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污分流
工廠内未受污染的雨水、鍋爐排污水、脫鹽水站的酸堿中和水、清水池的放空和溢流水應排入雨水或清淨廢水系統(SH 3015-2003,4.2.2) ;
循環冷卻水系統的排污直接排入清淨廢水系統。 當确定有污染時,應排入生産污水系統(SH 3015-2003,4.2.3) ;
生産過程中直接與工藝物料接觸、污染嚴重的循環冷卻水或對水質和水壓有特殊要求的循環冷卻水用戶, 宜設獨立的循環水場 (GB/T50746-2012,3.1.4) ;
循環冷卻排污水的處理與排放, 應按國家現行有關石油化工污水物理和排放的規定執行(GB/T 50746-2012,6.6.3) 。
(2)水處理設施的配置
循環水系統應配備水處理設施, 其水質處理應選用無毒或污染較輕的水處理藥劑,不得用增大排放水量維持循環水水質(GB50483-2009,6.2.6) ;
循環冷卻水水質處理設計應在下列情況下設置旁流水處理設施:循環冷卻水水質超過阻垢劑、緩蝕劑、殺生物劑允許使用範圍時;循環冷卻水水質超過循環冷卻水水質标準要求時; 提高循環冷卻水的濃縮倍數, 減少循環水排污水與補充水量時 (GB/T 50746-2012, 6.4.1) ;
循環冷卻水宜設旁流過濾設施(GB/T 50746-2012,6.4.3) 。
(3)緩沖池的設置
循環水旁濾反洗水宜設緩沖池。 緩沖池容量應根據可能同時出現的過濾設備反洗的台數的1次反洗水量之和确定 (GB/T 50746-2012,6.6.2) 。
(4)計量儀表的設置
循環冷卻水排污宜在循環水場内進行, 排污管上應設置計量儀表(SH 3015-2003,4.3.6) 。
有話要說...