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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中,保險公司能否拒絕賠償醫療費中的非醫保用藥?

交通事故賠償中,保險公司能否拒絕賠償醫療費中的非醫保用藥?

判例QQ2021003:陳某與某保險公司、何某、王某、某電動汽車運營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2020年12月,何某駕駛自己所有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某路段時,在左轉彎過程中,其車身右側與交會方向由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乘員陳某)車頭相碰撞,緻陳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發生傷人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何某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陳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陳某因傷在某醫院住院治療28天,花去醫療費9790.14元。出院醫生診斷為1、雙膝部挫傷;2、膝内側半月闆損傷;3、膝外側半月闆損傷;4、膝關節積液等。出院醫囑:骨科門診随診、繼續休息1個月、加強營養等。何某自己所有的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以某電動汽車運營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投保座位數為8,每人(座)限額為200000元。事故發生均在保險期間内。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系某電動汽車運營公司所有,王某系該公司雇傭的駕駛員。事故發生後,某電動汽車運營公司已墊付陳某3000元。

陳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何某、某電動汽車運營公司共同賠償其因本案交通事故緻其受傷造成的損失38743元;某保險公司在承保限額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情分析: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雙方的過錯行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某負本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陳某無責任是正确的,且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可作為定案的依據,各方當事人應按其在事故中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何某系本案直接侵權責任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按70%承擔,王某也系本案直接侵權責任人,酌按30%承擔,因事故發生時王某系履行職務,故本應由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法轉由某電動汽車運營公司承擔,何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以某電動汽車運營公司的名義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均在保險期間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内承擔賠償責任,故陳某請求何某、某保險公司、某電動汽車運營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

裁判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陳某因本案交通事故緻其受傷造成的損失合計29464.34元(其中3000元系某電動汽車運營公司的墊付款);二、何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陳某因本案交通事故緻其受傷造成的損失合計2225.76元;三、駁回陳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本案的争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能否拒賠本案醫療費中的非醫保用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标準核定醫療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明确了保險公司不得以超出醫保範圍為由,拒絕給付受害人保險金,故某保險公司辯解拒賠本案醫療費中的非醫保用藥,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陳某的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的賠償問題。誤工費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損害所造成的收入減少,是受害人應得利益的喪失。誤工費的計算标準,是指以何種方式來計算受害人在誤工時間内應得但未得的收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誤工費的計算标準是根據受害人的收入狀況來決定的,即以受害人有無固定收入為界,分别采用兩個計算标準:對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無固定收入的以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為準計算,如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在本案中,陳某自2013年3月起至今創辦了某工廠,其賠償标準依法可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标準。護理費賠償,補償的是受害人因為受損害生活不能自理,由于需要有人進行護理而造成的财産損失。本案中,陳某的護理費依法可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标準。法院按179.98元/天(2020年某省城鎮非私營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65693元/年÷365天)計算護理費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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