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海陽市三合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合公司)
被借用資質方:海陽市恒昌建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恒昌公司)
借用資質方(實際施工人):王曆甯、高文濤
王曆甯、高文濤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隻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内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應當判令恒昌公司和三合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根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各方當事人均認可涉案工程大約于2011年8月開工,王曆甯、高文濤為實際施工人。2012年3月6日,恒昌公司與三合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19日,恒昌公司與高文濤、王曆甯簽訂合同書,約定高文濤、王曆甯按該工程審定後的工程總價款的1%付款給恒昌公司,用于承擔恒昌公司資質費及資質年檢等費用;與該工程有關的一切費用均由高文濤、王曆甯承擔。一、二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結合王曆甯、高文濤關于三合公司指令其借用恒昌公司資質的陳述,認定王曆甯、高文濤系借用恒昌公司資質進行工程施工,并無不當。恒昌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轉包人,王曆甯、高文濤主張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能成立。
法律評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隻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内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之規定,發包人僅在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這兩種情況下才存在隻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内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結論,但在各地法院裁判中,仍存在再借用資質的情況下的實際施工人适用第26條規定承擔責任,本案例的觀點對各地法院裁判有一定借鑒意義。當然借用資質人的權益并非沒有其他途徑可以救濟,借用資質一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适用代位權的相關規定向發包方主張責任。
王曆甯、高文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3563号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