重視程度。

阻礙監管檢查監督、監管意見整改不到位

2021年6月7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銀行業保險業“内控合規管理建設年”活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1〕17号),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深入挖掘業務問題背後的内控合規缺陷,明确風險控制點、控制要求和應對措施,完善激勵機制設計。開展屢查屢犯問題集中整治,确保2021年各類屢查屢犯問題發生率顯著低于2020年。

2021年的千萬級大額罰單中,除業務違規問題外,同時囊括了阻礙監管檢查、整改不到位、屢查屢犯等案由,印證了監管機構懲治屢查屢犯問題的嚴肅态度。

典型的具體案由包括:



銀行大額罰單Top10



2021年,罰沒金額最高的前10大銀行罰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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